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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应约定的主要内容有违约金吗

劳动合同中是可以包括违约金,但一般是针对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不得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存在,一般可以约定专业技术的培训以及还有竞业限制违约金,这都是有法律依据规定的。

一、劳动合同中是否应包括违约金?

劳动合同中可以包含违约金。但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除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即劳动合同只可以约定专业技术培训和竞业限制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二、劳动合同没盖章是否有效?

根据法律划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该在劳动合同同上签章,即由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关于劳动合同的鉴证,我国目前的法律划定的鉴证是“鼓励鉴证”,而不是“强制性鉴证”。也就是说,鉴证只是劳动合同治理部分对合同进行审查认定的一种形式,不能作为衡量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的标志。因此,称劳动合同未经鉴证机关审核盖章,就是无效合同的说法,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都是无效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引起无效的原因大体有以下几种:

1、合同主体不合格。如受雇一方提供了假的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聘用单位不具备招聘资格等。

2、合同内容不合法,即劳动合同有悖法律、法规及善良风俗,或是损害了国家及社会的公共利益。如约定制造冰毒、假钞等。内容不合法的劳动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3、意思表示不真实。劳动合同是双方合意的产物,应该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违背一方的真实意愿,因而是无效的。

4、合同形式不合法。这是指劳动合同没有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也未实际履行主要义务,或者依法或应当事人要求应当鉴证的劳动合同没有鉴证等。在一般情况下,只要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使合同形式上合法化后,就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综合上面所说的,劳动合同中可以依法的约定违约金,但前提一定要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条件,一般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只针对于违反培训或者是竞业限制的违约金,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这样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权益。

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怎么判定

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如何认定

从构成要件上看,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应具有一元性。在违约责任的构成上,英美法系合同法认为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只有一个,即违约行为的存在,而大陆法系传统的法律与理论都认为应具备四个要件:违约行为、损害事实、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违约人主观上的过错。基于劳动合同的特殊性,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宜采用英美法系合同法中关于违约责任要件的规定,即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只需违约行为的存在即可。其理由主要基于两点:

(1)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构成上并不以损害事实为必要要件,在特定情形下,损害事实仅是在承担赔偿损失违约责任时的一个前提,并不能说,无损害事实,劳动合同违约方即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

(2)劳动合同违约责任以违约行为的存在为构成要件,不仅方便裁判,利于提高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追究效率,而且可以促使当事人增加履行合同的责任感,尽量遵守合同纪律。

《劳动合同法》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吗

通常情况下在书面劳动合同上应该都有关于违约金的约定,但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情形只有两种,第一种就是有给员工提供专业技术培训,第2种就是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只有在这两种情形下违约才会产生违约金。

一、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上有违约金吗

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上是有违约金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二、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的事项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三、单位不与员工签合同的后果

1、支付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无法约定劳动者的试用期。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对新招员工就难以约定试用期,直接招用,不仅需要增加试用期期间的支出,而且容易带来用人风险。

3、难以稳定员工和技术人员。如果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职工可以说走就走,无需提前一个月打离职报告,法律不追究其责任。技术人员也同样。如果用人单位与技术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不仅可以说走就走,无许承担培训费用。

4、难以保护商业秘密。每个企业或多或少有商业秘密,不签劳动合同,无法通过劳动合同增加条款,很难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

5、难以进行竞业限制。企业要对劳动者进行竞业限制,主要针对高技能人才,不签订劳动合同,无法通过劳动合同作出竞业限制,采用其他办法很难收效。

违约金并不是法律上规定的劳动合同当中的必备条款,但公司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约定违约金也没有什么不合理的,并且这样的约定本身也是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如果公司约定提前离职就要支付违约金的话,类似于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

劳动合同必须规定违约条款吗

劳动合同中不是必须要约定违约条款。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在劳动合同中可约定违约条款,也可不约定。法律上并未强制要求必须要约定违约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在签订的时候有一些必备条款,如下: 1、劳动合同应当约定期限,主要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等三种形式。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续订劳动合同的,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2、工作内容。工作内容是指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的工作,包括劳动者工作的时间,劳动者的工种或职务,以及在生产上应达到的质量指标和数量指标等。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提供给劳动者工作中所处的客观环境和劳动保护措施。主要包括劳动安全和卫生规程、劳动保护措施、女工和未成年人的保护规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体假等内容。 4、劳动报酬。主要包括劳动者的工资、奖金和津贴以及支付时间等内容,在劳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工资标准或工资的计算方法,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 5、劳动纪律。主要包括企业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内容及其执行程序等。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其内容不得违背法律规定。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违约金、赔偿损失、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等。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可以有违约金吗,没有专业培训的

一般来说,这个劳动合同是可以约定违约金的。但只有在这两种情况下才可以约定违约金,一个是劳动者违反服务期要求提前解除合同,还有一个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合同中约定好对相关事项的保密协议。

一、劳动合同可约定违约金吗

1、劳动者可以约定违约金。只有在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1)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在竞业限制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需要补充的是,所谓的约定经济补偿金应该是竞业限制条款生效的必要条件,没有约定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可以不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竞业限制的人员并非全体劳动者,而是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无效。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2、相关法律法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二、劳动合同没盖章是否有效

根据法律划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该在劳动合同同上签章,即由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关于劳动合同的鉴证,我国目前的法律划定的鉴证是“鼓励鉴证”,而不是“强制性鉴证”。也就是说,鉴证只是劳动合同治理部分对合同进行审查认定的一种形式,不能作为衡量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的标志。因此,称劳动合同未经鉴证机关审核盖章,就是无效合同的说法,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都是无效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引起无效的原因大体有以下几种:

1、合同主体不合格。如受雇一方提供了假的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聘用单位不具备招聘资格等。

2、合同内容不合法,即劳动合同有悖法律、法规及善良风俗,或是损害了国家及社会的公共利益。如约定制造冰毒、假钞等。内容不合法的劳动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3、意思表示不真实。劳动合同是双方合意的产物,应该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违背一方的真实意愿,因而是无效的。

4、合同形式不合法。这是指劳动合同没有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也未实际履行主要义务,或者依法或应当事人要求应当鉴证的劳动合同没有鉴证等。在一般情况下,只要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使合同形式上合法化后,就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综上所述,上面也说的很清楚只有在培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这两种情况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好这个违约金,其他情况是不可以的,具体内容上述也有详细说到,大家可以仔细看看,当然对于劳动合同没盖章是否有效这个问题也作出了详细的回答。

劳动合同上的违约金生效吗

劳动合同上的违约金有效。具体情况如下:

1、符合法律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情形,只要是当事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2、如果不符合法律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情形,并且用人单位还未告知劳动者,此违约金无效。

劳动合同的内容有:

1、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以及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2、工作内容。即所从事的工作和工作岗位;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这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涵盖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福利等;

4、劳动报酬。应写明劳动报酬的具体数额和支付项目、计算方法及支付日期;

5、社会保险。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参加的社会保险项目;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订立,不符合法律法规的,不发生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违约金的约定只能包含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其他约定均属无效约定;

8、劳动合同解除后双方的附加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有违约金条款这合法吗

合法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违约金条款是否有效,要看具体情况。如果符合法律规定,可以约定违约金。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法律就会保护这个协议,认定这个协议有效,并规定违约金要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否则这个协议无效。

违约金是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约定的一定金额的款项,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由违约方支付给另一方。违约金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是否采取违约金的救济方式,必须由合同当事人事先约定,否则,一方无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同时还规定违约金视为对违约损失的赔偿,是一种补偿性的经济制裁。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对方不得要求赔偿损失(赔偿需要证据,违约金无需举证。

劳动合同有违约金条款吗

劳动合同中有关于违约金的条款,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违反专业技术培训服务期约定的、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情况,劳动者需要支付用人单位违约金。关于劳动合同中是否有违约金条款的问题,下面由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劳动合同有违约金条款吗

1、劳动合同中是有关于违约金条款的,但需要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约定,如果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视为无效。

2、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五条 【违约金】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二、劳动合同违约金怎么算

1、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只有在规定约定服务期和特定的条件下才能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4、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怎么算违约

法律主观:

《 劳动合同法 》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设定违约金的情形仅限于两种: (1)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设定违约金。而用人单位设定服务期的情形只限于一种情形,即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2)劳动者 违反竞业限制 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设定违约金。 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 承担违约金 。 《劳动合同法》在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设定违约金的两种情形的同时,还规定了两种情形下违约金支付的具体标准: 1、《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 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劳动者违反 竞业限制约定 的,可以设定违约金,具体的违约金数额法律没有做出限制,需要当事人事先明确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 竞业限制条款 ,并约定在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后,在 竞业限制期限 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法律客观:

由于《劳动法》对劳动合同违约金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所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具体约定违约金时,存在不少的问题。为引起有关方面的注意,现就违约金的有关情况阐述一下个人的观点。对违约金问题的基本看法及理由依笔者之见,对于违约金问题,在劳动合同中最好不约定,或者尽量约定较少的数额。主要理由如下:(一)从现实情况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地位不平等。1.从我国就业情况分析,劳动力大量过剩,劳动者找工作很不容易,为了谋求一个职位,对用人单位提出的各种苛刻甚至不合理的要求,往往被迫迁就,如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内容,显然对劳动者显失公平;2.从用人单位行政管理的角度分析,用人单位在对劳动者的工作和生活方面,有许多内部规定,并且始终处于领导和支配地位,而劳动者则完全处于服从和被支配的地位,两者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3.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资、福利的分配及奖惩各环节分析,分配的标准及数额怎样确定,具体给予何种奖惩,均由用人单位起主导作用,而劳动者都是被动接受。(二)从违约金的发展趋势看,其作用正在减弱。《合同法》总则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同时在第124条中又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从《合同法》的这些规定看,可以得出三点结论:第一,合同中是否需要约定违约金及约定多少数额的违约金,完全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第二,违约金的作用主要是用来补偿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而非惩罚,并且违约金的数额要与造成的实际损失大体相当;第三,由于劳动法》对违约金问题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所以《合同法》中有关这方面的规定完全可以适用到劳动合同中去。由此可见,违约金在劳动合同中的作用,仅仅是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及承担违约责任所采取的象征性行为,其真正的意义并不大。(三)从违约金的适用范围看,已明显缩小。顾名思义,违约金适用于所有的违约行为。然而,从目前众多用人单位约定违约金的情况看,其直接的目的却在于限制劳动者跳槽。这对劳动者来说,极不公平。主要原因是: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都有法律依据。如在《劳动法》中,这种法定解除的情形就有8种之多,其中第25条规定的解除情形有4种,第26条规定的情形有3种,还有第27条的规定;但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只有4种,其中第32条规定的情形有3种,另外还有第31条的规定。这第31条的规定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从法学原理讲,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外,凡法定解除合同的行为,都是合法的,不需支付违约金。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劳动者如果按《劳动法》第3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普遍的做法是,将其作为违约对待,并且预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这对劳动者来说显然有失公允。(四)从用人单位约定违约金的直接目的看,未能根本阻止劳动者的流动步伐。可以这么说,绝大多数用人单位约定违约金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阻止劳动者跳槽。然而,从实际情况看,违约金在这方面所起的作用并不理想。第一,对部分劳动者来说,尽管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内容,但对他们来说,换一个合适的用人单位比支付违约金更重要;而有少数劳动者不仅不支付违约金,并且连个人的档案材料也不要就走了。对这些情况,用人单位可解决的办法并不多;第二,对部分劳动者采说,用人单位是“留得了人,却留不住心”。这是因为,虽然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并且有许多劳动者也惧怕支付或者不愿意支付高额违约金,所以,这部分劳动者暂且没有离开用人单位。然而,由于其去意已定,人虽没有离开,但早已是“身在曹营心在汉”了。因此,其工作的积极性或者工作的成绩就可想而知,弄不好还会给用人单位制造一些不必要的麻烦;第三,约定违约金还会带来其他一些负面效应。譬如对那些人已走掉但未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总想利用各种手段扣留其工资和档案,并且拒绝为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这不仅会增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新的矛盾,并且还会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五)从世界各国对劳动合同的立法情况看,大多数国家都禁止约定违约金。国外这么做的原因主要在于,劳动力是个特殊商品,它与人的思想和身体密不可分。如劳动者不想在用人单位工作,任何人都不能采取强制手段让其留下来。反之,如强行把劳动者留下来了,也不能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同时,对大多数劳动者来说,如果离开了原来的用人单位,可以更好地发挥作用。这无论是对劳动者本人,还是对整个社会的发展,都是有利的。因此,国外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跳槽行为,大多十分开明。也就是说,只要劳动者想走,作为用人单位是大开绿灯。另外,有朝一日劳动者在外面干不下去或者认为在其他地方还不如原用人单位时,只要条件允许,原用人单位还是愿意接受其回来的。笔者认为,既然世界各国对劳动者的跳槽行为能泰然处之,那么,我国已经加入了世贸组织,在这方面也应该与之接轨。并且,国外在这方面的一些好的经验及有效做法,我们应该进行吸收和借鉴。约定违约金应注意的问题笔者认为,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一定要约定违约金的话,那么在约定违约金过程中应当特别注意以下两方面的问题:第一,违约金的适用范围,应涵盖所有的违约行为,不能仅仅局限于双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特别是要重点防止针对劳动者一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如果违约金只约定用于双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顾其他违约行为,或者只针对劳动者一方跳槽,那就失去了违约金的本来意义;第二,违约金的数额要适当。由于用人单位基本上有能力支付违约金,所以,约定违约金时,应多从劳动者方面考虑。至于违约金的具体数额是多少,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精神、因违约可能造成的实际损失、劳动者的职位、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标准及其偿债能力等方面综合分析。笔者认为,在这些参考要素中,劳动者的职位和月工资标准应该是最重要的,在一般情况下能全面反映上述提到的各种情况。所以,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档次:第一档,在普通生产、经营及行政、后勤辅助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违约金数额应不超过劳动者本人一个月工资的标准;第二档,对用人单位的中层领导和在比较重要岗位上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及生产、经营骨干,违约金数额应不超过劳动者本人二个月工资标准;第三档,用人单位的正副经营者和在特别重要岗位上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及部分重要的生产、经营部门负责人,违约金数额应不超过劳动者本人三个月工资的标准。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超过以上的数额,对劳动者来说,一是不公平;二是可能无力支付。对于违约金与经济补偿金两者之间的关系问题。有人说,用人单位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后,就不用再支付违约金了。笔者认为,经济补偿金与违约金是两个概念,两者不能混为一谈。同时,从公平的角度讲,作为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劳动者,如按照《劳动法》第3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这本是其应享有的一项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却要承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责任,而作为合同当事人另一方的用人单位,同样是依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却不需要承担向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这在道理上讲不通。笔者认为,不管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对同样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为公平起见,要么双方都不支付违约金,要么双方都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再进一步讲,如劳动者一方依照《劳动法》第3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话,那么用人单位一方同样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也要向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并且同时还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就是说,违约金与经济补偿金两者之间,即不能彼此代替,也不能相互冲抵,丁是丁,卯是卯,应各走其道,各司其职。

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分析:劳动者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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