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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要登记吗

问题一:为什么在抵押中不动产需要登记,而动产不需要登记? 不对吧。动产抵押需要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

问题二:办理动产抵押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需要:动产的产权证明(例如车辆登记证)、借款合同、抵押担保合同、动产的评估报告、借款双方的证明材料(借款人身份证、贷款人的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法人代表身份证等等)、抵押登记申请表。

问题三:动产质押如何办理,需要办什么登记吗 动产质押,一般不需要登记,只需签订质押合同,将质物交付给质权人占有,质权即设立!不过在权利质押中,一般都必须登记,如股票基金海在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应收账款应到信贷征信机构登记等,只有登记后质权才成立!

问题四:为什么在抵押中不动产需要登记,而动产不需要登记? 抵押中不动产需要登记,而动产不需要登记。这个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它们的公示方式不同。(一)不动产作为财产的一种,它的公示方式便是登记。原因在于,不动产的权利以登记为准,任何形式的变更或者增加地役权,均需要登记才产生排斥他人权利主张的效力。(二)动产作为财产的一种,它的公示方式便是占有。原因在于,动产的特性在于其流通性,要增强其流通性就不可能以繁琐的方式确定其权利的归属,以占有的方式作为公示的具体形式最佳,谁占有就可以推定是谁所有,这就有效保护社会中的交易行为。要注意我国规定了几个特殊的动产,例如机动车是按照不动产形式保护。换个简单的说法,你看见我手里握着一个水杯,那么我就是在用我的行动向你告知,水杯是我的。但是我住在一个房子里,并不是告诉你我是这房子的主人,因为产权证上的人才是房子的主人。

问题五:动产抵押未登记是否可以对抗法院的执行 1、“”:不可以。

(1)动产抵押,不登记也有效。但未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所谓“不得对抗第三人”,是指不能对抗第三人在该物抵押后又取得对该物的权利。

依据是:①《物权法》第180条第一款第四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

②第187条:“以本法第180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可见:以生产设备抵押没有规定为登记生效】  (2)即使动产的抵押有效:也不得对抗法院的查封和强制执行,因为:抵押物的实际价值可能大于抵押担保的债权,大于部分可以用来执行。所以,法律规定:对抵押的财产可以由法院查封、执行,但抵押有效的,扣押权人优先受偿。

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2条:“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2、“但该抵押没有在任何机关做登记,法院的查封对吗?”:

(1)动产抵押不必登记就有效。如果登记了:只是所有人再次设置抵押或是出卖已经扣押物时会有限制,但不登记不影响扣押的效力。

(2)法院的查封是正确的,原因见上。

你不该再追究抵押是否登记的问题,应该做的是:

(1)要求其岳父拿出抵押合同:按《物权法》的规定,抵押应当有书面合同。

(2)看看抵押合同是现在补的还是以前就有的:如果时间间隔较长的话,通过字迹鉴定可以鉴定出书写时间,看扣押合同是不是为了逃债而后补的。

(3)调查一下他与其岳父之间的债务是否真实。

问题六:动产抵押登记去哪儿? 担保法》第四十二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问题七:在银行办动产抵押,一定要登记吗 一定抵押给放款方。

担保公司在整个授信过程中只是提供阶段性担保,只有在企业无法正常偿还银行贷款时负责相关债务。

银行承担整体风险。

问题八:动产抵押为什么要工商局登记 动产抵押登记可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当事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一)抵押人及抵押权人名称(姓名)、住所地;(二)代理人名称(姓名);(三)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四)担保的范围;(五)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六)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七)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当场在《动产抵押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 《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变更的,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原《动产抵押登记书》;(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三)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受理变更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当场在《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 在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等情形下,动产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原《动产抵押登记书》;(二)《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三)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四)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注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受理注销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当场在《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

问题九:办理动产抵押登记,请问要提交哪些材料 一、办理动产抵押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登记机关提交《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

(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二)有关动产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三)有关动产抵押物存放状况资料;

(四)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五)双方代理人身份和权限证明文件;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提供抵押物的手续办理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抵押物时,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或者在原债权文书中写明。没有书面合同,但有其他证据证明抵押物或者其权利证书已交给抵押权人的,可以认定抵押关系成立。

问题十:不动产抵押登记需要什么手续 一、房产抵押登记手续需要的材料:

房产抵押登记手续需要的材料很多,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房地产抵押须在签订抵押合同的30日内在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手续是一个不可缺少的法定程序,也是不动产抵押活动中的一个不可缺少的法律文件。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时,抵押双方应带齐以下有关法律文件: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代表证明书;

3、如代理人办理,应有法人代表或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

4、借款合同(主合同);

5、抵押合同;

6、抵押物的产权证明(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书》);

7、如果抵押物属于合资企业或股份公司拥有,应有董事会同意抵押的决议书;

8、如果是重复抵押,应提供前抵押权人同意再次抵押的书面文件;

9、如果是共有房产的抵押,应提供所有共有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10、抵押人应有声明其所提供的抵押物没有任何法律瑕疵的书面文件;

11、其他与抵押有关的法律文件。

二、房产抵押登记手续的办理:

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的步骤主要有:

1、办理房产抵押登记申请;

2、申请人填写《市房产登记申请表》并提交材料;

3、终审前申请人可撤回登记;

4、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初审 (1-2个工作日);

5、窗口收件人员收件出具收件清单,收取费用;

6、收件人员按要求审核登记材料,输入权属登记信息签署初审意见;

7、如有必要还须进行现场查勘;

8、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复审 (1-2个工作日);

9、 复审人员按要求审核登记材料,核对电子数据并签署复审意见。 不符合条件,退回, 一次性告知补齐。不符合规定,出具不予登记、暂缓登记决定通知申请人(7日内);  10、 办理房产抵押登记终审 (1-2个工作日) ,终审人员按要求审核登记材料,核对电子数据并签署终审意见。

抵押权设立需要登记吗

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不动产抵押一般需要登记才能设立,动产抵押不需要登记即可设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抵押未登记是否有效

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效力会受到限制,仅在受让人具有诚信善意购买的情况下才能保障其优先权。建议及时进行登记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动产抵押应当以登记为其效力确认的依据。如果未经登记,动产抵押的效力会出现限制:一、使抵押权优先于票据、商业承兑汇票背书权利;二、对于其他善意取得该动产的第三方可能产生影响。如果抵押物转让给了第三方,且第三方属于善意取得,他的取得优先于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此时,债权人部分或全部失去了抵押物。因此,为了保障抵押权的优先效力,建议当事人尽快进行动产抵押登记申请。登记后,债务人对动产抵押的处分行为将受到限制,而抵押人的动产抵押权则会得到高度保障。同时,对于其他第三方的影响也将最小化。

动产抵押的登记期限是多久?逾期可否办理登记?动产抵押的登记应当在债务人营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或者其他法定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期限为办理抵押手续之日起60日内。如果超过期限未登记,仍可以办理登记,但需要提供合理的事由并缴纳滞纳金。

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效力存在限制,建议及时进行登记保护。动产抵押登记期限为办理抵押手续之日起60日内。即使逾期未登记也可以办理,但需要提供合理的事由并缴纳滞纳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三条 抵押人和债务人没有按照本法规定的期限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手续的,其动产抵押对善意取得该动产的第三人不发生效力,但是动产抵押人与受让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抵押必须登记的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会碰到很多需要登记的事务。

一、质押登记的法律意义是什么

(一)可以有效地防止重复抵押现象的发生

重复抵押,其行为是无效的,一旦重复抵押现象发生,会给抵押权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如前一抵押权人知道后会与抵押人发生争执,以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增加了不必要的讼累。而抵押物进行了登记,如果抵押人想再次设定抵押关系,会受到抵押登记部门的严格审查,致使后一抵押关系的设立受到限制,难以成立。如果抵押财产不办理登记,后一抵押权人一般是不会知道抵押物是否已经设立了抵押权的,容易导致重复抵押现象的发生,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

(二)抵押物登记是不动产抵押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

不动产抵押必须以登记为成立要件已为各国立法所承认。

在德国民法中,不动产物权的变动要求有一个专门就物权变动达成合议的物权合同,同时又将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在奥地利民法中,物权的变动除有效的债权合同外,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将登记作为其生效要件。在我国民法中,登记也是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来看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笫三十五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笫四十八条规定:“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笫六十一条笫一款规定:“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笫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笫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笫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的主管机关。由此可见,不动产抵押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是必须办理登记的,如果仅仅签定了抵押合同而未办理抵押物登记,那么该抵押行为是无效的。同时,也只有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不动产抵押合同才能生效,抵押权人的利益才会受到法律的完整保护。

(三)抵押物进行登记能够有效地维护抵押权人的利益得到实现

设立抵押制度的目的在于担保债的履行。抵押物,即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笫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笫三人”。这条规定说明,当事人之间设立抵押合同之后,以本法笫四十二条规定之外的财产设定抵押的,如果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则抵押人于抵押权存续期间将抵押物出卖、转让或再次设定抵押、质押,并使抵押物转移至笫三人占有时,抵押权人而不能向笫三人就该抵押物主张抵押权,因为该项财产只能在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之间产生效力,也就是说抵押权人只能向抵押人主张抵押权。反之,如果该抵押物办理了登记,则该登记就具有对抗一切人包括善意笫三人的效力,即抵押权人依抵押登记可以向任何笫三人主张自己的抵押权,不论是善意笫三人还是恶意笫三人均不得拒绝。

二、质权的特征

(一)质权的从属性

质权的从属性是指质权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因为质权是以担保债权为实现目的的,因此,质权从属于所担保的债权。当事人可以为将来的债权设定质权,也可以在设定债权时设定质权,但实现质权时必须要有主债权的存在。质权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不能与主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质权随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二)质权的不可分性

质权的不可分性是指质权与抵押权一样具有不可分性,即质物的全部价值担保债权的全部。质权的效力及于质权标的的全部,即使债权部分受到清偿也不受影响。换言之,即使债务人清偿了大部分债务,仅有少部分债务未能清偿,质权人也必须抗未清偿的债权对全部质权标的行使质权。质物部分灭失的,未灭失的部分仍然担保全部债权,而不能相应地缩减质权担保的范围。

(三)质权的物上代位性

质权的物上代位性是指质权的效力及于质权标的的代位物上。如《担保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失。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质权的客体是质物,质物灭失后,质权也就丧失了其所指向的对象。如果质物全部灭失,则就该质物产生的质权全部消灭;如果质物部分灭失,则就该质物灭失部分而发生的质权归于消灭,而动产质权仍然存续于质物的剩余部分。

若质物由于质权人怠于妥善保管而灭失,质权人应向出质人承担民事责任;若质物的灭失不能归咎于质权人,而是由于质物本身的内在缺陷,且依质权人作为善良保管人的注意仍不能发现并有效地预防,则出质人应向质权人给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若质物之灭失归咎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则侵权人应向质权人给付赔偿金。

质权人因质物的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既然质权人因质物的灭失所得的赔偿金亦作为质物的一种形态,故质权人对此等赔偿金依旧享有动产质权。此即为动产质权的物上代位性。

(四)质权的优先受偿性

质权的优先受偿性是指质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以质权标的的价值优先受偿其受质权担保的债权。

三、质押与抵押的区别

(一)质押属于担保物权中的一种

抵押与质押最大的区别就是抵押不转移抵押物,而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否则就不是质押而是抵押。第二个大区别就是,质押无法质押不动产(如房产),因为不动产的转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记。

(二)抵押与质押是经济活动中两种常见的担保方式

但实践中常常有人将二者混同,例如本是质押,却在合同中写成抵押。要知道,抵押与质押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其法律后果是不同。那么,二者有什么区别呢?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对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该财产称之为抵押物,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之为抵押人,债权人称之为抵押权人。抵押权有法定和约定两种。法定的无论是否约定必须依照规定;法律允许当事人约定的,可以协商解决。抵押物必须是可以转让的抵押人所有的财产,凡是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的或当事人不享有的不得作为抵押物。抵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还包括被担保的主债务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所在地、权属、抵押范围等内容。按照法律规定,抵押担保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抵押登记受理机关应当是该财产的管理机关,如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为土地管理机关、船舶、车辆的抵押登记机关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等。

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质押合同自合同签定时生效,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质权自标的物交付或登记时生效。

法律客观:

抵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的作为履行债务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其折价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这种方式作为保证合同顺利履行、债权人及时实现债权的有效方式,确实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上述两案例中,虽然双方已订立了合法的抵押合同或抵押条款,但其优先受偿权却未得到保证,原因就在于双方未就抵押依法进行登记。抵押登记就是法定登记机关对抵押物已抵押的情况进行登记公示,以取得具有公信力的法定外部表现形式的方法,分为抵押登记和注销抵押登记。它不仅适用于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法律上视为不动产而加以管制的民用航空器、船舶、机动车辆的抵押,而且也适用于一般动产的抵押。《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当依照规定进行抵押。”“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我国《海商法》第十三条规定:“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未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担保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对抵押登记的法律效力,我国法律兼采生效要件主义与对抗要件主义。生效要件主义即非经登记,当事人订立的抵押合同不能生效。《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包括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乡镇和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林木、航空器和车辆船舶、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反过来讲,如未就作为抵押物的以上财产进行登记,抵押合同便不能生效。案例一就是因为林场与造纸厂未就抵押物即企业的设备和厂房进行登记,故双方的抵押合同不能生效。对抗要件主义即抵押合同未经登记也可生效,但不发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那么如何对抗第三人呢?根据法律规定,抵押权具有追及的效力,也就是抵押权所具有的使抵押权人得跟踪抵押财产而行使抵押权的效力。关于抵押的追及效力,《担保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但本条只适用于经登记的抵押权,对按《担保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第三人,不具有追及效力,当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物时,抵押权人只能请求抵押人另行提供相应的担保,不能追及至抵押物的受让人行使抵押权。

动产抵押权设立需要登记吗

法律主观:

抵押权是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抵押财产所设定的物权,抵押权人就是拥有该物权的优先受偿权的人。抵押的财产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一、动产抵押权的设立需要登记吗?民法典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二、关于抵押权的规定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不动产抵押登记】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四百零三条【动产抵押的效力】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四百零四条【动产抵押权无追及效力】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第四百零五条【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第四百零六条【抵押财产的处分】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第四百零七条【抵押权处分的从属性】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四百零八条【抵押权的保护】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第四百零九条【抵押权及其顺位的处分】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是,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第四百一十条【抵押权的实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三、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的资金融通以及商品的流通,为了保障债权和其他的管理法而制定的办法。第二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还有农业的生产经营者,是可以用现有和将有生产设备及原材料等作为抵押的。必须是本人同意,不可能利用第三方去登记,本人要直接去登记办理,而且不能违背当事人的意愿。第三条:动产抵押登记的时候是需要提交申请和文件的,其中包括:《动产抵押登记书》和身份证明的文件。第四条:《动产抵押登记书》里面需要有下列的内容: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名称、住所地、代理人的姓名、被担保的债权种类、数额、担保范围、债务人的履行债务期限、抵押的财产名称、质量、数量、状况、所有权归属、所在地等。最后要有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签字和盖章。第五条:动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在受理了登记的申请文件之后,会在《动产抵押登记书》这个申请上面加盖一个动产抵押登记的专用章,而且会注明盖章的日期以及申请动产抵押的时间。第六条:动产抵押的合同如果发生了变更,那么《动产抵押登记书》的内容也是要跟着变更的。需要变更的有:《动产抵押登记书》、抵押的合同和双方当事人的签字、抵押的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的证明。最好是有盖章和签名的,需要证明双方的身份。动产抵押权的设立自合同生效时成立,登记不是抵押权的必要条件,但是没有登记的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不动产抵押需要登记吗

不动产抵押需要登记,因为只有办理过登记后,不动产抵押才正式生效,不然后期出现借贷人无法偿还时,债权人无法处置该不动产,但可以请求法院补办。在一般流程中,抵押的双方签署好书面形式的合约后,需前往当地的房管所进行不动产的登记。

不动产抵押合同生效的条件是:

1、抵押合同内容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2、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

3、抵押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抵押权需要登记吗

法律分析:抵押权必须登记。民法典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抵押设立需要登记吗

我们知道对于动产抵押登记的相关情况,通常要按照实际的情况来进行处理的,也就是说在涉及到动产抵押登记的时候,必须要按照相关的规定来进行认定。那么动产抵押设立需要登记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一、动产抵押设立需要登记吗动产抵押可以不需要登记,一般它是以签订抵押合同的时间为生效时间的;但是如果抵押的动产需要办理登记的,如汽车、船舶、企业的设施设施等,抵押合同以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开始生效的。未经登记,没有抵抗善意第三人的权利。

二、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条件(一)动产抵押权是以动产为标的物的抵押权。

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必须以动产为其标的范围,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动产都可以作为动产抵押权的标的物,而只有特定的动产才可成为动产抵押设定的标的物。

(二)动产抵押权的设立须以标的物不移转占有为条件。

这是动产抵押权设立的一个重要特征。动产抵押的成立与存续,不以债权人占有标的物为要件,所以无须将标的物移转给债权人占有。换言之,即债务人或第三人虽以其动产提供担保,但仍可保留其对抵押物的使用和收益权。

(三)动产抵押权的设立,须订立书面抵押合同。

由于设定动产抵押权的行为是一种要式行为,所以当事人应订立书面抵押合同。该抵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抵押条款。由于抵押合同是抵押人就抵押物设定处分权而与抵押权人达成的协议,所以抵押人应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有处分权,同时抵押人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定抵押权的,必须征得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否则无效。

三、企业动产的抵押企业动产抵押是企业设备及其他动产的抵押,是指企业不转移其拥有处分权的动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将其作为债权得以实现的担保。企业动产抵押中的动产是指除企业所有的航空器、船舶、机动车辆以外的企业动产,主要包括:企业的设备,主要是指企业用于出产或服务的机器设备或其他营业设备;企业的原辅材料,指企业用于制造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原料;企业的产品或者商品,这里的产品和商品包括半成品或成品;企业其他可以依法抵押的动产,主要指辅助企业生产运作的一些其他动产,如办公室里的沙发等。

但为了防止重复抵押和确保债权的实现,以企业动产抵押的,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是专门调整企业动产抵押登记的部门规章。依据该办法,企业以除航空器、船舶、车辆以外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在抵押合同签字盖章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抵押物登记。该动产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其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某些特殊的企业以其财产抵押的,还必须经其主管部门的审批同意。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的动产如果依法被法院或其他行政部门查封、扣押或被海关部门监管的,企业不能将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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