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合同超过期间多久可以无效
可撤销合同 的除斥期间是1年,其起算点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若在可撤销合同的除斥期间未 行使撤销权 的,该 撤销权消灭 。 根据《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 民事法律行为 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可撤销合同是否是无效合同
法律主观:
可撤销合同 不是 无效合同 。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存在内涵上的差别,在实际处理中也是有不同的法律程序要求的。无效合同自始无效,而且是确定的绝对的无效,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不过是不确定的有效。 《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 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 解除合同 。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撤销的合同是否自始无效
是自始无效的,但要确定是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在合同撤销之前如果一方取得对方的财产,那么就需要按规定返还;不能如数进行返还的,这就需要按对方受到的损失进行赔偿,这都是有法律依据的。
一、撤销的合同是否自始无效
可撤销合同如果属于被撤销的自始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可撤销的合同有哪些情形
1、重大误解。
即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品种、质量、规格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的损失的。
2、显失公平。
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它对利益受损方而言,并非自愿接受。其主要特征在于一方利用对方缺乏经验和紧迫而乘人之危。合同的公平与否,还应当以当事人之间的物质利益是否均衡加以判定,只有将主客观要件结合起来,才能正确认定显失公平问题。
3、乘人之危。
是指当事人一方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做出违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
4、欺诈、胁迫。
即一方当事人采用欺骗或实施不法行为给对方造成危难等手段,使对方做出违背真意的意思表示。
三、合同撤销权怎么行使
(1)以意思表示的方式为之。
(2)须以诉讼的方式为之。
(3)区分不同的撤销事由而规定以意思表示或者诉讼方式为之。
可撤销的合同就是属于因有重大误解,合同条款显失公平,有乘人之危所签订下来的合同,对于此合同不会受到法律保护,而且只要被认定可撤销,那么此合同都自始无效,即使之前行为人已取得该有的财产,那么也是需要按规定返还,这样才能恢复到原来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