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定金罚则怎么算
法律主观:
视情况而定。在因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导致 合同解除 时, 定金罚则 可被适用,在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定金罚则不应被适用。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合同解除能否适用定金罚则
法律分析:合同因违约解除的,可以适用定金罚则。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无效合同可以使用定金法则吗?
合同无效后,定金罚则一般不再适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定金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定金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所以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定金合同无效。
主合同无效时首先要看是什么类型的定金。一般情况下,定金合同是从合同,具有从属性,当主合同有效时,定金合同才有效,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也无效,当然也就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但主合同无效对于立约定金则不然。因为立约定金法律效力的发生与主合同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没有关系,立约定金的生效是独立的,在主合同之前就成立。
主合同是否成立不是立约定金是否成立的决定条件,所以主合同无效也适用定金罚则。
定金的分类有哪些
1。立约定金
立约定金,立约定金常常与预约合同并存,是指在合同订立前交付,目的在于保证正式订立合同的定金。合同的订立需要一个过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的过程。有时候这个过程比较短,但是在有些情况下,这个过程可能需要持续较长的时间,尤其是在一些标的额比较大的民事交易中。当事人为订立合同已经作了必要的准备,相互间对于合同的内容已经基本取得了一致,但因为存在一些未定情形,合同一直未能订立,当事人又不愿意许诺成立合同,于是采用立约定金来实现当事人间的相互信任,以求最终成立合同,完成交易。
2。成约定金
成约定金,谓为合同成立要件的定金,与要物合同之物的交付,作用相同。(因其未见有定金罚则,故实际非债的担保。)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成立或生效。
3。解约定金
解约定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以承受定金罚则作为保留合同解除权的代价的定金。解约定金是以一方解除合同为适用条件。设立解约定金必须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否则对合同规定的定金只能解释为违约定金一方当事人有利可图时,就会以返还双倍定金或放弃定金以解除合同,这有损诚实信用的原则)。解约定金的实质在于给予合同当事人于放弃或者加倍返还定金等条件下以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中约定了解约定金的,当事人以承担定金损失为代价要求解除合同的,对该合同不能强制实际履行。当事人如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实际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驳回。定金处罚不排除损害赔偿,在守约的当事人损失大于定金上收益情况下,承担了定金处罚的当事人仍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违约定金
违约定金实际就是履约定金,即以担保合同的
履行而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5。证约定金
证约定金,是指以交付事实作为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证明的定金。证约定金不是合同成立的必备要件,合同是否成立与定金的交付没有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无效后定金罚则是否还适用
适用。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签了合同付了定金,可以解除合同吗
签了合同付了定金,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定金合同,若双方皆不存在违约的,定金应当予以返还,若一方存在违约的,则适用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是指双方为了使合同能够顺利进行,约定由一方预先支付约定数额货币给对方作为担保,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定金合同的解除方法:
1、双方协商解除;
2、行使约定解除权;
3、行使法定解除权。
定金合同解除合同的条件: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此即债务人迟延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根据法律上明确规定的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相关事项的认定上,一方面是需要基于实际的合同条款内容来进行认定,另外还需要对是否属于违约的行为进行认定,构成违约的行为的,就是需要追究有关违约责任和赔偿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如果存在不可抗力、预期违约、迟延履行且在合理期间催告后仍不履行或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来解除定金合同。
五百三十三条
若定金合同成立后,定金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定金合同。
合同被解除后能否适用定金罚则
实践中常常会遇到合同被解除的情形,此时一方当事人或基于合同被确定已经解除的事实要求适用定金罚则,或在请求法院确认解除合同的同时要求适用定金罚则。然而如何从法律上评价此等要求,认识截然相反。支持者认为,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本身即可视为履约不能时的善后安排,自然可以适用定金罚则;反对者则认为,合同既已解除,自然无法再援引已被解除合同中的定金条款,只能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就存在的损失请求赔偿。 其实,对此问题的解决仅需紧紧把握合同解除的性质以及定金条款的性质即可。合同解除系合同尚未开始履行或未按约定完全履行时,因当事人原因或当事人以外的原因致使合同不再继续履行的情形,其有当事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形式。对于前者,可基于合同预先约定的解除条款或合同进入履行状态后的当事人合意;对于后者,可基于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总则规定或分则中如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八条等具体规定。从解除事由看,又分为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和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如不可抗力、行政事项等)。 至于定金条款,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明确规定即为“债权的担保”,定金罚则的适用前提即为“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虽然理论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有订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的分类,但实践中的定金条款却多表现为定金的一般表述。依《解释》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以及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之规定,在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出现时,定金罚则可被适用,在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定金罚则不应被适用。这些规定系对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进一步补充,应该是有益的、必要的补充,这从《解释》在合同法实施一年后出台的时间上也可看出。因定金罚则具有惩罚性,所以,适用时应当遵循有过错才有定金罚则承担之原则,这与我国民事责任体系中赔偿原则、恢复原则为主体的情形一致。但是,一旦落入定金罚则的规制范围之内,则决不含糊,所以即有《解释》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之规定。 就定金罚则可被适用的情形来看,“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之外观表现与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第四项关于“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之外观表现并无二致。所以,此情形下对方当事人一方面可以依据合同法规定要求解除合同,另一方面可以依据《解释》要求适用定金罚则自无异议。这时,持反对意见者认为,合同既已解除就自然无法再援引已被解除合同中的定金条款的观点首先要面临法律渊源上的障碍;其次,该观点要接受法理上的检验。合同法的相关条款同样也揭示了反对意见法理上的欠缺。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这是合同法在规定了合同解除后对善后事项安排的相关规定的一部分。其旨在区分合同解除时对合同权利义务与非合同权利义务的区别处理,并非所有合同中涉及的权利义务均为合同权利义务,所以,第九十七条关于“尚未履行的”只能是合同权利义务,无论定金是否给付均不能视为“已经履行的”情形,后者同样仅指合同权利义务的开始实际履行。同理,第九十八条关于“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只能在仅指合同权利义务时,才有“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的可能,因为既为结算和清理条款,当然就含此时的相关权利义务之规定。明乎此,就能明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关于违约责任的原则规定与合同解除的关系,也就明白了《解释》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法律另有规定”之规定并不成为支持方观点的障碍。
民法典中双方自愿解除合同定金怎么处理
在现实生活中,合同解除的方式是比较多的,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合同,出现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合同无法履行时,可以解除合同,那么民法典中双方自愿解除合同定金如何处理?
一、民法典中双方自愿解除合同定金怎么处理
民法典规定,合同双当事人自愿解除合同的,定金按双方约定的处理,一般是退还给交纳一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八十七条 【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协议解除合同流程
(1)协议解除的程序,是指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程序。
其特点是:合同的解除取决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不是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也不需要有解除权,完全是以一个新的合同解除原合同。它适用于协议解除类型,并且在单方解除中,只要解除权人愿意采取这种程序,法律也应允许并加以提倡。
(2)由于协议解除程序是采取合同的方式,所以要使合同解除有效成立,也必须有要约和承诺。
这里的要约,是解除合同的要约,其内容是要消灭既存的合同关系,甚至包括已经履行的部分是否返还,责任如何分担等问题。它必须是向既存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发出,并且要在既存合同消灭之前提出。这里的承诺,是解除合同的承诺,是完全同意上述要约的意思的表示。
(3)协议解除是否必须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判?
我国法律未作这样的要求,允许当事人选择:或者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判,或者直接由双方当事人达成解除原合同的协议。
采取协议解除程序,何时发生解除的效力?在合同解除需经有关部门批准时,有关部门批准解除的日期即为合同解除的日期。在合同解除不需有关部门批准时,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之时就是合同解除生效之时,或者由双方当事人商定解除生效的日期。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如果签订合同时有交纳定金的,按双方的约定处理定金。一般情况下定金应该返还归交纳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