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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合同中的“不平等条约”?

刚工作不长时间,公司指派一个项目,天天加班。甲方总是没完没了的提要求。后来改的不想改了,就去怼甲方。结果甲方把合同拿出来,里面有一个条款:满足开发方一切要求。指着这一条,说这是合同条款。

大怒,回公司就找老总去了,结果才知道,当时有一个销售要走了,为了把这个合同签了,答应了甲方各种要求,就为了签合同。等合同签完,拿到提成后,立刻离职了。因为这个项目要求太麻烦,谁都不想接手,公司就招了几个人专门做这个项目,然后这个大坑就变成了我的了。听完之后,气都不打一处来。老总跟我画了好多饼,说了不少好话。

后来重新回到客户单位,天天就在客户那里上班,好话说尽,关系处的很好。费了好大心思才能把项目结了。

从此之后,不管看什么合同都要很认真,反复看了好几遍,只要有不理解的就一定要解释清楚才行或者直接在合同边后面加上附注。只要有对我自己不利的条件,都不接受。

有些情况下,客户或者某一方会说这些条款都没用就走个过场这种说法。但我从来不接受这种说法,要么改合同,要么不签,要是走过场就按我的要求来走。这个习惯帮我避了很多坑。

在看合同这事上,要打起12分精神,一个字一个字看,搞清晰每一条的意思,不要太在意时间,大不了不签,千万不要因为着急或者相信某个人,而不认真看合同就签字。

客户要求签不平等条约违法吗

客户要求签不平等条约不违法。不平等的合同在自愿的情况下签订有效,是违反法律法规的是没有效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不平等条约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无效,合同是否成立及有效要看具体情况及必备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里的无效是自始无效。如果存在上述法定情形,合同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合同无效或者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无效,由人民法院认定是否无效。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不平等条约可解除吗

法律主观:

不平等条约法律不认可。合同是平等双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形下签订的书面协议,其中的条款必须符合法律平等的原则,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果存在不平等的条款或导致该条款无效或者合同无效,一方可以主张撤销或者是解除合同。存在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形签订合同的,可撤销。

合同不平等条约有效吗

法律分析:不平等的合同在自愿的情况下签订有效,如果是违反法律法规的是没有效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劳动合同的不平等条约

法律分析:不合理在于用人单位将该项内容约定在双方劳动合同中,以提前九十天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即可不予支付任何赔偿金为由,过度减轻甚至免除用人单位自身应当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明显不符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要求,且将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告知期增加到九十天,加剧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不稳定性,不利于劳动关系的维持和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合同中的不平等条约签订后是否有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如果存在上述法定情形,合同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合同无效或者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无效,由人民法院认定是否无效。

合同中不平等条约,合同有效吗

法律分析:合同不公平可以依法请求撤销,撤销后合同无效;未被撤销,合同有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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