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人如何解除合同
法律主观:
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承揽合同签订后,定作人要解除合同的,一定要在承揽人完成工作之前解除。定作人解除合同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损失。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七条
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七条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有关设计变更的合同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有关设计变更的合同规定包括:定作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改变承包工程的要求,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承包人所有的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七条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七百七十八条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八百零八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要求的,造成承揽人损失的需要赔偿吗?
现实问题
郭某至某家具专卖店订购了一套家具,家具店按照郭某的要求制作图样并由郭某签字确认。双方约定家具价格为9000元,两个星期后送货至郭某家中安装。一个星期后,郭某致电该家具店,要求变更部分样式,此时该家具店已经根据设计图量裁完毕。在家具店按照郭某的要求如期送货至郭某的家中并安装后,家具店的工作人员要求郭某额外支付因中途变更要求而造成家具店木材损失的部分费用,但遭到了郭某的拒绝,双方因此发生争执。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上述案例中,郭某在家具定制的途中临时改变要求,已经造成了家具店的木材损失等相关损失,理应赔偿。但家具店应当在郭某要求变更样式时就告知郭某该点,送货上门后才临时变价显然不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定作人的违约责任有哪些,承揽人的违约责任有哪些
您好,一、定作人的违约责任有哪些
1、解除合同的责任
定作人在承揽合同履行完毕之前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解除合同,但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必须赔偿损失。
2、逾期付款的责任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如果定作人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报酬或价款,承揽人可以变卖工作成果,用所得价款扣除其应得的报酬或价款。定作人还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承揽人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酬金总额的1‰ 偿付违约金。
3、中途变更工作要求的责任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包括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同时,定作人变更合同约定的工作成果交付地点或接收单位,并因此使承揽人多支出费用的,应由定作人承担。
4、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材料的责任
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如果定作人所提供的材料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定作人应当负责更换、补齐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应赔偿因此给承揽人造成的损失。
5、未如期接受工作成果的责任
定作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接受工作成果,否则,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定作人除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规定偿付违约金外,还应当承担承揽人对该工作成果所实际支付的保管费、保养费。如果该项工作成果是由运输部门代运的,定作人还应当赔偿承揽人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
二、承揽人的违约责任有哪些
1、不能完成工作或不能交付的责任
承揽人不能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工作或不能在约定时间内交付工作成果的,应当偿付违约金。
2、迟延交付的责任
承揽人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交付工作成果的,应向定作人偿付违约金,并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支付相应的利息。承揽人偿付违约金后,还应当继续履行债务或者赔偿损失。
3、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应承担的责任
如果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定作人接受该工作成果的,应当按质论价,减少报酬;定作人不同意接受该工作成果的,承揽人应当按定作人的要求修理、重作,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赔偿给定作人造成的损失。
4、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应承担的责任
《合同法》明确禁止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擅自进行更换,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承揽人违反这一规定的,应按定作人的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5、保管不善应当承担的责任
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并应承担在其占有期间材料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如果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保管不善,致使材料毁损、灭失的,要赔偿定作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承揽人对工作成果也负有妥善保管的责任。工作成果在交付定作人之前,或异地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合同的约定而由定作人代为保管时,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或者由承揽人偿付定作人代为保管而实际支付的费用。
6、对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负责
按《合同法》规定,承揽人不能未经定作人同意就把自己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否则,在定作人不解除合同的条件下,承揽人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当然,如果定作人不同意承揽人把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7、违反保密要求的责任
如果承揽人违反保密约定,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或者向第三人泄露秘密的,应向定作人交还复制品或技术资料,赔偿因此给定作人造成的损失。
8、承担连带责任
承揽人不只一个,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应当就工作成果共同向定作人承担责任及其他相关责任。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承揽合同的违约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第一,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人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作人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人赔偿。第二,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作人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部分定作人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人赔偿。第三,未按合同规定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定作人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承揽人应当偿付定作人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承揽人赔偿损失。第四,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定作人偿付违约金;合同中无具体规定的,应当比照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价款总额计算,向定作人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未经定作人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人有权拒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五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第七百七十六条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七百七十七条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七百八十一条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