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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是

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是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系的其他所得。

二、计税方法

(1)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工资、薪金所得实行按月计征的办法,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从2018年9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以个人每月收入额固定减除5000元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一5000元

(2)减除费用的具体规定。

①附加减除费用。

个人所得税法对工资、薪金所得规定的普遍适用的减除费用标准,为每月5000元。但是,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税法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每月再附加减除费用2800元。其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5000元-3200元

附加减除费用所适用的具体范围是:

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应聘在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财政部确定的其他人员。

此外,附加减除费用也适用于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②雇佣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

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扣缴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以纳税人每月全部工资、薪金收入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为了有利于征管,采取由支付者方减除费用的方法,即只有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才可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税款;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③雇佣单位将部分工资、薪金上交派遣单位的费用扣除。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发放给中方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全额计税。但对于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够证明其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有关规定上交派遣(介绍)单位的,可以扣除其实际上交的部分,按其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④境内、境外分别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

纳税人在境内、境外同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首先判断其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是否来源于一国的所得,如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所得,无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人能够提供在境内、境外同时任职或者受雇及其工资、薪金标准的有效证明文件,可判定其所得是分别来自境内和境外的,应分别减除费用后计算纳税,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文件,则应视为来源于一国所得。若其任职或者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内,应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若其任职或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外,应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有关规定计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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