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详情

保险合同构成的三大要素

保险合同的三大要素主要包括保险合同主体、保险合同客体、保险合同内容。保险合同主体,是指在合同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的客体为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合同的内容,即保险条款,是指规定保险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及其他有关事项的文字条文,是当事人双方履行合同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保险标的;(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六)保险金额;(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交强险保险合同由什么组成

法律主观:

保险合同的构成:1、投保人的身份信息;2、保险标的;3、保险风险;4、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5、保险费和保险费率;6、保险赔款或保险金的给付;7、保险期限;8、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9、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法律客观:

机动车辆所有权转移属强制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根据我国《保险法》第34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因此,一般财产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投保人应当通知保险公司,在取得其同意后方可变更;如保险公司不同意的,则可以将保险合同终止。但是,区别于一般财产保险合同的是,为了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连续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投保车辆的所有人变更无须保险公司同意,而只要求在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前往保险公司办理手续,保险公司不能拒绝变更要求。因车辆所有人变更而引起的合同变更,《条例》未规定保险公司有清退及重新计收保费的要求。因此,在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中,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于该车辆的强制保险合同仍有效,受害人的相应损失保险公司仍应依合同规定予以赔付。关于办理变更手续的主体,《条例》没有明确是出让方还是受让方。从立法本义讲,《条例》本身强调的是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稳定和连续,从而为受害人提供有效保障。由于机动车采取的是登记过户的办法,与车辆的实际交付存在一定的时间差,因此有可能出现受让人实际控制车辆后,但因未过户而没有法律上确认的所有权。按照《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受让人在过户前很难要求保险公司办理保险合同的变更。因此,《条例》在立法中采用了原则规定,只要求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必须办理变更。从实践看,在过户前,机动车出让人应当主动向保险公司提出办理变更;如延至过户后,则受让人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要求办理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基本结构包含

一份保险合同主要由两部分组成:1、第1页(基本信息)2、条款:保障范围、责任免除、犹豫期、等待期、宽限期、现金价值、如何申请理赔等。保险条款的专业性体现在需要使用一系列专门术语来描述保险相关事项,如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利益等。在这里,我给大家介绍几个术语:“投保人”是指购买保险的人,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所保证的人。如果父亲给10岁的儿子买保险,父亲是投保人,儿子是被保险人。请记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区别:享受保险的是投保人,不是被保险人“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公司赔付的范围,“除外责任”是指保险公司不赔付的范围。任何一种保险都会在合同中明确保险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保险金额”是指被保险人希望获得保障的金额,保险费是被保险人为了获得保障需要支付的金额,即保险产品的价格。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在于它是一份格式条款合同,一般由保险公司拟定。那么,保险公司会不会随意拟定“霸王条款”拟定保险合同呢?对此,保险监管部门会有强有力的监管措施:按照规定,每一款保险产品上市前都会经过监管部门(银监会)的备案或批准,以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保险法》中也有相关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对保险条款,尤其是除外责任条款进行明确。

保险合同是由什么组成

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可以具体分为哪些

合同的要素主要是指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就保险合同来说,保险合同的主体是保险当事人(投保人、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合同的内容就是保险条款,包括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

保险合同的种类:

一、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按照合同的性质分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1.补偿性保险合同

补偿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的责任,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限,并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合同。各类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合同都属于补偿性保险合间。

2.给付性保险合同

给付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由双方事先约定,在保险事件发生或约定的期限届满时,保险人按合同规定的标准金额给付的合同。各类寿险合同属于给付性保险合同。

二、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在各类财产保险中,依据保险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保险合同分为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1.定值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和保险人即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将其载明于合同中的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成立后,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合同当事人应以事先确定的保险价值作为保险人确定赔偿金数额的计算依据。如果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全部损失,无论该保险标的实际损失如何,保险人均应支付合同所约定的保险金额的全部,不必对保险标的重新估价;如果保险事故仅造成保险标的的部分损失,则只需要确定损失的比例。该比例与保险价值的乘积,即为保险人应支付的赔偿金额,同样无须重新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的价值进行估量。在保险实务中,定值保险合同多适用于某些不易确定价值的财产,如农作物保险、货物运输保险以及以字画、古玩等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合同。

2.不定值保险合同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仅载明保险金额作为保险事故发生后赔偿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在不定值保险合同条件下,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合同当事人需确定保险价值,并以此作为保险人确定赔偿金数额的计算依据。通常情况下,受损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以保险事故发生时当地同类财产的市场价格来确定,但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遭受损失的赔偿不得超过合同所约定的保险金额。如果实际损失大于保险金额,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仅以保险金额为限;如果实际损失小于保险金额,则保险人的赔偿不会超过实际损失。大多数财产保险业务均采用不定值保险合同的形式。

三、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

按照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

1.单一风险合同

单一风险合同是指只承保一种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如农作物雹灾保险合同,只对于冰雹造成的农作物损失负责赔偿。

2.综合风险合同

综合风险合同是指承保两种以上的多种特定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这种保险合同必须一一列明承保的各项风险责任,只要损失是由于所保风险造成,保险人就负责赔偿。

3.一切险合同

一切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保合同中列明的除外不保风险以外的一切风险,由此可见,所谓一切险合同并非意味着保险人承保一切风险,即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仍然是有限制的,但这种限制通过列明除外不保风险的方式来设立。在一切险合同中,保险人并不列举规定承保的具体风险,而是以“责任免除”条款确定其不承保的风险。也就是说,凡未列入责任免除条款中的风险均属于保险人承保的范围。

四、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金额与出险时保险价值对比关系,保险合同可分为三种不同的类型。

1.足额保险合同。指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2.不足额保险合同。指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3.超额保险合同。指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对于上述三种不同类型的保险合同,若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而需要进行保险理赔时,保险人通常采取的处理方式分别可简单归纳为:足额保险,十足赔偿;不足额保险,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超额保险,超过部分则无效。

五、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按照保险标的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1.财产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的经济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通常又可分为财产损失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信用保险合同等。

2.人身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又可分为人寿保险合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等。

六、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按照保险承保方式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1.原保险合同。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直接订立的保险合同,合同保障的对象是被保险人。

2.再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为了将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转移给其他的保险人而订立的保险合同,合同直接保障的对象是原保险合同的保险人。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保险合同包括哪些具体形式

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单和保险凭证的形式签定。合同订明的附件,以及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但保险单仅为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明,并非保险合同的成立要件。通常,保险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暂保单、保险凭证)及其他有关文件和附件共同组成。其中以投保单、暂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最为重要。

一、投保单

投保单又称要保书,是投保人向保险人递交的书面要约,投保单经保险人承诺,即成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之一。投保单一般由保险人事先按统一的格式印制而成,投保人在投保书上所应填具的事项一般包括: ①投保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及地址; ②投保的保险标的名称和存在地点, ③ 投保险别:

④保险价值或确定方法及保险金额; ⑤保险期限; ⑥投保日期和签名等。在保险实践中,有些险种,保险人为简化手续,方便投保,投保人可不填具投保单,只以口头形式提出要约,提供有关单据或凭证,保险人可当即签发保险单或保险凭证,这时,保险合同即告成立。投保人应按保险单的各项要求如实填写,如有不实填写,在保险单上又未加修改,则保险人可依此解除保险合同。

二、暂保单

暂保单是保险人在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的一种临时保险凭证。暂保单上载明了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如被保险人姓名、保险标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责任起讫时间等。在正式的保险单作成交付之前,暂保单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效力;正式保险单签发后,其内容归并于保险单,暂保单失去效力。如果保险单签发之前保险事故就已发生,暂保单所未载明的事项,应以事前由当事人商定的某一保险单的内容为准。使用暂保单的情况大致有三种:一是保险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所发出的暂保单。保险代理人在争取到保险业务而尚未向保险人办妥保险单之前,可以签发暂保单作为保险合同的凭证。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经协商已达成协议后,也可向投保人签发暂保单,但这种暂保单对保险人不发生拘束力,如果因保险经纪人的过错致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害的,被保险人有权向该保险经纪人请求赔偿。二是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对某些需要总公司批准的业务,在承保后,总公司批准前而鉴发的暂保单。三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已达成协议,但有些条件尚须进一步协商;或保险人对承保危险需要进一步权衡;或正式保险单需由微机统一处理,而投保人又急需保险凭证等,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在保险单作成交付前先签发暂保单,作为保险合同的凭证。

三、保险单

保险单简称保单,是保险合同成立后由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它是保险合同的法定形式。保险单应该将保险合同的内容全部详尽列说。尽管各类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及危险事故不同,因而保险单在具体内容上以及长短繁简程度上亦有所不同,但在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方面,则是一致的。保险单并不等于保险合同,仅为合同当事人经口头或书面协商一致而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正式凭证而已。只要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保险合同即告成立,即使保险事故发生于保险单签发之前,保险人亦应承担保险给付的义务。如果保险双方当事人未形成合意,即使保险单已签发,保险合同也不能成立。但在保险实践中,保险单与保险合同相互通用。保险单的作成交付是完成保险合同的最后手续,保险人一经签发保险单,则先前当事人议定的事项及暂保单的内容尽归并其中,除非有诈欺或其他违法事情存在,保险合同的内容以保险单所载为准,投保人接受保险单后,推定其对保险单所载内容已完全同意。保险单除作为保险合同的证明文件外,在财产保险中,于特定形式及条件下,保险单具有类似“证券”的效用,可作成指示或无记名式,随同保险标的转让。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还可凭保险单抵借款项。

四、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是保险合同的一种证明,实际上是简化了的保险单,所以又称之为小保单。保险凭证与保险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凡保险凭证中没有列明的事项,则以同种类的正式保险单所载内容为准,如果正式保险单与保险凭证的内容有抵触或保险凭证另有特订条款时,则以保险凭证为准。

中国在国内货物运输保险中普遍使用保险凭证,此外,汽车保险也可以使用保险凭证。

五、批单

批单又叫背书,是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修改和变更保险单内容的一种单证,也是保险合同变更时最常用的书面单证。批单实际上数对已签订的保险合同进行修改、补充或增减内容的批注,一般由保险人出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_。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_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如何构成

保险合同由保险人投保人基本信息、有关保险标的的情况、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保险风险、保险费率、保险期限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应尽义务与享受的权利等条款构成。投保人应当提出保险需求、保险人同意承保,双方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保险标的;(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六)保险金额;(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合同大体由哪几个部分组成你知道吗?

保险合同大体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保险单,现金价值表,险条款,客户告知内容,服务指南。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投保人的有关保险标的的情况、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保险风险、保险费率、保险期限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应尽义务与享受的权利。投保人的姓名与住所:明确投保人姓名与住所,是签订保险合同的前提。这里需说明几点:被保险人不是一人时,需在保险合同中一一列明,经保险人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保险合同中除载明投保人外,若另有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还需要加以说明;在货物运输保险中,有特别约定: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有指示式和不记名两种。在指示式合同中,除记载投保人的姓名外,还有“其他指定人”字样,则可由投保人背书而转让第三人,在无记名式保险合同中,无须记明投保人的姓名,而随保险标的物的转移而同时转让第三人。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与义务所指的对象,是保险作用的对象,也是可保利益的物质形式。保险风险:是保险人对投保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或保险金给付的风险因素,也必须在合同中一一列明。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保险价值是指投保人在投保时保险标的用货币计量的实际价值,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对投保标的的承保金额或订入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价值,它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和承担补偿或给付责任的最大限额。保险费和保险费率:保险赔款或保险金的给付:保险期限: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违约责任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因其过错致使保险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或违反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而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保险合同一般由哪几部分构成

保险合同一般由封面、客户须知、保障计划一览表、个人人身保险保险单、保险条款、个人人身投保单偿付能力信息披露投保附页、保险费专用收款凭证、客户服务指南、批单粘贴处、封底等部分组成。大家都觉得保险条款就是保险合同,其实不然,保险条款只是保险合同里最重要的一项内容,保险条款是经过中国银保监会审核备案的,保险合同是制式合同。在整个保险合同中,保险条款最重要,是保险合同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而且能否理赔都依照保险条款中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进行,保险条款很重要,但很多人都没有真正看过保险条款,能否看懂保险条款。

买保险容易,看懂保险合同难,难在哪呢?一是保险合同太厚,制式合同,事无巨细,一份简单的条款也有十几二十页之多,一看就没有看的欲望;二是太专业,很多保险专业名词没有专业人员说明也很难理解;三是自己没有重视。保险合同其实很简单,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只需明白几个要点就可以,总结归纳为:一看二捋三核对。

一看,看什么?看保障计划一览表,保障计划一览表标明了合同号、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基本信息和投保的保额、保费、保障期间及缴费年限等信息。看保险条款的阅读指引,当我们拿到一份保险条款的时候,先别着急去翻看内页的详细内容,而是耐心的看保险条款第一页阅读指引,阅读指引罗列出保险条款的基本内容和详细目录,很有条理性,对于不熟悉和不熟练看条款的大多数人来说,直接看内容会很乱,没有条理性。通过阅读指南就能明确拥有的权益、特别注意的事项和合同的构成由哪几部分组成。

二捋,捋什么?捋合同中保险单上的个人信息、保额信息和条款里我们需要关注的信息,比如“三期”(犹豫期、观察期、宽限期)、保险责任等。保险单是客户签写投保后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保险单上列明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基本信息,保额份数,每份对应的保额数,购买的险种名称、交费信息和保障期间等。

保险合同由哪几部分组成

保险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1、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2、保险标的;

3、保险责任、保险金额、期限、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4、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办法;

5、其他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具体的范文模板

保险合同的要素有哪些

保险的要素有: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标的及可保风险。

目前可以提供大病保障的险种从性质上分,主要有三类:

1、主险

可单独购买,一般保障期限都较长,价格中等,大病保障充分,是最主要的大病险。

2、附加险

价格便宜,大病保障充分,但保险期限较短,不可单独购买,续保时要面临再次核保。因此客户的最大风险是真正风险来临时,可能无法拥有保险。

3、组合险

由若干个险种捆绑销售,价格较贵,一般都包括大病、意外、寿险等综合保障,大病保障相对不足。

扩展资料

保险市场机制是指将市场机制一般引用于保险经济活动中所形成的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及竞争规律之间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市场的内涵实质上就是市场机制。

1、价值规律在保险市场上的作用

价值规律对于保险费率的自发调节只能限于凝结在费率中的附加费率部分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对于保险商品的价值形成方面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只能通过要求保险企业改进经营技术,提高服务效率,来降低附加费率成本。

2、供求规律在保险市场上的作用

保险市场上保险费率的形成,一方面取决于风险发生的频率,另一方面取决于保险商品的供求情况。保险市场的保险费率不是完全由市场的供求情况决定,相反,要由专门的精算技术予以确立。

3、竞争规律在保险市场上的作用

在保险市场上,由于交易的对象与风险直接相关联,使得保险商品的费率的形成并不完全取决于供求力量的对比,相反,风险发生的频率即保额损失率等才是决定费率的主要因素,供求仅仅是费率形成的一个次要因素。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保险要素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保险市场

版权: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lhlawzx.com/laws/1419.html
相关推荐

王熙 律师

主任律师

立即咨询
Lomu
用我千方百计,解你千头万绪。

文章

705

收藏

264

人气

1941

粉丝

104

不仅仅是胜诉,最关键的是让总公司(有钱方)承担还款责任

王熙 律师

2022/12/6 18:42:42

立即咨询

国家社会安定公平靠正义感的律师默默付出💪

王熙 律师

2023/9/14 11:01:02

立即咨询

今天收到当事人的🍉,认可律师的工作💪💪

王熙 律师

2023/7/21 17:41:53

立即咨询

CBD的三十年,参与见证了其中的十年😇

王熙 律师

2023/9/15 19:45:07

立即咨询

收到精美邀请函💪💪

王熙 律师

2023/7/7 11:38:30

立即咨询

当事人给律师的惊喜🧡

王熙 律师

2023/6/15 22:03:38

立即咨询

调解一下午,终于帮助当事人圆满解决,最最满意的地方就是帮助当事人把对第三人债权转给被告,由被告承担向原告的还款义务,因第三人已是失信人无偿还可能,这样就保证了原告债权的实现。[庆祝][庆祝]

王熙 律师

2023/7/5 15:43:10

立即咨询

技术驱动法律,互联网+门店 “云律所”模式

让法律服务触手可及

咨询我的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