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答疑解惑,预收了一笔工程款,发票未开具,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某建筑公司预收了一笔工程款,发票尚未开具,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所以是需要预缴增值税的。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账务: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
借:银行存款102万元
贷:预收账款100万元
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2万元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借:银行存款103万元
贷:预收账款100万元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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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预收工程款如何缴税
注意1:
若是项目在同城,就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若是项目在异地,应该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注意2: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二条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问题二
建筑企业收到预收账款时,一定要预缴增值税吗?
答复:
也有特殊情况。小规模建筑企业收到预收账款时,无论本地项目还是异地项目的:
1. 如果不存在分包的情况下,当期预收账款金额大于15万元的才预缴增值税;
2. 如果存在分包的情况下,当期预收账款减去分包款后差额大于15万元的才预缴增值税。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
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第二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第五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问题三
建筑企业收到预收账款时,能否开具发票?
答复:
可以开具不征税发票。
参考:
编码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
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604“代收印花税”
605“代收车船税”
606“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
607“资产重组涉及的房屋等不动产”
608“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
609“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
610“有奖发票奖金支付”
611“不征税自来水”
612“建筑服务预收款”
问题四
建筑企业收到预收账款时,预缴的增值税如何做账?
答复:
预收款开具收据或开具不征税发票的:
1、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2、预交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一般计税方式)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简易计税方式)
贷:银行存款
问题五
建筑企业收到预收账款不再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但是收到工程进度款是否属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答复:
收到工程进度款属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注意:
1、收到工程进度款时,为收到工程进度款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2、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3、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或之后,甲乙双方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付款日期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4、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5、质押金、保证金为实际收到的当天发生纳税义务。
参考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45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参考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建筑业收到预收款必须交税吗
法律主观:
建筑业的预收收入是要计缴所得税的。对于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而取得的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等,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上述收入包括预收收入在内。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建筑企业预收款预缴增值税最新规定
最近很多人对于建筑业预收款项的增值税缴纳上有点搞不清楚,到底收到预收款时是否发生纳税义务?收到预收款时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对于收到的预收款又该如何开具发票?今天我们带着这些问题带大家走进建筑业预收款增值税的处理。
一、建筑业预收款的概念。
我们在会计核算时经常会听到“预收账款”,按照最新的准则在会计核算时“预收账款”的核算范围是: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预收的款项。那么在建筑业里的预收款项该如何理解:实务中就是工程预付(备料)款。工程项目开工前,为了确保工程施工正常顺利进行,建设单位按照合同规定,拨付给施工企业一定的工程预付(备料)款。
二、建筑业预收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财税[2017]5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也就是说从2017年7月1日取消了建筑业纳税人收到预收款即发生纳税义务的规定,取得预收款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应为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
三、建筑业收到预收款的税金预缴
1、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1)预缴地点: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2)预征率: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四、建筑业预收款项发票的开具
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的“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其中“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12建筑服务预收款,同时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收到的预收款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按照实际的税率和税目进行开票。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很多人认为收到预收款未发生纳税义务所以不用进行增值税的预缴,这里需要注意:这里的纳税义务发生和预缴税款不是一个概念,如果收到了预收款纳税义务虽然未发生,但是需要预缴税款。
建筑业收到预收款必须交税吗
一、正面回答
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建筑公司收到预收款要交税,根据财税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二、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三、建筑业为什么要先预缴税款?
因为建筑行业一般是异地缴款,建筑项目尤其是大型建筑项目完工周期较长,所以建筑施工期间取得的预收工程款收入需要在取得收入环节预缴税款,这也是政府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
建筑企业预收工程款的增值税处理
一、正面回答
建筑企业预收工程款的增值税处理: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工程项目:应预缴税款=(工程预付款-分包款)/(1+11%)乘2%,应预缴税款=(工程预付款-分包款)/(1+10%)乘2%,应预缴税款=(工程预付款-分包款)/(1+9%)乘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工程项目:应预缴税款=(工程预付款-分包款)/(1+3%)乘3%。
二、分析
预收工程款是施工企业按合同规定向尚未实行竣工工程结算办理的建设单位预收的工程进度款。建筑安装工程生产周期较长,待工程全部竣工后再结算工程价款,势必影响施工企业的资金周转。为了及时补偿施工生产过程中的各种耗费,反映施工生产活动的经营成果,在采用分旬或月中预支、月末或竣工结算工程价款的方式下,施工企业可以按照每旬或半月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量,填制工程价款预支帐单,向建设单位预收工程款。
三、建筑三级资质承包范围有哪些?
1、一级资质,高度20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高度24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2、二级资质,高度10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高度12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单跨跨度39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3、三级资质,高度5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高度7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单跨跨度27米以下的建筑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