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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有权要求设立资金共管账户吗

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有权要求设立资金共管账户。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办理银行共管账户需要营业执照、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法人授权书、经办人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加单位盖公章的开户说明及预留银行印章等资料。共管账户要求是必须有两个自然人或法人及以上的共同意思表示,才能在这个帐户上支付款项。

工程项目开立专用账户的条件

为规范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日前,市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细则》)。

据了解,《细则》根据国家《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重庆市实际,对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开展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措施进行了规范和细化。

《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开立的专用账户,可继续保留使用。

总造价400万元以上、合同工期3个月以上均需开设专用账户

《细则》明确,工程建设领域开展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等其他类型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替代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从范围来看,《细则》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土地整治、地质灾害防治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均需开设专用账户。

专用账户开设标准为,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合同工程总造价在400万元以上且合同工期在3个月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开设专用账户,各市级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外,总包单位应当将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用工管理台账等妥善保存,至少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3年。相关单位还应当依法将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专用账户和工资支付的内容及修改情况、专用账户开立和撤销情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实名制管理信息、考勤表信息、工资支付表信息、工资支付信息等实时上传重庆市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

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

根据《细则》的要求,专用存款账户按工程建设项目开立。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包单位应当在专用账户开立后的30日内报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总包单位有2个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可开立新的专用账户,也可在已有专用账户下按项目分别管理。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不存在正在处理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专用账户撤销申请,开户银行将按实施细则规定程序,取消账户特殊标识,办理专用账户撤销手续,专用账户余额归总包单位所有。

但以下情况不得撤销专用账户:尚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正在处理的;农民工因工资支付问题正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其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

农民工工资卡实行“一人一卡”

《细则》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等,按时将人工费用拨付到总包单位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另外,人工费占工程款的比例,按照各市级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费比例标准执行。

在保障农民工安全使用工资卡方面,《细则》规定,农民工工资卡实行一人一卡、本人持卡,总包单位、分包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加强日常宣传引导,提醒农民工安全用卡。

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者现有银行卡均可领取工资

《细则》还明确,开户银行支持农民工使用本人的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者现有银行卡领取工资,不得拒绝其使用他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他行银行卡,不得借机向总包单位或农民工搭售或推销金融产品。不得强制要求农民工重新办理工资卡。

农民工使用他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他行银行卡的,鼓励执行优惠的跨行代发工资手续费率。

农民工本人确需办理新工资卡的,优先办理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鼓励开户银行提供便利化服务,上门办理。“专用账户能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重庆市还将常态化推进根治欠薪工作,严格监督落实《细则》,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合法权益。

2家公司要去投资一个项目的时候,需要建立共管账户,这个需要注意些什么?

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公关账户上一家留一个章作为印鉴,减低以后发生法律纠纷时的风险。

要求是必须有二个人的共同意思表示,才能在这个帐户上支付款项。

2.账户共管一般在工程建设领域多见,也就是建设方和甲方(发包方)签署一个账户共管协议,在银行,预留建设方的财务章,和甲方的人名章。

共管帐户的特点

1、适合资金帐户需要多人控制才能动用的需要。

2、共同帐户提供一张共管卡,其他需要控制该帐户的人作为联名人设置密码,保障安全。

3、必须所有联名人到银行网点使用共管卡并依次输入密码才可以动用资金。比第三方协助代管提供更为安全、放心、便利的手段。

4、在资金保管上手续便利。只要相关人员到银行柜台一起申请共管帐户即可。

5、资金的往来和支取都可以通过银行柜台打印。

扩展资料

共管账户要求是必须有你们二个人的共同意思表示,才能在这个帐户上支付款项。这个要求其实是非常简单,那就是在银行开设帐户时,预留的印鉴用你们二人的各一个私章,就是说,今后要动用帐户上的钱,必须你们二人同时盖章才能生效。

要求是必须有你们二个人的共同意思表示,才能在这个帐户上支付款项。这个要求其实是非常简单,那就是在银行开设帐户时,预留的印鉴用你们二人的各一个私章,就是说,今后要动用帐户上的钱,必须你们二人同时盖章才能生效。

账户共管一般在工程建设领域多见,也就是建设方和甲方(发包方)签署一个账户共管协议,在银行,预留建设方的财务章,和甲方的人名章。账户共管主要是甲方为了能够监控资金的使用,做到专款专用,防止建设方把资金用于其它建设项目。

说白了就是防止建设方拆东墙补西墙。

参考资料:共管账户-百度百科

共管账户如何开设

带上个人身份证到银行进行办理即可。

1、个人办理银行共管账户需要带上身份证;

2、单位办理银行共管账户需要“营业执照、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法人授权书、经办人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加单位盖公章的开户说明及预留银行印章”等资料。

扩展资料:

共管账户要求

必须有二个人的共同意思表示,才能在这个帐户上支付款项。这个要求其实是非常简单,那就是在银行开设帐户时,预留的印鉴用你们二人的各一个私章,就是说,今后要动用帐户上的钱,必须你们二人同时盖章才能生效。

账户共管一般在工程建设领域多见,也就是建设方和甲方(发包方)签署一个账户共管协议,在银行,预留建设方的财务章,和甲方的人名章。账户共管主要是甲方为了能够监控资金的使用,做到专款专用,防止建设方把资金用于其它建设项目。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共管账户

开设夫妻共同账户,需要夫妻二人都带上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去银行办理,各地的要求不一样,可能有的银行只需要双方身份证就可以办理,建议去之前先咨询一下当地的银行需要带哪些证件。为了体现联名账户持有人的意见一致,在开设账户时需要出示每个联名持有人的身份证明,并且需要所有持有人的签名盖章。

联名账户是需要后台制作的,不像个人办卡,第一次申请完毕后,是需要在两周后双方再一起来领卡,将卡激活。申请的时候两个人都各设一个密码,在使用的时候,资金也是需要双方共同密码才能够流动的。

不同于传统个人账户的是,夫妻联名共同账户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两人持有一张卡,存钱和查询账户不受限制,但是如果要取钱是需要两个人共同去柜台办理,需要依次输入密码才能够取出所需资金。

联名账户是需要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五个以下的个人客户共同开立,这种账户很适合夫妻,家人,或者是生意合伙人等有共同管理资金需要的人士。联名账户的优势就在于资金不是归一方所有,可以共同来管理。也可以共同使用,无法由一方单独取出,这可以完成资金的透明化合理支配,可以共同积累,双方可以约定一起存入多少。对于无法存到钱的客户来说,这也算是个硬性存钱的方式。对于共同创业的合伙人,那更是适合不过了,资金的完全透明化,和共同拥有权,会解决很多因为资金流动和分配不均匀而产生的分歧。目前只有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兴业银行,工商银行和渤海银行在推广联名账户。如果需要办理,可以先咨询这几个银行。

建设工程资金监管账户规定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价款支付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制止工程款拖欠,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人工费用是指建设单位向总包单位专用账户拨付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负有建设管理责任的相关单位;总包单位是指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务,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包单位是指承包总包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监理单位是指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法执行工程监理任务,取得监理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公司等单位。

本办法所称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铁路、民航等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 专用账户的开立、撤销

第五条 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约定以下事项:

(一)工程款计量周期和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二)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用的周期和拨付日期;

(三)人工费用的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等。

前款第三项应当满足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

第六条 专用账户按工程建设项目开立。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包单位应当在专用账户开立后的30日内报项目所在地专用账户监管部门备案。监管部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确定。

总包单位有2个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可开立新的专用账户,也可在符合项目所在地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在已有专用账户下按项目分别管理。

第七条 开户银行应当规范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服务流程,配合总包单位及时做好专用账户开立和管理工作,在业务系统中对账户进行特殊标识。

开户银行不得将专用账户资金转入除本项目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不得为专用账户提供现金支取和其他转账结算服务。

第八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专用账户资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第九条 工程完工、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需要撤销专用账户的,总包单位将本工程建设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公示30日,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开户银行依据专用账户监管部门通知取消账户特殊标识,按程序办理专用账户撤销手续,专用账户余额归总包单位所有。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撤销账户后可按照第六条规定开立新的专用账户。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存在以下情况,总包单位不得向开户银行申请撤销专用账户:

(一)尚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正在处理的;

(二)农民工因工资支付问题正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三)其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总包单位开立、撤销对用账户情况的监督。

第三章 人工费用的拨付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等,按时将人工费用拨付到总包单位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开户银行应当做好专用账户日常管理工作。出现未按约定拨付人工费用等情况的,开户银行应当通知总包单位,由总包单位报告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应当纳入欠薪预警并及时进行处置。

建设单位已经按约定足额向专用账户拨付资金,但总包单位依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 因用工量增加等原因导致专用账户余额不足以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时,总包单位提出需增加的人工费用数额,由建设单位核准后及时追加拨付。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后,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人工费用的数额、占工程款的比例等需要修改的,总包单位可与建设单位签订补充协议并将相关修改情况通知开户银行。

第四章 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领域总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总包单位代发制度(以下简称总包代发制度)。

工程建设项目施行总包代发制度的,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委托工资支付协议。

第十六条 总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农民工实名制基本信息进行采集、核实、更新,建立实名制管理台账。工程建设项目应结合行业特点配备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所必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

未与总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第十七条 施行总包代发制度的,分包单位以实名制管理信息为基础,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农民工考勤表、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总包单位,并协助总包单位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考勤表、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

第十八条 总包单位应当按时将审核后的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报送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将工资通过专用账户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由总包单位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第十九条 农民工工资卡实行一人一卡、本人持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开户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范本机构农民工工资卡被用于出租、出售、洗钱、赌博、诈骗和其他非法活动。

第二十条 开户银行支持农民工使用本人的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者现有银行卡领取工资,不得拒绝其使用他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他行银行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农民工重新办理工资卡。农民工使用他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他行银行卡的,鼓励执行优惠的跨行代发工资手续费率。

农民工本人确需办理新工资卡的,优先办理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鼓励开户银行提供便利化服务,上门办理。

第二十一条 总包单位应当将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用工管理台账等妥善保存,至少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3年。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时,可通过协商委托监理单位实施农民工工资支付审核及监督。

第五章 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建设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相关部门统筹做好全国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的规划和建设指导工作。

省级应当建立全省集中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支持辖区内省、市、县各级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同时,按照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有关要求,做好平台安全保障工作。

国家、省、市、县逐步实现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数据信息互联互通,与建筑工人管理服务、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铁路工程监督管理等信息平台对接,实现信息比对、分析预警等功能。

第二十四条 相关单位应当依法将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专用账户和工资支付的内容及修改情况、专用账户开立和撤销情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实名制管理信息、考勤表信息、工资支付表信息、工资支付信息等实时上传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

第二十五条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应当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资金落实、施工许可、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信息的及时共享,依托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开展多部门协同监管。

各地要统筹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与工程建设领域其他信息化平台的数据信息共享,避免企业重复采集、重复上传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依法归集专用账户管理、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等方面信息,对违反专用账户管理、人工费用拨付、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及时进行预警,逐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全过程动态监管。

第二十七条 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相关系统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的协同共享和有效衔接,开通工资支付通知、查询功能和拖欠工资的举报投诉功能,方便农民工及时掌握本人工资支付情况,依法维护劳动报酬权益。

第二十八条 已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并实现工资支付动态监管的地区,专用账户开立、撤销不再要求进行书面备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地应当依据本办法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体系,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三十条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职责对工程建设项目专用账户管理、人工费用拨付、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处理有关投诉、举报、报告。

第三十一条 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支持银行为专用账户管理提供便利化服务。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借推行专用账户制度的名义,指定开户银行和农民工工资卡办卡银行;不得巧立名目收取费用,增加企业负担。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暂行办法,会同相关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同一工程建设项目发生管辖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办法施行前已开立的专用账户,可继续保留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各地应当依据本办法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体系,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职责对工程建设项目专用账户管理、人工费用拨付、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处理有关投诉、举报、报告。

国家关于工程款支付规定

法律分析: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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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熙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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