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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是否能构成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一种物权制度,合同规定的是 债权债务关系 ,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范畴,合同无效的,不构成善意取得,但是合同的善意相对人有权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所有权吗

善意第三人是否取得所有权,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决定。如果第三人是通过非法途径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原房主可以向法院申请判决合同无效。如果第三人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可以依法享有房屋。

善意第三人,即该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通常是指非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无权处分他人动产或不动产的占有人,不法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善意取得应具备的条件?

第一、让与人是无权处分人,基于所有权人的意思占有财产。

第二、受让人取得财产时是善意,善意即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受让人在让与后是否为善意,并不影响其取得所有权。

第三、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所谓合理的价格是指不低于市价的70%或不高于市价的30%.第四、完成法定的公示方式。即转让的不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或者不需要登记的动产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善意第三人是否取得所有权,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买卖合同无效返还财产的法律性质

法律主观:

合同无效返还财产的方式:

1、一般情况下应当将原物返还给另一方当事人。

2、如果无法返还原物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3、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取得财产的,则双方都负有返还义务。

4、合同双方当事人互相负有返还义务的,重合的部分可以冲抵。

5、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

法律客观:

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而已接受该财产的当事人则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只有一方交付财产的,作单方返还,双方均交付财产的作双方返还。原物存在的返还原物,原物已不存在的折价返还其价值。返还财产的目的是将因合同无效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的财产关系恢复到没有合同关系之前的状态,消除双方当事人之间在财产关系上所造成的影响。以上是通常的作法,在具体处理时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明确:(一)返还财产的关系是一种回复原状的责任形式,因而它不是一种过错责任。不要求返还财产的当事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只要合同被确认无效,当事人因无效合同关系取得、占有了对方当事人的财产,这种取得因无合法根据,就应当承担返还财产的责任。(二)返还财产,是以财产在法律上和事实上能够返还为条件的,否则,就构成了《合同法》第58条所指的“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情形。“不能返还”财产,包括事实上不能返还和法律上不能返还两种情况。事实上不能返还,主要指标的物灭失且无替代品,或者毁损严重无法修复,或者标的物属专有技术、信息资料等无形财产,或者所给付的是各种劳务及物的使用等情形。法律上不能返还,是指财产已经转移给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依法取得了该项财产所有权,根据善意取得制度,所有人无权向善意第三人要求返还财产。(三)《合同法》上所指的“没有必要返还”,应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当事人互相协商后,认为原物虽存在,但采取不返还原物的方式于双方并无损害,因而以保留各自取得的财产作为处理无效合同的一种方式。但这种保留方式,必须是在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才可以采取。其次,原物虽存在,如果返还原物会加重当事人的经济损失,造成资源浪费,不符合客观经济规律,则也属于没有必要返还的情形。如有的标的物为零部件,该零部件虽然存在,但已装入整机。如返还原物,从整机上拆下,不仅使整机受损,零部件也受损。因此在具体处理此类无效合同时,如机械地照搬返还原物,则会扩大当事人的经济损失,与市场经济规律相悖。而只能在确认事实的基础上采用折价补偿作为“返还不能”和“没有必要返还”的救济措施。

合同无效的形式能构成善意取得吗

合同无效,是能构成善意取得的。如果受让人的主观上是善意的,并且以合理的价格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且已经办理转移登记或交付手续的,构成善意取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第597条规定了哪些合同无效

无效合同的情形有: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第五百九十七条第一款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详细解析:

1.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买卖合同,在没有其他效力瑕疵的情况下,就是有效的债权合同。

2.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的区分。即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是确定买卖关系的债权行为,而卖方向买方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行为是物权行为。

即便无权处分的出卖人已将作为标的物的动产交付给买受人、不动产过户到买受人名下,但此种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处分行为并不因无权处分的债权合同有效而有效,仍系效力未定的处分行为,需待有权处分人的追认才能生效,生效之后买受人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3.买受人的善意取得。虽然上述处分行为效力未定且有权处分人存在不予追认的可能,但此种情形下的买受人另受物权编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即善意买受人可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不论出卖人是否具有处分权及有权处分人是否追认。善意取得发生后,原所有权人可以向无权处分人主张侵权的损害赔偿或者合同的违约责任。

4.无权处分合同与强制履行。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虽然有效,但在未交付、未过户的情况下,如所有权人或其他共有人(出卖人系单独出卖共有物的情况 )不同意出卖,买受人如请求判令强制出卖人履行合同义务(即交付、过户),应不予支持。因为此时买卖合同虽然有效,但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行为属处分行为需有权处分人的同意,故出卖人向买受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债务属于第五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法律上不能履行的债务,不能判令强制履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合同无效是否能构成善意取得

法律分析:合同无效能构成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本来就是建立在无权处分基础上的,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一般不是有效的而往往是效力待定或者无效的情况。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合同无效还能善意取得吗?

合同无效当然可以善意取得。 有效的债权合同+公示行为=所有权变动,这没错,但是这不等于所有权变动只有有效的债权合同+公示行为一种方法。所有权取得可以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合同加公示是继受取得的一种,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跟合同无关。法律规定可以取得所有权就可以取得,比如法律规定添附可以取得所有权,这和承揽合同有效无效甚至是否有合同毫无关系。

物权法解释一21条合同无效可以阻却善意取得?

您好,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让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取得所有权的,不予支持”的规定中,“取得”所有权表明该条所列要件可引发的法律效果是阻却善意取得的成立,而非成立善意取得后又丧失所有权。故而,个案若未满足《物权法》106条第1款后段之要件,自然无须适用《物权法解释(一)》第21条阻却成立善意取得。因此,老钟所说的是有一定的道理的。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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