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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仓储合同法律的运用

仓储合同的法律适用是在法律对仓储合同有特别规定时适用特别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一般保管合同的规定。订立仓储合同的原则包括平等原则、等价有偿原则、自愿与协商一致原则、合法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一、仓储合同的法律适用

仓储合同的法律适用是在法律对仓储合同有特别的规定时,自然应适用法律的特别规定,在法律对其未设特别规定的,法律关于一般保管合同的规定对其有适用余地。法律关于一般保管合同的规定与法律关于仓储合同的规定,系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二、订立仓储合同的原则

订立仓储合同的原则如下:

1.平等的原则

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是合同订立的基础,是任何合同行为都需要遵循的原则。

2.等价有偿的原则

仓储合同是双务合同,合同双方都要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享受相应的合同利益。提醒,保管人的利益体现在收取仓储费和劳务费两方面。在仓储过程中保管人的劳动、资源投入的多少,决定了保管人能获得多少报酬。也体现在当事人双方合同权利和义务对等上。

3.自愿与协商一致的原则

任何采取胁迫、欺诈等手段订立的合同都将是无效的合同。若合同未经协商一致,将来在合同履行中就会发生严重的争议,甚至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4.合法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主体在合同行为中不得有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妨碍人民生活、违背道德的行为。

三、仓储合同的订立情况有哪些

仓储合同的订立有3种情况:

1.按照国家物资储存计划必须储存的物资,存货方和保管方须按国家下达的计划签订仓储保管合同,以保障国家物资储存计划的执行。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双方下达计划的上级主管机关处理。

2.大宗货物的储存,由存货方提出委托储存保管的要求,保管方根据自己的仓储容量等条件,经双方协商签订仓储保管合同。

3.零星货物的储存,存货方和保管方根据有关规定签订仓储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寄存人的主要义务有

法律主观:

寄存人的法定义务有: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的义务;将保管物的瑕疵情况或者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情况告知保管人的义务;以及寄存贵重物品时的声明义务等。

法律客观:

依《合同法》的规定,保管合同中寄存人应履行如下义务:(一)按合同约定支付保管费。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委托人)按规定向保管人支付一定的费用,是保管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保管人收取了保管费,才能依约履行保管义务,因此,按合同约定支付保管费,是寄存人(委托人)的基本义务。(二)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为寄存人(委托人)保管物品,委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的物品,是保管合同成立的必备条件,不交付保管物品,保管合同不成立。《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三)向保管人说明保管物的瑕疵。《合同法》第三百七十条规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品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的,保管物品的损失由寄存人(委托人)承担。“四、必要的声明和告知义务。寄存人(委托人)寄存的物品中有贵重物品或危险物品,应告知保管人,保管人按照寄存人的声明或告知采取必要的保管措施,寄存人(委托人)未尽声明或告知义务造成物品或者第三人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相关知识寄存人义务(1)支付保管费的义务(2)寄存人的告知义务保管人义务(1)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2)亲自保管义务(3)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4)返还标的物及孳息的义务(5)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的义务:①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②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6)责任承担:①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②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不是故意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对保管合同的取费规定有哪些

法律主观:

包括。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国家对仓储合同法律如何规定

法律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提供储存保管服务、存货人接受储存保管服务并支付报酬的合同。仓储合同的条款包括:货物的品名和品种;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货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的处理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九百零九条

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限;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保管合同履行中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保管合同的履行要遵守的义务:

1、保管人有妥善保管保管物的义务;

2、保管人有亲自保管保管物的义务;

3、保管人有不得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4、保管人有返还保管物及通知寄存人的义务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四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六条

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措施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公司实行薪水保密的原因有哪些?薪酬保密的规定,到底合不合法?

许多公司都会有一套自己薪资保密制度,员工之间是不能随意交流薪资信息的,如果违反了这个制度,是有可能被开除的。

用人单位施行薪酬保密制度,主要是从维护职工隐私、避免互相攀比、削减职工流失等方面考虑,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企业管理、保持职工间的和谐气氛等。

一、为什么很多公司员工工资都是保密的?

1、解决内部矛盾

员工工资是员工入职时和公司高管一起商定的,与员工当时的口才和高管选人的准确度都有很大关系。而实行工资保密制度以后,就可以避免员工之间因为相同工作;相同绩效;相同职位而薪资不同造成的内部矛盾,以及避免员工的消极情绪。

2、有利于公司管理

员工在乎的是自己的利益,而领导在乎的是公司的利益,只有将员工管理好,大家才能够团结一心为公司做事,一旦知道了大家的工资,那么每个人的心理面都会有自己的想法,每天就琢磨自己的工资和别人的工资了,这样下去是很难好好工作的。领导还怎管理公司呢,大家的部门不一样,工作也不一样,所以薪资自然也是不一样的。

3、对员工自身的保护

通过薪酬保密制度,公司可以给表现好、能力强的员工较高工资来留住人才,同时也能回避一些不公平的敏感问题,保护工资高的员工不会遭到嫉妒和排挤,保护工资低的员工的自尊心。

二、该行为合法吗?

我国法律对薪酬保密是否合法并没有明文的规定,而薪酬保密制度更多的只是作为企业管理手段,用人单位不能利用薪酬保密制度对劳动者进行控制,否则是违法的。

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薪酬保密条款在制定过程中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制定程序合法有效,就应受到法律的尊重与保护。

但是,在用工实践中,一些企业滥用薪酬保密制度的权力,对劳作者进行不合理控制,这在某种程度上与《劳作法》规矩的同工同酬原则相抵触。

公司是与员工协商一致并在实施过程中没有违背同工同薪的原则的话,薪酬保密制度是合法的,但若公司滥用职权实行同工不同酬的话就属于违法行为。

三、员工违反薪酬保密制度,公司能否处罚

1、首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有明确规定,规章制度是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员工是否签收?

2、其次,员工的行为给是否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且员工的行为是否与规章制度规定的解除情形相符?

换句话说,如果你们公司明文规定禁止讨论薪酬并在员工手册中标注好了,你还公开讨论薪酬,那么就是合法的,公司因此开除你也不用给予你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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