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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抵账房在前,我在售楼处买房在后,这房子产权归谁

债权方。债权方在购买“工程抵押房”,就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债权人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获得了房屋所有权证,因此房子产权属于债权方。售楼处是楼盘销售的窗口,关乎开发商的素质、楼盘的品质,理所当然地被开发商所重视。

以房抵工程款的账务处理

和做工程是一样的。

1、你收工程款,需开发票给对方。

2、对方买房子给你,收你的房款,需开销售不动产发票给你。

3、只是这两个过程是已抵款的方式。“两不见钱”,但是收支两条线就清楚了。

4、借方:固定资产-房子贷方:主营业务收入-工程款。

5、收工程款交你要交的营业税等。

扩展资料:

(1)近期抵款房的广告宣传攻势甚至超过了普通商品房,在广告上,建筑公司表示因急需回笼资金,急售现房。而且特别提示,工程款所抵房源各项手续齐全,即买即可入住,和开发商正常签合同,可以办理贷款手续。

(2)工程抵款房,价格便宜。依据相关规定,如果开发商未偿还债务,建筑商、材料商也无权直接销售该房屋,因此需要查明拟出售房屋的产权系归开发商名下还是已经过户到建筑商名下,若产权仍在开发商名下,则购房者还需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

(3)工程抵款房是和开发商签合同,若工程抵款房没有被查封、设定抵押权、也没有其他买受人主张权利,而且可以正常办理购房合同,能网签,,购房者可以放心购买。

鉴于交易金额大,建议要求开发商将合同备案后付全款。但是购房者应该注意,工程抵款房房产证可能不好办理。之前工程抵款房就带来过纠纷,曾有业主投诉房地产开发,其在 2011年1月份交付房屋后,未能按规定时间办理房产证。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工程抵款房

开发商以房子抵工程款的这种抵债房,购买流程是怎样的?

先签订以房抵债的协议,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确定房款和具体房屋,然后用以房抵债协议确定的债权冲抵房款。

这是施工方要房子的流程,如果施工方不要房子,那么还是先签订以房抵债的协议,直接确定房源和房价。

然后施工方让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款可以选择直接支付施工方,也可以选择支付开发商,再由开发商转交给施工方。

扩展资料

按照既合法又符合规定程序的做法,债务人以房抵债,应当将作价抵债的房屋以有偿转让(即出卖)形式过户给债权人。债权人只有获得了该房屋的产权,才有资格来处分(出卖)这部分房产。然而现在市场上很多情况下没有按规范操作。

有的仍以债务人的名义销售,房屋购销(买卖)合同仍与原建设单位订,债权人只管收钱。尽管这种做法有毛病(隐蔽了一次交易的税费),购房者还可以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有的则不管三七二十一,稀里糊涂地买,很有可能办不了产权登记,后悔莫及。

但实践中,仍有个别购房者购买抵债房屋时,因经验不足或贪图便宜,错误签订合同,忽略查验《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结果得不偿失。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百度百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开发商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以房抵款”是否有效?

“以房抵款”是指在建筑工程行业中,开发商因不能按时向建筑商结算工程价款,将其所开发的房屋抵付给建筑商以履行工程价款的行为。但实际中,建筑商会碰到与开发商协商一致“以房抵款”,但最终却拿不到抵款的房屋,本篇将探讨“以房抵款”的效力问题。

1、开发商拟建设但尚未取得预售许可的“以房抵款”无效;

此种情形一般发生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就已经约定“以房抵款”,或在施工过程中未取得预售前无法支付进度款时约定的“以房抵款”。本质上讲“以房抵款”也属于开发商对其享有的物权处置的行为,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开发商未取得房屋预售许可前是无权出售房屋的,即应认为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前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无效的,“以房抵款”也应无效。

2、开发商已取得预售许可,且房屋还未卖出的“以房抵款”有效;

依据《商品房解释》第二条,开发商在取得预售许可后就已经取得对建成房屋的物权的处置权,其“以房抵债”协议不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等造成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开发商有权对其享有物权进行处置。但前提是开发商对其开发的房屋享有没有权属瑕疵的房屋,如房屋已出售又将该套房屋“以房抵债”将会造成“一房二卖”的情形,可能最终导致合同无效。

3、开发商与建筑商签订“以房抵款”协议约定不明,可能造成无法履行。

开发商与建筑商签订“以房抵款”协议时若对于抵款房屋仅有多少套、大概抵偿多少工程款一类较笼统的约定,而不对房屋的坐落、面积、房号、价格等进行具体约定,可能导致双方会因无法确定标的物且无法达成补充协议,最终此类诉讼法院可能将认为该协议无法履行,将更倾向于判决继续支付工程款。

因此,对于“以房抵款”企业应注意到以上几点的情况下,还应做到在双方签订协议后立即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过户登记,及时将物权转移,才可以做到大幅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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