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土地承包新规生效,5种情况可中止承包合同!村干部能收回吗?
承包地是农民最为重要的权益之一,“耕者有其田”,每户农村家庭都有自己的承包地。
承包地大多数都是耕地,农民有了承包地,就有了安身立命、生存发展的基础,因此承包地对农民来说格外重要。
为了保障农民承包地的各项权益,规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国家农村农业部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将于2023年5月1日正式生效。
该办法对土地承包的各个方面都做了详尽的规定,让承包管理更加完善。
此前有农村朋友曾问过笔者这样一个问题,那就是农民的承包地会不会被收回?因为他们家跟村干部闹矛盾了,村干部说要收回他家的承包地,这会不会成真呢?
大家都知道,承包地是村里分给农民耕种的,村民跟村集体签订承包合同,然后就可以一直耕种了。
村里可以把地分给村民,那村里还有没有可能再收回去呢?
最新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的确规定了村集体中止承包合同、收回承包地的几种情况。
也就是说,在以下这些情况下,村集体是可以收回村民的承包地的,可以一起来了解下。
第一,承包方消亡的
承包方消亡,指的是这个家庭户里,都没有人了,最常见的就是农村五保户去世。
五保户都是一户一个人,他们由村里来负责养老,去世后户口就要销户,作为承包方整户消亡,其承包地就要由村集体收回。
至于说农村人进城落户,这并不属于“消亡”,只是户口迁走了。
按国家最新的规定,为鼓励农民进城,要保障进城落户农民的宅基地、承包地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承包方自愿交回全部承包地的
承包方自愿交回全部承包地,一般指的是现在正在试点推行的承包地有偿退出。
农民把自家承包地退还给村集体,中止承包合同,能拿到补偿款,一般每亩地在5万到20万之间。
第三,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转让的
现在农村大力推进土地改革,允许农民把自家的承包地经营权转让,拿到转让费。
转让之后,就相当于把自己的承包地“卖”给别人了。
当然,承包地所有权还是村集体的,实际上卖的是承包关系。
第四,承包地被全部征收的
土地征收是现在农村常有的事,因为很多城市都在扩展,每年都有无数农村转变为城市,同时还有很多工程建设在进行当中。
承包地被征收,土地性质都发生了变化,由耕地转变为建设用地,承包关系自然就不存在了。
第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农民的承包地,只有出现上述情况时,才会被村集体收回,中止承包关系。
根据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村干部是没有任何权利收回村民的承包地的,因为跟村民闹矛盾,就私自收回村民承包地,是不可能出现的。
还是那句话,承包地是农民最关键的权益之一,近些年来,国家相继通过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出台新的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等方式,来进一步保障农民的承包地权益。
家里有地的完全可以放心,哪怕全家人都进城了,也不会影响承包地的。
企业变更承包合同可以作为合同解除吗?
承包方与发包方协商一致时可以变更 解除承包合同 。根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受让方具有以下情形时,也可以单方解除承包合同: 1、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2、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 3、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 4、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 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条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二)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 (三)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 (四)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何时可以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可以变更解除承包合同的情形包括经承包方及发包方双方协商同意、承包方家庭成员全部外迁或者主要劳动力外迁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二条 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二)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
(三)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 (四)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土地承包合同的解除条件
法律主观:
一、土地承包合同解除条件
已经生效的农业承包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违约,更不得单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有两种情形,一是协议解除;二是法定解除。
协议解除,是指承包方和发包方经过协商,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而导致合同被解除。只要是承包方和发包方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思,达成了解除合同的共识,签订解除合同,那么农业承包合同自然就得到了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依据法律的规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合同的任何一方都有权解除合同。农业承包合同解除必须符合的法定解除条件主要有:
(1)不可抗力原因的产生而解除合同;
(2)因合同期限届满而解除合同;
(3) 合同约定解除 农业承包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而解除
(4)因不能实现农业承包合同的承包目的而解除;
(5)因承包方全家搬迁设区的市且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而合同解除;
(6)承包方无力经营且本人自愿解除;
(7)承包方在承包期内死亡且无人继承其承包经营权而合同解除;
(8)承包方长期不予经营,造成承包地闲置而可能导致合同解除;
(9)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而导致合同解除;
(10)承包方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经劝阻无效的;
(11)合同的继续履行将影响一方重大利益的等等。
如果双方达不成解除合同的合意,发包方或者承包方想要解除合同,只能符合诸如上述法定条件时,才可以要求依法解除合同,否则解除合同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然最终是否能够解除合同,还须经过法院根据具体的情况予以确认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
二、实践中的 解除 情况
在一些农村,有些村委会随意强行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那么,土地承包合同签订之后,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解除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1、经发包方、承包方协商同意,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承包方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
2、发包方承包方在签订合同时,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己经成熟的。
3、承包方的家庭成员全部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或者全部迁徙并落户外地的。
4、承包方丧失劳动能力,无力继续耕种土地,本人自愿放弃土地承包权的。
5、由于国家建设需要,承包方所承包的土地全部被依法征用或者批准占用的。
6、由于洪涝、地震等自然灾害的不可抗拒的原因,使全部承包土地严重破坏,承包合同全部无法履行的。
7、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违反法律法规和承包合同的约定,闲置荒芜承包的耕地且己2年以上的,由发包方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所发包的耕地。
8、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且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承包的,可以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三、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一)农村土地全面调整中产生纠纷的处理问题
在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后,村委以人地矛盾突出并经大多数村民同意为由对全村土地进行调整,有的村民特别是通过其他方式已承包到较多土地的村民不同意土地调整,在村委将其承包的土地分配给他人后,村民诉求继续履行合同。对于此类案件区别情况,实践中分类作出如下处理:
1、对于参与分地活动的当事人(一般是以抓阄方式分得土地),并且各农户已实际进行了耕种,判定已实际终止原合同,涉及的补偿或者赔偿问题可另行主张,对于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按照法律事实对当事人做出赔偿或者补偿。
2、对于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方拒绝参与土地调整,要求种植原承包地的,在村民未实际耕种前,原则上支持其诉求。但对于全村村民已实际耕种的,要由村委会做出赔偿,赔偿数额一般按照减少土地面积的纯收入与剩余承包年限的积;对于分配的实际土地面积和土地等级并未减少和降低的,如承包方未种植实际分配的土地,请求继续耕种原土地的,亦以合同终止为由不予支持,赔偿数额按照未耕种土地纯收入与未耕种年限二分之一的积计算。
3、对于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纳入了土地调整方案的,承包人参与了土地分配活动的,判定合同终止,参照承包方对土地的实际投入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一般不超过3年的土地纯收益)由村委会给予补偿,合同约定违约金的,按照违约金补偿。
客观地讲,以上司法处理是存在瑕疵的。按照土地承包法的立法本意,对于以家庭方式承包土地来讲,承包期之内只要承包人不同意调整,除非出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的、依法被征用土地等法定情形,是不允许做出土地调整的,而且即便出现了法定情形也只能做出个别调整。所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纠纷时,发包方调整承包方的土地是不合法的,按照对 土地承包经营权 的物权性保护原则,发包方应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对于以其他方式承包土地发生的纠纷,只要合同合法有效,承包方与发包方应全面履行合同。如发包方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亦应给予赔偿,这种赔偿往往数额较大。但就目前农村的实际状况来讲,特别是对于已实际耕种的情况来讲,如果不做出变通性处理,引发的后果不堪设想。鉴于现实状况,我们选择了以上司法处理方式,这不仅符合当前大多数农民的法律意识,而且对当事人来讲也是可接受的。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的发展,可在适当时机按照法律本意通过判决将此类案件的处理予以确定。
(二)农业承包 合同的效力 认定问题
发包方或者多数村民要求确认合同的效力,或者在审理相关案件中需要确认合同效力的情形。此类案件涉及的是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合同的效力问题。
1、原则上,只要合同形式合法应确定合同的效力,特别是作为发包方的村委会主张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
2、多数村民因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主张村委会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无效的,如承包方种植1年以上的,原则上不予支持;承包方种植不足1年的,原则上认定合同无效;投入不大的可予以适当补偿;有大量投入的,主要针对承包费,必要时针对承包期限作出调整。
3、确认合同效力后,如发包方主张增加承包费的,可视情增加。
4、合同本身存在不明确之处,如“两委”成员口头答复,合同条款不全、原村委会成员以个人名义出具答复意见等,此情形下,做出不利于合同继续履行的解释。
我国法律对重要承包事项都规定了民主议定原则,其法理依据是土地的经营管理者必须依照所有权人的集体意愿行事。最高院就承包合同违反民主议定原则的无效请求设定了一年的除斥期间,只要在承包合同签订后的一年以内没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就不能再以此认定合同无效。所谓“进行适当调整”也是以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有效为前提的,对无效合同是没有进行事后调整必要的。在审理具体案件确定合同效力时,我们的意见是原则上适用最高法院司法解释。
(三)关于损失的主张程序问题
当事人提出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请,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其继续履行合同的主张不能予以支持,其损失部分的救济程序问题。
1、一审法院应充分行使释明权,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不同意变更的,驳回诉讼请求,并在判决说理部分告知对损失部分另行主张;如存在依法解除和终止的情形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判定予以适当补偿。
2、对于当事人有赔偿请求的,可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确定赔偿数额;对于案件情况比较复杂,驳回诉求不利于稳定的案件,在当事人就赔偿数额问题存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可做出适当调查后,确定赔偿数额,不宜机械处理。
3、对于案件影响较大,涉及人数多的,一审期间因当事人不同意变更诉求被驳回的案件,二审法院应告知其应当变更诉讼请求,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不宜简单维持原判。
无论是以家庭方式承包土地的纠纷,还是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纠纷,都存在着损失的确定和如何主张问题。在有些案件中,当事人执意要履行合同,而根据现实状况其诉讼又难以得到实际支持,此时存在从实质上损害了少数人或个别人的利益问题。如果当事人不能继续履行合同,通过赔偿的方式得到救济,一般会产生较好的效果,尤其是对于一些特殊案件来讲更是如此。依照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我们确定了上述司法处理意见。
已生效的土地承包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违约和随意解除合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解除有什么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解除的条件如下:
1、是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土地承包合同目的。
2、是在土地承包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这种情称为预期违约,是指履行期限到来前的违约,又先期违约,它包括明示的和默示的预期违约。
3、是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土地承包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土地承包合同主要义务是指当事人一方能够履行合同,没有正当理由而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承包方、土地经营权人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承包经营合同解除情形有哪些
具体情形有: 一、双方协商同意,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承包方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 二、发包方、承包方在签订合同时,双方约定的 合同解除条件 己经成熟。 《 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八条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 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 委托合同 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企业 经营范围 登记管理规定》第八条 企业 变更经营范围 应当自企业作出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什么情形下可以解除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一、什么情形下可以解除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1、下列情形下可以解除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1)经发包方、承包方协商同意,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
(2)发包方承包方在签订合同时,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己经成熟的;
(3)承包方的家庭成员全部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
(4)承包方丧失劳动能力,无力继续耕种土地,本人自愿放弃土地承包权的;
(5)由于国家建设需要,承包方所承包的土地全部被依法征用或者批准占用的。
2、法律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二、土地承包合同可以转让吗土地承包合同可以转让,但要符合以下原则:
1、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2、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3、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