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定变更是指
法律解析:
合同的变更必须有 法律依据 ,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五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第五百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 权利和义务 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第五百五十六条规定,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的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五百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第五百五十五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第五百五十六条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的有关规定。
合同支付条款变更
一.合同付款条件变更原因是如何的
合同付款条件变更通常是由于付款方式无效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合同付款条件就需要变更。或者另一种情况,双方大小一致协议也可以进行变更。
二.什么是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指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和更改,即权利和义务变化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变更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与合同主体的变更。前者是指当事人不变,合同的权利义务予以改变的现象。后者是指合同关系保持同一性,仅改换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现象。不论是改换债权人,还是改换债务人,都发生合同权利义务的移转,移转给新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因此合同主体的变更实际上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三.合同变更条件
合同变更的要件合同变更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合同变更是在原合同的基础上,通过当事人双方的协商或者法律的规定改变原合同关系的内容。因此,无原合同关系就无变更的对象,合同的变更离不开原已存在合同关系这一前提条件。同时,原合同关系若非合法有效,如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或者追认权人拒绝追认效力未定的合同,合同便自始失去法律约束力,即不存在合同关系,也就谈不上合同变更。
(二)合同变更须依当事人双方的约定或者依法律的规定并通过法院的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发生合同变更主要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我国《合同法》第7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在协商变更合同的情况下,变更合同的协议必须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任何一方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的方式来欺骗或强制他方当事人变更合同。如果变更合同的协议不能成立或不能生效,则当事人仍然应按原合同的内容履行。1如果当事人对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应视为未变更。此外,合同变更还可以依据法律直接规定而发生。例如,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以及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社会利益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借款合同变更主要包括
借款合同变更主要包括合同期限、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等方面的变化。
一、变更原因
1、实际需求变化:当借款人在合同签订后,因各种原因导致实际需求发生变化时,他需要对借款合同进行变更。例如,由于收入增加或家庭开支减少等原因,借款人需要调整合同金额或期限。
2、合同条款不符合实际情况:有时候出现了对合同内容的理解不同,或是由于市场竞争影响了合同内容,导致合同条款不再符合实际情况,需要进行变更。
3、法律规定变更:在特定情况下,政府可能会修改相关法规或政策,导致借款合同无法履行,此时需要对合同进行变更。
二、变更事项
1、合同期限:合同期限是指合同开始生效的日期和终止日期。如果借款人需要延长借款合同的期限,必须经过双方协商,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反之,如果借款人想要提前还款,也需要与贷款方协商,并签订新的合同。
2、借款金额:借款金额是指借款人所需的资金数额。如果借款人需要增加或减少借款金额,这也需要通过重新签订合同来实现。
3、利率:利率是指借款人需要支付的费用,通常使用年利率来计算。如果利率在合同签订后有所变化,双方需要协商并重新签订合同。
4、还款方式:还款方式指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如何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如果借款人不能按原定计划及时偿还贷款,需要与贷款方协商采取其他还款方式。
三、注意事项
1、双方必须达成一致:借款合同变更必须经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才能实行。否则,任何一方都不能单方面改变合同内容。
2、遵守法律程序:在借款合同变更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程序。根据合同法规定,变更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
3、理性调整:在进行借款合同变更时,双方应该按照实际情况进行理性调整,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如果无法解决争议,可以寻求相关部门或律师协助。
4、总之,借款合同的变更是正常的商务合作中经常出现的情况。在变更过程中,双方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理性调整,以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同时遵守法律程序。
合同主体的变更属于合同变更吗
法律主观:
一、 合同变更 包括合同主体吗
合同的变更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指合同主体和内容的变更,前者指合同债权或债务的转让,即由新的债权人或债务人替代原债权人或债务人,而合同内容并无变化;后者指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变化。狭义的合同变更指合同内容的变更。从我国合同法的第五章的有关规定看,合同的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主体的变更称为合同的转让。
合同变更是合同关系的局部变化(如标的数量的增减、价款的变化、履行时间、地点、方式的变化),而不是合同性质的变化(如买卖变为赠与,合同关系失去了同一性,此为合同的更新或更改)。合同标的的变更是否属于合同变更,理论界有不同看法(关键在于变更协议是否以原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为基础)。
因此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狭义的合同变更指合同内容的变更。
二、合同变更的条件
(一)原以存在的合同关系
合同的变更,是改变原合同关系,无原合同关系便无变更的对象,所以合同的变更离不开原已存在着合同关系这一条件。合同无效,自始即无合同关系;合同被撤销,合同自始失去法律约束力,亦无合同关系;追认权人拒绝追认效力未定的合同,仍无合同关系,在这些情况下,自无变更合同的余地。
(二)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合同的变更采狭义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因此合同内容发生变化是合同的变更不可或缺的条件。
合同内容的变更包括:
1.标的的变更;
2.标的物数量的增减;
3.标的物品质的改变;
4.价款或酬金的增减;
5.履行期限的变更;
6.履行地点的改变;
7.履行方式的改变;
8.结算方式的改变;
9.所附条件的增添或除去;
10.单纯债权变为选择债权;
11.担保的设定或消失;
12.违约金的变更;
13.利息的变化等。
(三)合同的变更须依当事人协议或依法律直接规定及法院裁决,有时依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变更合同,法律效果可直接发生,不以法院的裁决或当事人协议为必经程序。例如,债务人违约使履行合同的债务变为赔偿损失债务,系当然发生,但可由当事人协商赔偿损失额,亦可诉请法院裁判。
合同的变更须经法院裁决程序的,在我国法上有两种,一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如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合同,不论是撤销还是变更,均须经过法院裁决;二是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无论是解除合同还是变更合同,均须法院裁决。
合同的变更基于形成权人单方意思表示的,例如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使合同变更。
除此而外的合同变更,一律由当事人各方协商一致,达不成协议便不发生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第五百四十四条)。
(四)须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
对合同的变更,法律要求采取一定方式的,须遵守这种要求。基于情事变更原则变更合同,变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须经法院裁决的方式。当事人 协议变更合同 ,有时需要采用书面形式,有时则无此要求。债务人违约而变更合同一般不强求特定方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第2款)。
三、合同变更的特点
1.合同变更既可以是合同标的的变更,比如,买康佳牌彩电改为买长虹牌彩电,也可能是合同数量的增加或者减少,比如,本来计划租赁十间办公用房,后改为租五间。既可能是履行地点由北京改为上海,也可能是履行方式的改变,比如,原订出卖人送货后改为买受人自己提货。既可能是合同履行期的提前或者延期,也可能是 违约责任 的重新约定。当事人给付价款或者报酬的调整更是合同变更的主要原因。此外,合同担保条款以及解决争议方式的变化也会导致合同的变更。
2.合同变更需要当事人协商一致,但有的情况下,仅有当事人协商一致是不够的,当事人还应当履行法定的程序。比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七条规定,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协商同意对合作企业合同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变更内容涉及法定工商登记项目、税务登记项目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外资企业法第十条规定,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事项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因此,法律、行政法规对变更合同事项有具体要求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如果没有履行法定程序,即使当事人已协议变更了合同,变更的内容也不发生法律效力。
合同变更包括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了合同主体和合同内容的变更,狭义的合同变更仅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民法典中关于合同变更的规定
法律分析:一、概念:
所谓的合同变更,是指在不改变主体而使权利义务发生变化的现象。合同变更不仅在实践中司空见惯,也是合同制度的重要内容。
二、合同变更的条件:
1、存在着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2、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如上所述,狭义的合同变更即指合同内容的变化而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化。
3、合同的变更须依当事人协议或直接规定及法院裁决,有时依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如果是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变更合同,则必须遵循有关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如果是根据法律规定变更合同,则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变更合同。
4、须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对合同的变更,法律要求采取一定方式的,必须遵守这种要求。
三、民法典中关于合同变更的规定:
(1)第543条规定了合同变更的条件,即当事人协商一致即可以变更合同。
(2)第544条规定了合同变更内容不明的处理,约定变更内容约定步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合同变更的概念及特征
概念是:合同的变更,是指在 合同成立 以后,基于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判行为或法律规定,不改变合同主体而使合同内容发生变化的现象。 特征是: 1、合同的变更必须是非要素变更。 2、合同的主体不变,内容改变。 《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 法规 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合同变更和合同更改的区别
合同变更与合同更新的区别
合同更新,是指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变更了原合同的基本条款或主要内容,从而使变更后的合同与变更前的合同在内容上失去了同一性与连续性,导致原合同关系消灭,新合同关系发生。简单来说,合同更新就是以一个新的合同代替一个旧的合同。
合同变更与合同更新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
1)合同变更仅限于合同内容的变化,而不涉及主体的变更;但在合同更新中,不限于合同内容发生根本性变化,还可能是合同主体的变化。例如,债权人解除旧债务人的债务而由新债务人代替,可发生合同的更新。
(
2)合同变更是合同内容的非根本性变化,变更前后的合同仍保持一定的同一性和连续性,原合同关系仍然继续存在并有效;合同更新是合同内容的根本性变化,在新旧合同的内容之间,可能并无直接的内在联系,这种变化直接导致原合同关系的消灭,新合同关系的产生。
3)合同变更主要通过当事人双方协商而实现,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而发生;而合同更新则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
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欠缺某种合同生效要件,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意思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合同内容予以变更或使合同效力消灭的合同。
一、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性质:
1.主要违反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要件。
2.形成诉权:变更、撤销权行使主体为法院或仲裁机构。
二、可变更、可撤销民法典定情形: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即双方当事人均享有撤销请求权。
(1)重大误解: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2)重大误解构成要件:
A.合同一方或者双方对合同主要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
B.合同双方均无主观上的故意
C.合同一方基于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
D.误解必须是重大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即双方当事人均享有撤销请求权。
(1)合同的显示公平: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利用自身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等情形,在与对方签订合同中设定明显对自己一方有利的条款,致使双方基于合同的权利义务和可观利益严重失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
(2)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设定了某些看似对一方明显不利的条款,但设立该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其实质恰恰在于衡平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此情形下,合同一方当事人以显示公平为由请求撤销该合同条款的,不应予以支持。
(3)显失公平的撤销权条件:
A.有偿合同
B.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显著不平等,明显背离公平原则
C.该不公平系一方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所致。
【提示】认定显示公平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考察:
1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是否明显不公平:
A.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是否对等
B.一方获得的利益或者另一方所受损失是否违背法律或者交易习惯等。
2合同订立中一方是否故意利用其优势或者对方轻率、没有经验:利益受损一方是否因为无经验或者对合同相关内容缺乏正确的认识能力,或者因某种急迫的情况,并非出于真正的自愿而接受了对方提出的合同条件。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仅受损害方享有撤销请求权。
(1)欺诈构成要件:
A.合同一方具有欺诈的故意
B.合同一方实施了欺诈行为
C.合同向对方因此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D.合同向对方的错误意思表示与欺诈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胁迫: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A.须有胁迫的故意
B.须有胁迫行为
C.胁迫缺乏正当性:胁迫的手段具有非正当性或者目的具有非正当性
D.相对人因胁迫而产生恐惧,并因此订立了合同。
(3)乘人之危: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A.相对方处于危难或者紧迫需要之际
B.合同一方乘人之危
C.双方因此订立了合同,该合同明显严重不利于相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