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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什么以外该承诺有效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要约的撤回。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明确通知要约人不接受该要约。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要约中规定有承诺期限的,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对口头要约,在极短的时间内不立即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则表明要约的失效。

要约的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B.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收到要约后,承诺人改了要约内容并承诺的,合同立即成立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内容作出了承诺的,合同并不会立即成立,要等到承诺生效后,合同才会成立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八十三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四条 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简述《销售合同公约》和《中国合同法》对变更要约内容的承诺作了如何规定?

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实质性内容一致。如果受要约人在表示承诺的同时对要约的实质性内容加以扩充、限制或变更,原则上讲这就不是承诺,而是一项反要约或新要约,是对原要约的拒绝,从而不能发生承诺的效力。但是,为了避免由于承诺的内容与要约稍有出入,而影响到整个合同的成立,《销售合同公约》在第19条第2款中明确规定,对要约表示承诺,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果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要约的条件,则除要约人在不过分延迟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异议外,仍可作为承诺,合同仍可有效成立。不过,在此种情况下,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要约所提出的条件以及承诺中所附加或变更的条件为准。中国和美国等其他许多国家也有类似的规定。

按照《中国合同法》第三十至三十一条的规定,通常只有当受要约人更改了要约中有关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时,才被视为实质性更改了要约的内容。否则受要约人虽然更改了要约的内容,但并非实质性内容时,只要要约中没有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内容作出任何更改的意思,或者要约人对受要约人的非实质性更改要约内容的行为未及时提出反对,其承诺仍是有效的。

收到要约后,承诺人改了要约内容并承诺的,合同立即成立吗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如果受要约人在承诺时对要约的内容作了修改变动,则需要看所修改的内容是什么,判断是否有效。民法典合同编明确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的含义及效力是什么

要约是双方当事人有意向签合同,采取要约方式。例如咱们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都是要约邀请。那么受要约人对邀约内容变更有什么效力?

1、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实质性变更

《合同法》第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对要约内容实质性变更主要体现在变更以下内容: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的。

2、承诺对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是指受要约人在有关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方面以外,对原要约内容作出某些补充、限制和修改。如承诺中增加有建议性条款、说明性条款,以及在要约人的授权范围内对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合同的要约效力是怎样的

法律主观:

合同要约的效力规定有: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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