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自然人”是指的哪些人?
如果把在自然条件下诞生的人称之为“人类”的话,那么不同阶段的“人”就是属于“人类”的子类,而每一件民事行为中的“人”就是这些“子类”的实例化了。子类继承“人类”的两个基本法律属性,即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止于死亡,民事行为能力因年龄、智力、辨别能力的不同而不能确定是否拥有。这里的“人类”,在《民法典》中称为“自然人”,按其生长阶段的年龄划分,主要是指一下这些人:
1、胎儿。胎儿因为还没有出生,所以不具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但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前提条件是胎儿出生时是存活状态。
2、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也就是说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单独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3、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性为能力人,实施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同意、追认;但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法律行为。
4、16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5、18周岁以上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法律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同意、追认;但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为什么《民法典》要把“自然人”做这么细致的划分呢?原因就是要明确民事权利和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明确什么年龄的人、什么健康状态的人、或什么智力水平的人做了什么事,在法律上是否有效力。在与他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中,一定要知道“自然人”的这些事。
自然人是指哪些人
民法上的自然人首先是具有自然生物属性的人,从出生开始就获得了民事主体资格。借助生殖辅助技术出生的人(如“试管婴儿”),也同样属于自然人。同时,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还需要法律的承认。如在古罗马时代,斯巴达人通过征服拉哥尼亚把原有的居民变成奴隶,这些奴隶虽然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人,但没有被法律承认为自然人,在统治阶级的眼中,他们的法律属性是财产而非自然人。近代以来的民法,承认自然人为当然的民事主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得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包括本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这条规定确认了自然人的民事主体地位,是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前提。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是我国法律确认的民事主体。(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章“自然人”章节共四节,含四十四条,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监护、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做了具体规定。(2021年1月1日起废止)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第十七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哪些人
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依法订立合同,受合同拘束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上述主体都可以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后,订立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五十九条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