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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欠付工程款的计息标准是什么?

欠付工程款的计息标准即利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即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也就是说合同若是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来计算。

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来计算需要注意一下几点:

1、选取整个贷款期限的利率,而非当前期限的贷款利率。

2、用整个贷款期限的利率分段按日计算。

3、以利率变化为分段标准,而非以年末为分段标准。

4、“按日”中的日包含本段贷款期限的起算日,不包含本段截止的利息变化日(计算到下一个贷款期限)。

怎么计算拖欠工程款利息?

拖欠工程款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承包人应当发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未支付价款的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受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工程欠款8万的利息怎么算

工程欠款8万的利息怎么算方式如下:

1、对于拖欠工程款利息的记付标准,司法解释兼顾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公平原则,规定当事人对利息计算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2、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工程期间欠款怎么算利息

工程款欠款利息的计算:法律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工程款拖欠利息怎么算

法律分析:1、拖欠工程价款之利息,按如下方式计算: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注意:一般债务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没有利息,但拖欠工程价款则不同,即使合同中没有约定,施工企业仍然可以要求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法律也是支持的。

2、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2)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3)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干完工程后对方拖欠工程款支付的违约金和滞纳金利息怎么处理

法律主观:

一、拖欠工程款的违约金怎么计算

拖欠工程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如下:

1.违约责任取决于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且约定优先。

2.违约金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实际损失计算。

3.当事人没有约定利息而约定了迟延付款违约金的情况下如何处理。

所以,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并明确违约金具体数额的,从其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按照法律规定处理,收取定金一方违约的,双倍返还定金。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程度分担。

二、拖欠工程款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拖欠工程款的 诉讼时效 是三年,自拖欠之日起计算。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 民事权利 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拖欠工程款纠纷需要哪些证据

当事人主张对方拖欠工程款的,可以提供以下证据:

1.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如营业执照或工商查询资料;

2.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

3.当事人对工程量、工程质量共同确认的证据,如工程验收、结算凭证,质检报告等。

法律客观:

(一)利息和利率的约定与限制。我国法院经常有同情债务人的一种倾向,对于债权人要求的赔偿额,比如利息等,经常加以削减,这种做法可能会使拖欠者有利可图,应当改变。《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该条明确了关于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计算标准。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合同一方或者双方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但责任的范围需有合理限制,因此,合同双方在约定时也应当参考相关利息计付的法律法规,否则计算标准约定过高也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实践中有迟延付款应当支付“日千分之五”甚至“日百分之五”的利息或滞纳金的约定便属明显偏高。我国目前关于约定利率的限制仅体现在自然人〖自然人,是指因自然出生而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人,是与法人相对应的一种民事主体〗借款之间借款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笔者认为仅就拖欠而言,工程款拖欠在性质上类似于借款不还,在适用对约定利息的上限时,可以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来确定。《司法解释》对于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则明显不妥,对于发包方来说,此时拖欠款项相当于从银行贷款,可以如此轻松融资何乐而不为呢?拖欠的工程款明显属于逾期仍不偿付的款项,如果发生在借贷领域,则属于“逾期贷款”,应当按照“逾期贷款利率”的标准适用才比较合适,这样可以补偿承包方的损失,同时也以较高的融资成本打击发包方的拖欠行为。(二)当事人没有约定利息而约定了迟延付款违约金的情况下如何处理。《司法解释》对当事人欠付工程款利息作出了规定。但在实践中,常有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利息,而是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且该违约金通常要比银行利息高出许多,如何认定该违约金的性质与效力呢?有观点认为,逾期付款违约金就是关于利息的约定,自然适用《司法解释》的规定。笔者认为不妥,违约金与利息有着诸多不同之处,体现在:第一、违约金在性质上是违约责任形式,而利息是物的法定孳息〖孳息,是指原物产生的物,法定孳息是原物根据法律规定带来的物,如存款利息、股利、租金等〗,前者是基于债权而产生的,后者则具备物权〖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性质;第二、违约金基于对方的违约而存在,兼具补偿性〖补偿性,是指对任何迟延履行的金钱债务,都应当对债务人加收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以补偿债权人在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期间所受到的损失,体现公平原则〗和惩罚性,而利息基于对物的所有而取得,具有对物的收益性;第三、违约金是一把双刃剑,通常合同中在约定迟延付款违约金的同时也约定了迟延交付违约金,而利息则固定的属单方收益权;第四,违约金的多少由双方约定,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守约方未遭受损失的,违约方可请求酌情降低违约金数额,但需对守约方的损失负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利息的多少可以由双方约定,但不得超过法律规定,违约方对利息高低的合理性不负举证责任。基于违约金与利息的上述不同之处,笔者认为法院在认定拖欠款项的违约金或利息时,应当根据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选择不同的处理方式,双方约定利息的,适用《司法解释》,双方约定违约金的,根据事实情况和《合同法》的规定确定违约金的高低,很多情况下也可以参照《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违约金,但如双方约定了对等的违约责任,如约定“承包方迟延交付的,每迟延一日应承担合同总价0.5%的违约金,发包方迟延付款的,每迟延一日应承担应付款0.5%的违约金”的话,即使该违约金过高需要减少也应当基于实际情况酌情确定,而不能机械的比照逾期贷款利率或仅参照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判决,否则,可能会对承包方造成很不公平的后果。合理结算、拖欠付息是惩治拖欠的重要手段,相关立法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承包方也应根据法律规定完善实务操作程序,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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