货物买卖合同中买方的基本义务
买方的主要义务是按照合同和公约的规定支付货款和收取货物。
在合规的买卖合同,买卖双方都会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约定付款条件,但现实中也有不少合同因各种原因没有约定付款地点和付款时限,产生纠纷。
因此,公约规定,1.付款地点如果合同中没有指定,买方应在卖方的营业地付款;如果是凭交货或交单付款,则应在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付款。付款时间如果合同没有作出规定,买方应在卖方交货或交单时付款。但买方在未有机会检验货物以前,没有支付货款义务。
2.合同对付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事后不能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又不能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买方应当在收到货物或者提取货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法律主观:
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 1、出卖人应按照约定事宜交付标的物,且向买受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 2、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 3、出卖人的取回权; 4、买受人的回赎权; 5、出卖人应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买受人应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协商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三条 买受人在双方约定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合理回赎期限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的,可以请求回赎标的物。
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义务
买卖合同买受人的主要义务有:(1)按合同约定的数额、时间、地点支付价款,并不得违反法律以及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2)及时受领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3)对标的物检查通知的义务。买受人受领标的物后,应当在当事人约定或法定期限内,依通常程序尽快检查标的物。若发现应由出卖人负担保责任的瑕疵时,应妥善保管标的物并将其瑕疵立即通知出卖人。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零八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