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私自赠与财物给小三,妻子可以主张返还吗
法律分析:我国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与她人发生婚外情并赠与财物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而且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权,赠与小三财物的行为应属无效,无效后的赠与行为应当返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婚外情期间给小三的财物能否要回呢
法律分析:婚外情期间给小三的财物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能要回,男方未经女方同意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送给第三者,属于无权赠与。但如果赠与的是个人财产,则属于有效赠与,此时不可以要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外情期间给予小三的财物能否要回
法律主观:
在一方婚外情期间,另一方能要回给予小三的财物。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私自将钱款赠送给第三者,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一方的财产权,不属于赠与。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外赠与能否要求返还
婚外情所涉赠与财物应当的返还方式:若赠与金钱,则应返还金钱,若赠与不动产、或车辆等动产的,应返还实物。且前述财产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该财产属于赠与方个人财产的,另一方无权要求返还。夫妻共同财产就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所得到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被继承人或赠与人明确说归一方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并且,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在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丈夫出轨小三后,直接未经过妻子的同意,因此侵犯了共同财产权的处分权。而且对方属于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因此被认定为全部无效的赠予。而坊间认为,夫妻共同财产,丈夫处理一半财产给小三是可以的?因此在要求其返还时,只需要返还一半。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因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故处分“无效”的效力及于共有财产的整体,擅自处分行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因此剧情中的阚先生赠予知否的房产,应当原物返还房产,所以并不是将房子劈成两半,然后返还一半。
丈夫出轨小三后,直接未经过妻子的同意,因此侵犯了共同财产权的处分权。而且对方属于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因此被认定为全部无效的赠予。而坊间认为,夫妻共同财产,丈夫处理一半财产给小三是可以的?因此在要求其返还时,只需要返还一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恋爱中的财物如何返还?
1、在恋爱期间借贷,在分手之后,应当返还;
2、在恋爱期间,双方互相请吃饭,买一些小礼物,分手之后是不需要返还的;
3、恋爱期间的财物赠与,数额较大的话,应当返还;
4、恋爱期间送往的节日礼品或订婚、男女来往的宴席,可不予返还;
5、对他人可能造成影响的财物、礼物等应当返还。
实践中类是恋爱期间赠与财物产生纠纷是比较常见的,主要看这个赠与行为的性质而定:
1、如果是恋爱期间借贷,那么应于返还;
2、如果是赠与,一看财物金额大小,二看是否以结婚为目的或者为条件的。
恋爱期间赠与财物一般情况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对于男女双方在恋爱或婚约期间互送的围巾、手帕、普通的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不返还不足以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不予返还;
(2)对于此期间送往的节日礼品或订婚、男女来往的宴席,可不予返还;
(3)对于男女双方互赠的照片,一方坚持要求退还的,应当说服对方,尽量返还;
(4)对于恋爱或订婚一方送与另一方的大宗财物(手表、电视机、摩托车、金项链以及高级贵重衣物等)和一定数额的金钱(见面礼、叩头礼等),一般应予返还。因为大宗物或金钱基于恋爱关系或婚约关系而存在,以与之结婚为前提,一旦这个关系不存在,丧失前提,另一方取得财物就失去基础,再占有此项财物则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如果原物不在,或收取方无力返还,应折价补偿或不予返还;
(5)对于以财物为诱饵,玩弄异性和他人感情,道德败坏的,即使送与对方较大数额的财物,从道德角度来讲,可以选择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