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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具有自愿性吗

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具有自愿性。《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这一规定对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的含义和订立作了明确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具有灵活性和变通性,是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补充。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既然是以完成某项工作为期限,那么,一旦这项工作完成,劳动合同即自行失效。在劳动关系方面,这种合同一般是短期合同。用人单位在生产任务繁重和不能按时交货等情况下,都可以采取这种劳动合同方式,招用订立短期劳动合同的劳动者。需要注意的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同样要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才能订立。而且劳动合同的内容也必须合理合法,不得侵害劳动者应有的合法权益。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  )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答案】:C

劳动合同法规定: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4)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5)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6)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

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7)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

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8)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

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已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派遣劳动者)

法律问题分析:已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可以约定试用期。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法律规定,因下列情形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3、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合同解除中应注意的问题:

1、合同解除一般只适用于单方违约的情形,在双方违约的情形下则比较复杂,要看哪一方的违约是根本违约,解除权的行使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2、从自我保护意义来讲,并不是只要对方违约就要解除合同,而要判断这种违约是不是根本违约,是否不采取解除措施就可能避勉给自己造成更大的损失。也就是说,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要符合正当目的;

3、从交易成本角度来分析,合同解除意味着交易失败,一方违约就解除合同,将给市场交易带来沉重的交易成本,并给市场交易秩序和安全带来冲击和破坏;

4、一般来说,合同的目的是与合同的主要义务联系在一起的,违反主要义务将使合同目的难以达到,而单纯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附随义务,一般不会导致合同目的丧失,不能据此解除合同;

5、不适当履行与合同解除。不适当履行是指债务人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即履行有瑕疵。如果瑕疵并不严重,一般要求采取降价和修补办法予以补救,而并不宣告合同解除。

综上所述,如果瑕疵本身能够修理,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修理瑕疵。给予非违约方要求修理瑕疵的权利,实际上使他获得修补瑕疵的机会,从而避免合同被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终止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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