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什么时候生效
借款合同一般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借款合同成立时间
法律分析: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的时候成立。1、 民间借贷合同自借贷双方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或者达成口头协议时成立,但借贷合同的成立并不意味合同已经生效。2、只有当出借人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时借贷合同才生效。3、 通过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表现出来的民间借贷合同,仅表明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不能证明合同的生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指什么时候成立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成立的时间是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同时,自然人依法成立的借款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即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的作用:
1、确定贷款基本事宜。贷款合同中规定了双方协定的贷款时间,贷款金额和地阿宽利息等,这些都是需要合同来约定的。
2.确定违约责任。贷款合同中会明确借贷双方的相关权利与义务,如果任意一方违约,将要承担相关责任。比如贷款用途的限制,合同中规定只能用于指定用途,一旦违约用于其它领域,将会面临高额罚息以及法律责任。
3.控制风险。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应的,对于贷款机构而言,签订了贷款合同,可以监督资金的流向,确保资金回笼,控制相关的风险。对于借款人而言,可以维护自己使用资金的权利。
4.借款合同的作用充当重要证据。对于借款行为的发生,贷款合同是最有力的证据。一旦你无法正常履行还款义务,贷款机构选择采取法律手段,那么贷款合同就是起诉的重要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什么时成立
民法典》第679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合同法》第210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合同法》在借款合同一章中,特别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为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民法典》继续在合同编借款合同专章中对此类合同作出特别规定,不同的是,贷款交付从合同生效条件变更为成立条件。这一细微的改变,在《民法典》的鸿篇巨制的体系下,极易让人忽略。《民法典》第679条的规定已经回答了标题的疑问,本文意在从法律规定的变迁以及合同性质入手,初窥这一立法变更的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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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变迁:
实践性合同还是诺成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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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践性合同到诺成性合同
学理上合同的分类方法之一就是将合同分为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现代社会绝大多数合同均为诺成性合同,即只要当事人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合同即宣告成立。实践性合同是指除当事人之间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之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实践性合同源起于古罗马社会的原始合同。但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实践性合同的存在可谓是凤毛麟角,究其原因在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实践性合同本身只是特定社会条件下的
银行借款合同生效时间是什么时候
法律分析:银行借款合同一般自成立时生效,但是合同中有约定生效时间的,以约定时间为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合同法》第210条关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是否是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可否自己约定?
不可以的。必须提供借款后才生效。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生效时间:
《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这一规定说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性质是实践性合同,须贷款人将资金或者资金支付凭证交付或者转账给借款人时,合同方为生效。自然人就借款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仅仅是借贷合同的成立,合同并未生效。
扩展资料:
对此如何进行判断,《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了具体细节,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210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是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的时间,就是贷款人提供贷款的时间,借款合同生效;
二是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的时间,是贷款人提供贷款的时间,合同生效;
三是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的时间,为贷款人提供贷款的时间,合同生效;
四是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的时间,是贷款人提供贷款的时间,合同生效;
五是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的时间,为贷款人提供贷款的时间,合同生效。这些规定,体现的都是“到达主义”,对保护借款人有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