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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到期未完工的怎么索赔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未按合同的约定交付工程的,先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追索工程款。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项目没有验收,法院可判定全额支付工程款吗?

在一般情况下,法院在项目没有经过验收的情况下,可能不会轻易判定全额支付工程款。验收是确保工程符合合同要求、质量达标以及客户满意的重要步骤之一。如果工程没有经过合理的验收程序,客观上存在无法确定工程是否完工合格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的,应予支持;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的,不予支持。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视为对工程质量的认可,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给承包人;如果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且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承包人无权要求支付工程价款,但发包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然而,具体判定是否需要支付工程款还取决于合同的具体条款、法律法规、当地司法实践等因素。以下是一个可能的例子:

假设甲方是一个房地产开发商,乙方是一家建筑公司。甲方与乙方就某住宅小区建设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总款为9500万元。然而,在工程进行过程中,甲方认为乙方的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多次要求乙方进行整改,但问题仍未得到解决。最终,项目完成时间推迟,甲方决定终止合同并没有进行验收,随后乙方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全部工程款。

法院判决: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仔细审查合同、双方的沟通记录、施工质量问题以及是否进行了合理的整改尝试。如果法院认定乙方在施工质量上存在问题,并且甲方已经尽力要求进行整改,但问题仍未得到解决,那么法院可能会判定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且不需要支付全部工程款。

法院可能的判决结果包括:未支付工程款:如果法院认为乙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适的施工质量,可能会判决甲方不需要支付全部工程款。法院可能会考虑合同中关于验收标准和质量要求的条款,以及双方之间的沟通记录。

部分支付:法院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判定甲方需要支付工程款的一部分,以反映已经完成的工程部分。这可能会考虑到乙方在某些方面的工作是符合合同要求的。

乙方索赔:如果乙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他们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完成了工程,并且甲方的终止合同行为导致了损失,法院可能会允许乙方提出索赔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每个案例都是独特的,法院的判决会基于具体的证据、合同条款和适用的法律来做出。

工程尚未竣工可起诉支付工程款吗

法律主观:

工程未结算可以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原告为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人;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对于无效合同能否请求支付工程款

无效合同可以请求支付工程款,具体如下: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可主张工程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满足一定条件可主张工程款。

1、建设工程未竣工验收,发包人实际使用,可主张工程价款。

2、建设工程因无法继续施工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发包人未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可主张工程价款。

3、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无法竣工验收,发包人未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的,可主张工程价款。

4、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未完工,发包人应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对承包人建设工程价值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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