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合同条款不满意怎么办?向霸王条款说No!
涉及到金钱额度比较大的买卖生意,一般都会用合同规范下,保证这桩买卖合同的合法化。但有些人却发现在合同中有一些条款不符合实际,那么,如果购房者对合同条款不满意怎么办?下面我为你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涉及到金钱额度比较大的买卖生意,一般都会用合同规范下,保证这 桩 买卖合同的合法化。但有些人却发现在合同中有一些条款不符合实际,那么,如果购房者对合同条款不满意怎么办?下面我为你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一、对合同条款不满意怎么办?
1、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定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格式条款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免除或者限制格式条款提供方因可能产生的违约行为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排除或者限制对方当事人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其他免除格式条款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内容。
违反上述规定的,工商机关可以责令格式条款提供方限期改正。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2、遭遇格式条款的维权
购房人在签订 购房合同 时一定要谨慎,仔细研读所有条款,一旦发现违约责任条款不对等,应当及时提出异议并要求修改。对于现实生活中,许多购房人被迫接受不平等条款的现状,购房人可以向工商机关进行申诉,同时向法院主张调整。
不论购房超过1年还是未超过1年,购房人都可以根据《合同法》百一十四条主张调整为对等的违约责任。
二、 房屋买卖合同 有哪些不公平条款?
1、认购定金难归还
认购方选择 一次性付款 的,应在签订上述买卖合同的同时付清全部房款,认购定金自动转为房款,者所缴认购定金不退还。
建议:
商品房买卖属于大宗消费,经营者应为消费者留有一个合理的“犹豫期”,以便消费者深入研究有关资料,全面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自主决定是否购房。“犹豫期”内要求 退定金 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2、单方扩大解约权
签 认购书 十天内,认购方未能缴付上述各期楼款,出售方除可将认购方所付之款项没收外,并有权将该物业另行出售,无需事前告知认购方。
建议:
“没收”属强制性措施,是国家有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照其所具职能、法定程序方可行使的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没收”公民合法财产。消费交易双方是平等的主体,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当事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3、减免责任巧设计
在未签署正式 预售 契约前,若因出售方原因致使该物业不能出售时,出售方不受任何约定约束,只需退还所收定金而不必附加 利息 或赔偿。
建议:
按法律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一条款意味着 开发商 有过错时,不仅不受任何惩罚,就连利息和损失也得由消费者承担,是违法、无效条款。
4、违约责任不对等
甲方须于XX年X月X日前将 房产 交付使用,甲方若 延期交房 ,则每迟交一个月,按乙方已付房款3%计算罚金,付给乙方作赔偿。乙方若未按期限向甲方缴清房款,视为违约,甲方有权从乙方已交购房款中,扣罚10%的金额作 违约金 ,同时不予办理进户手续。
建议:
上述格式条款对合同双方支付违约金的额度规定不对等,实质上是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经营者责任,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消费者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变更。
5、 一房二卖 搞欺诈
双方签订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得违约,若甲方将乙方购房另转卖给他人,甲方应付给乙方已付房款3%作为对乙方的经济赔偿;若乙方中途无任何正当理由终止协议,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付甲方总房款的3%作为违约金,并扣乙方定金人民币叁仟元。
乙方 退房 款,需等待甲方在30日内将乙方所购房款退清。
建议:
一房二卖是典型的欺诈行为,经营者应当承担双倍赔偿责任。该条款利用消费者不懂法律,免除了经营者责任,剥夺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属违法、无效条款。
房屋买卖合同中常见的霸王条款!快看!
很多购房者在签合同的时候都会遇到霸王条款,但是购房者却不知道自己已经掉进了卖家精心布置的陷阱中。所以大家在签合同时一定要注意霸王条款,把有疑问或者不懂的条款都问清楚、写清楚。以下是房屋买卖合同中可能出现的几个霸王条款,大家一定要小心避开!
霸王条款一、买方无权调整合同
有些购房合同中会写明该合同一旦签字生效,买方将无权对合同内容进行调整和修改等类似条款,其实这就是霸王条款的类型之一。
购房合同是交易双方经过协商后制定的,在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很多意外的情况,使得合同的约定与实际不符,这时就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修订,作为当事人的买方,自然也是有权利对合同进行调整的。
霸王条款二、延期交房可免责
非卖方的原因而导致的延期交房,卖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这样的条款也是霸王条款的一种。
如果交易双方已经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交房的时间和方式等,那么卖方就必须按照约定的时间交房,若中途出现一些问题,致使交房时间延期,那么卖方必须提前告知买方,并且以书面形式进行说明,否则就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霸王条款三、买方无权选物业
大多数人在买房的时候都忽略了物业选择的问题,基本上是该房屋原来配备的是哪家的物业公司,买房之后依旧是这家。一些卖家便利用这一点,使用与物业公司合伙吃回扣的方式,坑骗买家,并故意在合同中约定必须使用这家物业公司,这其实也是一种霸王条款。该条款侵犯了买方的选择权和知情权,对其权益造成了损害,需要多加防范。
霸王条款四、违约责任不对等
说到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其实最常见的便是违约责任不对等的条款,一些房屋买卖合同中对购买方的违约责任总是约定地十分详细,但是对于售卖方的违约责任,不是不约定就是约定不清,这就为售卖方提供了很多欺骗购买方的机会。
所以,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违约责任不对等的条款,并且主动提出明确售卖方的违约责任,若对方不同意,那就不要轻易签下合同。
结语:
购房合同中的霸王条款问题
购房合同中的“霸王条款”问题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在购房合同中十分常见。很多业主在签订购房合同之时,注意到合同中有类似“本项目物业建筑体之外墙面、屋面、建筑体内部的共有部分所设广告位的经营权和收益权归出卖人享有”这样的格式条款,但由于购房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处于谈判的弱势地位,为了顺利购买房屋,亦会与出卖人签订对方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
法官提示大家,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无效。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对于购房合同中约定的“小区共有部分收益归出卖人享有”或其他限制、排除业主相关权利的条款,可能属于无效条款。
商品房买卖遇到霸王条款如何办
法律分析:一、在签订合同时,就应该明确向开发商提出要求予以修改。二、以下情况的霸王条款就是无效的:第一点:约定一方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一方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这种约定是无效的。第二点: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因此,在遇到霸王条款时,实在处于弱势地位只能签署合同,发生纠纷时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定符合前述规定的条款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购房合同 霸王条款
法律主观:
1、“本广告为要约邀请,一切图片、文字说明以合同为准。”《民法典》第473条第二款规定:“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2、“出卖人在售房过程中向买受人提供的图纸、资料、宣传广告等,除有特别说明的外,均仅供买受人购房参考,不得视为合同内容条款,出卖人享有最终解释权。”或者“甲方提供的售楼资料及沙盘展示用于广告宣传,如乙方对于售房资料及沙盘和甲方有不同理解,甲方拥有最终解释权。” 3、“本认购书签订7日内,认购人未能交纳首付款或与出卖人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的,认购人所付定金不予退还。”或者“乙方须在本协议签定之日起,XX日内到“XXXXX”售楼现场与甲方签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 》及其它相关文件;若乙方逾期未与甲方 签订买卖合同 ,甲方有权将乙方所定的该套商品房另行销售而无需告知,本协议自动作废,且上述定金不予退还。” 4、“楼宇屋面及外墙使用权不属于买受人,买卖双方同意屋顶和外墙面广告权、会所、休闲娱乐设施及其他卖方投资建造的经营性房产和设施权益属出卖方。”或者“出卖人有权无偿使用建筑外墙、屋面,用以标注本项目开放商名称、小区名称等,而不需要征得买受人的同意。”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购房合同补充协议霸王条款怎么办
一般认为无效。一般情况下补充协议条款与原合同不一致或发生冲突时,应当以补充协议为准,但是霸王条款一般被认定无效;房屋质量问题无法维修或属于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购房者可直接要求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一、购房补充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只要是双方自愿签署的,没有强迫的情况,有法律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二、补充协议的性质与适用是如何的
补充协议”或者称为“协议补充”,是指当事人对于合同中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而达成的协议。“补充协议”是相对于已经存在的合同而言的,“协议补充”就是通过协议方式补充已经存在的合同中存在的漏洞。因此,已经存在的合同与“补充协议”之间是主从关系。已经存在的合同是主合同,“补充协议”是从合同。已经存在的合同作为主合同不以“补充协议”的存在为前提,或者说不受“补充协议”的制约而独立存在。反之,“补充协议”必须以已经存在的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尽管“补充协议”相对于主合同而言没有独立性,但是其本身也是协议。因此,“补充协议”的成立和生效与主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依据相同。《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据此,只有主合同生效,因质量、价款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造成履行困难的情形下,才能通过“协议补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以利于主合同的履行,从而实现当事人订立主合同的目的。
“协议补充”的内容应当是主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根据《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规定,包括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费用的负担等。这也就是说,对于主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内容,可以通过“协议补充”使其变成有约定;对于主合同中约定不明确的内容,可以通过“协议补充”使其变成约定明确。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主合同的履行。
“补充协议”的内容应当是主合同的非主要内容,也可以说是非主要条款。如果是主合同的主要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主合同不成立也不生效,那么谈不上“协议补充”。根据《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以及《合同法》总则、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影响主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有三:即当事人条款、标的条款和数量条款。这些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主合同不成立。主合同不成立,谈不到生效,更谈不上履行。此时,“补充协议”没有存在的前提。当事人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必备条款达成的协议,不是“补充协议”而是一个“新协议”,对“新协议”中的非主要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才有“补充协议”存在的前提和基础。根据《合同法》第61条和第62条规定,“补充协议”是对主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项补充的首选方式,即当事人对于主合同中的上述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法律首先赋予当事人“协议补充”。只有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才能按照主合同条款进行体系解释或者按照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进行补充。只要上述方式之一就能补充主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就不能适用第62条规定的任意性规范。
三、购房补充协议怎么写?
购房者和开发商的信息是不对等的,因为购房合同一般都是格式合同,合同范本中需要包括的内容只是法律规定的大概范围,具体每一项内容都需要购房者仔细斟酌。对于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以及约定不符合购房者利益的问题,可以与开发商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下面就一些具体内容做一些总结:
违约责任要具体:
应对取得产权证的具体日期做出明确规定。注明如果在规定日期未能取得房产证应视为“房产证无法取得的开发商一方的单方面违约行为”。对于此项“开发商的单方面违约行为”业主有权选择退房。开发商必须在15个工做日内(业主可自行商议)退还所有业主已交纳房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有霸王条款怎么办
只要合同中涉嫌霸王条款,就应该视为无效。如果消费者签订了含有不平等条款的合同,消费者在1年内有权向法院诉讼提出修改,法院应确认该合同条款无效,并根据公平合理原则予以纠正。霸王条款也就是所谓的格式条款,与国家法律规定相悖。
法律分析
遇到霸王条款的不合理行为,一定要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要勇敢的提出异议。针对合同上不合理的条款要积极进行协商,力求让对方做出修正,直到符合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为止。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比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合同中有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有以上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能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制定不公平的条款欺负对方当事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