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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利息及费用由哪一方承担?

商业保理是基于保理商和供应商之间签订保理合同的金融方案,保理商根据保理合同受让供应商的应收账款并代替采购商付款。若采购商无法付款,保理商付款给供应商。在商业保理中,一般是由甲方企业来承担的,是由采购方来承担的。

保理支付工程款什么意思

保理支付工程款是指在建筑、工程、装修等行业中,由保理公司向承包商或分包商支付工程款的一种融资方式。

保理公司通过对工程款的预付,帮助承包商或分包商解决资金短缺问题,提高其资金周转率,同时承担一定的风险,从而获得一定的利润。

具体来说,保理支付工程款的流程如下:首先,承包商或分包商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合同,约定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其次,承包商或分包商将合同转让给保理公司,保理公司向其提供预付款;最后,建设单位将工程款支付给保理公司,保理公司再将剩余款项支付给承包商或分包商。

在此过程中,保理公司承担了工程款的垫付、风险管理和收款等一系列服务,从而帮助承包商或分包商解决了资金问题,提高了其经营效率。

保理支付工程款的好处

保理支付工程款的优点在于能够快速解决承包商或分包商的资金困难,提高其资金周转率,避免了因资金不足而导致的项目延期、违约等风险。此外,保理公司对承包商或分包商的资信评估和风险控制也能够提高建设单位的信心和安全感,从而促进了项目的顺利进行。

总之,保理支付工程款是一种有效的融资方式,能够帮助建筑、工程、装修等行业中的承包商或分包商解决资金问题,提高其经营效率,同时也能够为保理公司带来一定的利润。

保理利息及费用由哪一方承担

保理利息及费用由哪一方承担

一般属于甲方企业承担了该手续费.

保理业务的会计处理

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的出售方(卖方企业)按无追索权保理和有追索权保理的不同,其会计处理方法也不一样.不同业务的账务处理:

1、有追索权保理账务处理

(1)初始计量:保理商受理供应商提供的应收账款凭证保理时,借:应收保理款-成本(保理的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考虑】),贷:现金、银行存款(支付供应商的货币资金)、贷:应收保理款-利息调整.

(2)后续计量:持有期间,采用实际利率,按摊余成本计量.计息日,借:应收利息、贷:投资收益、并调整"应收保理款-利息调整"科目.

(3)处置:保理商向买货商收取应收保理款的货币资金时,借:现金、银行存款(收回买货商的货币资金),贷:应收保理款-成本(保理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并将"应收保理款-利息调整"科目结转为零.

(4)再保理:保理商将应收保理款转让予第三方,借: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贷:应收保理款,差价计入投资收益.

2、无追索权保理账务处理

(1)初始计量:保理商接受供应商提供的应收账款凭证保理时,借:应收保理款-成本(保理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贷:现金、银行存款(支付给供应商的货币资金)、贷:应收保理款-利息调整.

(2)后续计量:持有期间,采用实际利率,按摊余成本计量.计息日,借:应收利息、贷:投资收益、并调整"应收保理款-利息调整"科目.

(3)处置:保理商向买货商收取应收保理款的货币资金时,借:现金、银行存款(收回买货商的货币资金),贷:应收保理款-成本(保理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并将"应收保理款-利息调整"科目结转为零.

(4)若买货商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保理商放弃对供应商追索的权力,保理商承担买货商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的风险.要作应收保理款的财产损失处理,借:营业外支出-应收保理款、借:应收保理款-利息调整,贷:应收保理款-成本.

3、折扣保理账务处理

(1)保理商接受供应商应收账款凭证按80%付给供应商货币资金时,借:应收保理款-成本(保理应收账款账面价值×80%),贷:现金、银行存款(支付供应商80%的现款)、贷:应收保理款-利息调整.

关于保理利息及费用由哪一方承担解答先到这里,知道了谁承担了这些费用后,财务人员也要据此来完成入账.可能保理业务内容相对来说是比较陌生,也有很多人并不清楚具体入账内容,那可以来网站进一步咨询或是了解相关内容.

保理到期后谁支付

供应商。到期保理:是指保理商在收到供应商提交的、代表应收账款的销售发票等单据时并不向供应商提供融资,而是在单据到期后,向供应商支付货款,所以保理到期后供应商支付。无论到时候货款是否能够收到,保理商都必须支付货款。

保理支付工程款什么意思

工程保理付款是一种融资方式,其优势包括提供灵活的付款方式、增加负责方财务能力以及减少负责方和立项方间的管理成本。

程保理付款,是指一家公司(保理商)为某人大型工程项目提供一笔支持性资金用于付款,而不是直接由该项目负责方投资。保理商提供保理付款以代替负责方的银行贷款或其他类型的融资,以帮助该项目进行支付。保理商支付给负责方一笔预先定义的款项,然后向负责方收取费用,包括以前支付的支付,融资利息和保理综合费用。保理付款的主要优势在于,它提供了灵活的付款方式,使负责方可以在付款过程中享受一定的信用缓冲,在有限的时间内获得较低的利息。

工程款保理支付流程

工程款保理支付流程

1、建筑企业及业主在保理商开立收取应收账款的专户;

2、建筑企业提供相关资料报保理商审批;

3、批复保理额度,签订保理业务合同;

4、保理商书面通知指定收款账户;

5、保理商发放融资款项;

6、收款日前提示项目业主付款;

7、扣除相关费用后剩余款项退还建筑企业.

保理指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提供保理服务的金融机构),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资金融通、买方资信评估、销售账户管理、信用风险担保、账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务的综合金融服务方式.工程款是指建筑企业因承包工程项目,按合同规定和工程结算办法的规定,将已完工程或竣工工程向发包单位办理结算而取得的价款.通常可分为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款和质保金.工程款中的进度款有三种支付方式,分别是按形象进度分阶段支付;按照已完工程量分期间支付;按照阶段及期间混合支付.结算款指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该支付给承包人的除质保金外的剩余工程价款.

工程保理准入条件有哪些?

1、办理有追索权工程保理业务时,买卖双方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卖方是信用等级AA级(含)以上且具有建筑安装一级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包括其经总公司授权的分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且经营主营业务的子公司;

(2)买方是总、分行核心客户、行业重点客户,或工程保理项下的项目全部还款来源为地市级(含)以上政府财政拨款.

2、办理无追索权工程保理业务时,买卖双方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对于买方是农业银行批准给予项目贷款支持同时具备项目贷款发放条件的项目业主,卖方信用等级不得低于BBB-级(含).

(2)卖方是总行认定的行业重点客户中的建筑行业客户或主营业务为工程建筑的总行和一级分行核心客户(包括其经总公司授权的分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买方是总、分行核心客户、行业重点客户,或工程保理项下的项目还款来源全部为地市级(含)以上政府财政拨款.

我是收款方需要支付保理费用吗

需要。

保理费用是指应收帐款转让人为办理保理业务而向保理商支付的费用和报酬,一般由保理服务费和保理预付款利息两部分组成。

保理服务费:指保理商为办理保理业务而向应收帐款转让人收取的费用,一般包括保理手续费、单据处理费等。

保理预付款利息:指应收帐款转让人因使用保理预付款而向保理商支付的报酬,分正常期利息、宽限期利息和逾期利息。其计算公式为:保理预付款利息=保理预付款×利率×占用时间

工程保险费由谁承担

一、改革开放初期探索阶段

1、1979年4月,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全国分行行长会议纪要》指出“…今后对引进的成套设备、补偿贸易的财产等,都要办理保险”。接着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和加强保险机构的通知》。随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拟定《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和保单。

2、1979年8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财政部等六个部门发布《关于办理引进成套设备、补偿贸易等财产保险的联合通知》,规定国内进口设备需要办理保险,将保险费列入设备采购安装概算。

3、1985年8月9日,原国家计委、审计署、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出《关于基本建设项目保险问题的通知》,规定从国外引进的成套设备,应按照《关于办理引进成套设备、补偿贸易等财产保险的联合通知》规定的范围,进行保险;其保险费计入设备成本;各地区、部门和企业单位的自筹基本建设项目是否实行保险,可自行决定;其保险费由自有资金解决。

二、蓬勃发展阶段

1、1993年12月30日,原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印发《<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建标<1993>894号,明确要求在间接费中增加保险费的内容,为国内工程保险费纳入建安成本提供了法律依据。

2、1994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根据国际惯例修改《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和《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

3、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该法为我国处理各类保险事务的基本法。

4、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为我国发展保证保险等险种提供了依据。

5、1997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成为我国工程保险提供重要支持,特别是该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97版本),确定建筑意外伤害险成为建筑施工企业强制性险种。

6、1999年8月原建设部下发《关于同意北京、山海、深圳市开展工程设计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正式启动涉及保险试点工作;

7、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成为工程保险的重要依据,尤其是为发展建筑工程质量保险等提供了主要依据。

三、高速发展阶段

1、2003年5月23日,原建设部颁布《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筑质量<2003>107号),对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期限、金额、费率、投保与索赔等作出明确规定。

2、2003年2月,原建设部下发《关于积极推进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3>218号),至此过程设计责任保险在我国逐步展开。

3、2005年8月5日,原建设部、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建质<2005>133号),要求“…大型公共建筑和地铁等地下工程的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技术风险管理工作,应积极投保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商品房的开发单位以及施工单位应积极投保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等关系到工程使用人利益的相关保险”。

4、2006年5月,中国保监会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建设工程质量保险条款》,至此,我国的工程保险市场初步形成。

5、2008年12月30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保监发<2008>122号),为监管保险业中介机构分类管理提供了依据。

6、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对促进我国保险业新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7、2009年9月25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09年第5号)、《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09第6号)、《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09第7号)

8、2009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订了《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及保险单、投保单,使得我国建工险、安工险逐步与国际接轨。

9、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建筑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八条为“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将97版《建筑法》对强制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进行修改。

10、2013年4月27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修改《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13年第6号)、修改《保险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13年第7号);

11、2013年7月1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3年第8号),为了规范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对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作出规定。

12、2013年9月29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修改《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13年第10号);

13、2014年1月6日,中国保监会印发《加强网络保险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监稽查〔2014〕1号),为加强网络保险监管工作,防范化解网络保险创新风险,制定方案。

14、2015年2月2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试点作出规定。

四、国内外标准(示范)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工程保险条款特点

1、1999版部分FIDIC工程合同条款中的风险分担与保险安排

我国常用的FIDIC《施合同条件》、《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两种合同条件,这两种合同条款均是由最有能力承担风险的一方承担风险,从而有利于降低造价。

(1)施工合同条件下风险分担与保险安排

在施工合同条件下,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风险分担情况为:

业主承担自然、经济、社会及政策风险,业主自身行为以及业主能控制的行为产生的风险由业主承担,如不可预见的自然条件、物价上涨、后续法规、设备采购、勘察设计等风险,以及不可抗力风险。

承包商承担自身行为风险,如报价、施工方案及工艺、劳务及材料采购等风险,以及承包商自己的设计部分的风险等。

在以上风险分担条件下,根据专业条款中的风险范围约定,应投保方应就工程和承包商的设备办理保险。

(2)在EPC交钥匙合同条件下风险分担与保险安排

在EPC交钥匙合同条件下,承包商除了承担施工合同条件下的风险外,还承担设计责任风险。业主承担部分不可抗力风险及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尤其承担的风险。

在以上风险分担条件下,根据专业条款中的风险范围约定,应投保方应就工程和承包商的设备、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办理保险以及承保上人员额保险。

以上两种合同条件下各方具体风险分担和保险安排见FIDIC合同标准格式1999版本。

2、我国目前流行的工程承包合同条款中保险安排

(1)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合同通用条款中保险安排:

发包人的投保责任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承包人的投保责任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保险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报告制度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2011年版《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通用合同条款中保险安排:

承包商的投保责任

承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发包人的投保责任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3)2013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通用合同条款中保险安排:

承包商投保责任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发包人投保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发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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