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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在订立买卖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合同生效即视为完成交付的交付方式是()。

【答案】:A

2022教材P157 /2021/2020版教材P156

交付的方式可以是:①现实交付;②简易交付: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合同生效即视为完成交付;③占有改定;④指示交付;⑤拟制交付。

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合同生效即视为完成交付的方式,称为( )。

【答案】:D

解析:

交付的方式可以是:

(1)现实交付。标的物由出卖人直接交付给买受人。普通发票可以作为买受人付款和履行付款义务的凭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2)简易交付。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合同生效即视为完成交付。

(3)占有改定。买卖双方特别约定,合同生效后标的物仍然由出卖人继续占有,但其所有权已完成法律上的转移。

(4)指示交付。合同成立时,标的物为第三人合法占有,买受人取得了返还标的物请求权。

(5)拟制交付。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交给买受人,以代替标的物的现实交付。

交付的四种方式(交付是什么意思)

今天我宋丹来解答以上的问题。交付的四种方式,交付是什么意思相信很多小伙伴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房屋交付商品房交付是指占有及使用的交付,以保证业主可以正常使用,以实现居住目的,并不代表所有权的转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从司法解释可以看出:‘转移占有’就是‘交付使用’,‘转移占有’在民法理论上还是一个很复杂的概念,但在实际生活中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交钥匙’。

4、法律允许业主和开发商对‘交付使用’在合同中有更具体的约定,有约定的依约定处理。

交付都有哪些方式?什么样的情形算交付?

一、交付的方式:

一、现实交付指事实管领力的移转,即双方在约定的地点,基于合意转移直接占有,使受让人取得直接占有,让与人放弃全部占有地位。直接占有是否终局性转移,须依一般社会观念定。二、观念交付(一)简易交付指动产物权的受让人已经直接占有该动产,在让与人与受让人就转移动产所有权或设立动产质权达成合意时,即视为已经完成现实交付。受让人非法占有动产的,亦可简易交付。(二)指示交付指让与人的动产被他人直接占有期间,让与人与受让人合意转移动产所有权或设立动产质权,且合意对受让人移转让与人对动产直接占有的返还请求权(债权返还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或者占有回复请求权),以代替现实交付。第三人非法占有动产的,亦可指示交付。

指示交付分两种情形:1、让与人系间接占有人(如出租人、出借人、寄存人)时,可将他基于占有媒介关系(租赁、借用、寄存)所生的债权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交付。这种返还请求权的让与同时为间接占有的转移。2、让与人非间接占有人时,可对受让人让与对直接占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或者占有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以代交付。(三)占有改定指动产所有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通过达成两个合意的方式完成交付:1、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的合意;2、让与人和受让人成立借用、保管、租赁、委托、承揽等债权合同的合意,依照该债权合同让与人取得直接占有,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以占有改定方式设立质权的,不能产生质权设立的法律效果,但不因此影响质押合同的生效。

资料扩展: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买卖合同现实交付方式的情形和观念交付的区别是什么

法律分析:买卖合同现实交付方式的情形有送货上门、上门提货、代办托运。和观念交付的区别是:1.现实交付以实际发生的直接占有的转移为条件,而观念交付必须依赖替代直接占有的方式;2.观念交付建立在替代直接占有转移的基础上,容易导致物权的真实权属状态与非真实权属状态发生冲突,现实交付下发生占有的现实转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一条 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第六百零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六百零八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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