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单位拖欠工程款怎么办
法律主观:
乡政府拖欠工程款可以协商达成还款协议,可以请求追债公司的帮助、或者要求政府提供按期付款的履约担保,可以到政府所在地或工程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客观:
根据《关于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 贷款利率 计息。
国务院:拖欠工程款将问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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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和督查,集中曝光一批典型案件,严肃查处欠薪违法行为包括欠薪陈案,坚决打击恶意欠薪违法犯罪。尤其要坚决解决涉及政府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欠薪问题。
那么,如何解决该问题?关键的部分来了
落实欠薪发生地省级政府负总责、市(地)县级政府具体负责的属地责任和人社部门监管责任,对工作不到位的要问责。加快建立协调解决欠薪问题的地方政府横向网络。对因欠薪导致生活困难的农民工要加大救助力度。
各级人社部门要畅通网站、热线等欠薪投诉举报渠道,并通过媒体或在工地设告示牌等方式广而告之,让农民工投诉“有门”。
建立拖欠工资“黑名单”制度,对列入名单的企业采取限制市场准入等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的单位不得批准新项目开工。
由此可见,拖欠的结果将是当地政府被问责,企业被处罚,再耍赖皮等于自寻死路。
以工程建设领域为重点,督促企业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工资专户管理和银行代发等制度,加快构建确保农民工拿到“辛苦钱”的长效机制。
为什么要在春节后第一个工作日专题研究农民工欠薪问题?农民工欠薪这件事李克强为何紧盯住不放?
总理的一番话说得既动情又在理:
春节刚过研究这件事,就是要对广大农民工发出强烈的信号:各级政府支持你们出去打工,并保证你们出得去、有所得。决不能让广大农民工的辛勤付出得不到回报!
自然形成的国情是,正月十五过后,是农民工外出打工的高峰期。抓典型问题、部署务实举措,当然要谋划在前。事实上,李克强从云南回京后立即作出批示强调,治理欠薪事仍需加大力度,农民群众打工不易,挣的都是辛苦钱,往往承担着整个家庭的希望,再拖欠他们的工资实属不该!要想办法拿出治本之策。
于情于理,解决欠薪、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不仅事关社会公平正义,这也是总理屡屡提及的“社会底线”。底线之所以不能突破,往大里说,30多年来农民工为国家快速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功臣不可忘;从小处看,每个家庭,外出农民工都是家中的“顶梁柱”,欠薪不仅是对他们一家老小的直接伤害,也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极大伤害。
总理不仅算了一笔“良心账”,还算了一笔“经济账”。首先是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解决好农民工欠薪问题被明确为其中一项重要举措。李克强一直强调,就业事关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根据国家统计局去年发布的2015年农民工数据报告,我国共有2.7亿农民工,占人口约两成,占就业人口比例无疑还要高出不少。可以说,农民工就业稳,整个社会就业的大盘子就稳了不少;农民工就业如果出现波动,整个就业局面势必也会波动。
正因为此,总理曾把大学毕业生就业和农民工就业形象地比作整个社会就业的“经纬线”,要求这两方面工作要做到“顶天立地”。而欠薪正是最容易造成连锁反应、打击农民工就业积极性的一个“顽疾”。看似小切口,但总理从中以小窥大,把它作为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一个“抓手”。抓农民工欠薪问题,实质就是抓就业,背后的根本就是保证中国经济平稳运行。
其次,这也是延续我国劳动力红利的一步棋。正如李克强在当天常务会上指出的,我国30多年改革开放的成功经验,其中很重要一条就是把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让劳动力能够自由流动,建立起劳动力市场。今天,虽然学界对中国人口红利是否消失存在争议,但实事求是观察,尚有相当一部分农村劳动力没有完全释放出来,劳动力红利还可延续,劳动力密集型产业也还需要长期存在。当务之急是创造更好的就业条件,释放这部分存量。而这首先就要创造一个劳动力愿意继续流动、可以安心劳动、能够公平获得报酬的市场环境。
这种宏观环境,必须从解决农民工欠薪这样的微观问题入手破题。所以总理才掷地有声地强调,拖欠农民工工资,发现一起解决一起,必须反复抓、抓到底。
拖欠工程款5000元以上怎么解决
1、拖欠工程款,属于普通民事纠纷,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无果的情况下,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法院判决胜诉后,拖欠方仍不支付的,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政府部门可以调处工程款的支付问题,但对拖欠工程款的问题没有裁判权,强制权。但如果是政府工程,可以向建设该工程的政府要求支付或者处理。欠款形成后,要在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以防丧失胜诉权。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