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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造价(以下简称工程造价)的管理,规范工程造价的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固体资产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整个过程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程器具购置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及工程建设其它费用等。第三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土木建筑、设备安装及管线敷设、市政、园林、高级装饰、修缮等建设工程的投资估算、工程概预算、招标标底、工程结算的编制和审核,以及进行工程造价计价咨询服务等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适用于本规定。第四条 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工程造价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工作。其所属的市造价管理部门负责对市区范围内的工程造价进行具体管理,并负责对各县(含县级市,下同)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业务进行指导。

各县建设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造价管理部门同时是市造价管理部门的分支机构,负责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行使有关规定赋予的造价管理职能。第五条 工程造价管理实行动态管理的原则,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在保障国家利益的前提下,保护各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公正、合理、准确、及时地确定工程造价。第六条 市造价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造价、标准定额的规定,组织编制和管理本市范围内的建安材料预算价格,发布区主要建筑材料结算价格、地方材料价格调整系数、工程造价浮动指数和建筑人工日工资单价,根据实际补充和管理省定额缺而本市常用的地方性定额项目,建立资料积累制度和工程造价数据库。第七条 凡从事工程概、预(结)算和标底编审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概预算专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公正、合理、准确地编审工程概、预(结)算和标底基价。第八条 按预算包干的工程承包造价、招标工程标底基价和中标价、按实结算的工程造价,均应经造价管理部门或有审定工程造价资质的部门(以下统称工程造价审定单位)的审定方为有效。第九条 经审定的建设工程预算或中标造价是确定工程造价的技术经济文件,是拨付工程款、工程竣工结算和进行工程招投标的依据。第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在确定工程造价的主要依据。工程结算应由有资格的人员根据竣工图、设计变更、隐蔽工程记录、施工承包合同等工程资料和有关定额及计价规定编制。第十一条 工程造价审定单位应在下列期限内提出工程结算的审定结果: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下的,在30天内;1000万元以下的,在45天内;3000万元以下的,在60天内;3000万以上的,在90天内。

承发包双方有关人员应密切配合工程造价审定单位的工作,及时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无故拖延。第十二条 造价管理部门应不定期对从事工程预结算的编审单位、编制人员、预结算书进行稽查,对稽查中发现的问题,可依法进行处理。第十三条 本市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和培训发证和管理工程由市造价管理部门负责。

造价管理部门每年应对从事工程造价预、结算专业人员所持的资格证书进行一次年审验证。第十四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必须对编制概算、预算、结算、标底负责。对编制质量达不到有关规定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视其情节轻重,做法予以处理。第十五条 组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按规定向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领取国家建设部或省建委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并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后,方可从业。第十六条 经批准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可向社会提供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预、结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服务,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以及提供工程造价信息等。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时,可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按下列标准收取中介咨询服务时,可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按下列标准收取中介服务费:

(一)工程预算(结)算编制费按工程造价(单位工程造价不足50万元的,按50万元,下同)的3‰计取;

(二)工程预(结)算审核费按工程造价的1.5‰计取。对外商投资工程项目的收费可参照上述标准,在30%之内上浮。

汕头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鉴证办法?

经2000年4月12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届二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0年五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管理,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及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合同鉴证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鉴证,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起初性和合法性的一项监督管理制度。

第三条 凡特区范围内从事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勘察设计、施工(含装饰装修)、建设监理以及建筑配构件生产等发包和承包活动所签订的合同的鉴证,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鉴证机关(以下简称鉴证机关)。

第五条 凡属政府通过财政拨款投资,包括含有政府财政拨款的多种资金来源的项目,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有产权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工程项目中,其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200万以上的建筑、安装工程和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上的装饰工程,以及工程造价在300万元以上的能源、水利、交通建设工程,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或生产前,向鉴证机关提出鉴证申请。合同未经鉴证的,工程不准开工建设。

第六条 当事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鉴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文本正本二份、副本若干份;

(二)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三)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代理证明;

(四)鉴证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完备的,鉴证机关应当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予以补正。

第七条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当事人提交鉴证的合同文本必须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联合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八条 鉴证机关应对申请鉴证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合同主体、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是否合格;

(二)合同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有关计划的要求;

(三)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四)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齐全、文字表达是否准确;

(五)合同签订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第九条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如实向鉴证机关反映情况,回答鉴证机关提出的问题。

第十条 鉴证机关办理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鉴证,需要进行调查的,应当先行调查。必要时,可依照《合同鉴证办法》的有关规定委托外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调查。

第十一条 对不关证明材料齐全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鉴证机关应在3日内(需要委托外地调查的应在1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有关条件的,由鉴证人员签章并加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济合同鉴证专用章后,正式签发《经济合同鉴证书》。

经审查认为其不真实、不合法的,或有足以影响合同效力的缺陷当事人拒绝更正的,以及属其他依法不能鉴证的,鉴证机关应不予鉴证,并向合同当事人书面说明不予鉴证的理由,同时在合同文本上予以注明。

第十二条 鉴证机关鉴证后,可按有关规定向合同双方当事人收取合同鉴证费。鉴证费应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并严格执行有关票据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对已经鉴证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鉴证机关应负责做好合同履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工作,并根据合同当事人的申请,及时调解合同纠纷。

第十四条 已经鉴证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时,应向鉴证机关提交有关变更协议和其他文件资料,办理变更鉴证手续。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应当办理鉴证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未经鉴证的,有关经办银行不予办理拨款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质监部门不予办理质监。同时,由鉴证机关责令合同双方当事人补办鉴证手续,并可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对采取欺骗手段或隐瞒真实情况骗取鉴证的,鉴证机关应撤销原鉴证,并可要求当事人重新办理鉴证,鉴证费不予退还,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鉴证机关发现鉴证确有错误时,应撤销鉴证,并退还鉴证费,经当事人造成损失的,鉴证机关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鉴证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出具《经济合同鉴证书》,或者在鉴证活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本单位或上一级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潮阳市、澄海市、南澳县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鉴证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9月26日汕头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汕头市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鉴证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汕头市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文本

甲方名称:_______________ 乙方名称:_______________

甲方身份证:_____________ 乙方身份证:_____________

甲方电话:_______________ 乙方电话:_______________

甲方地址:_______________ 乙方地址: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甲方决定委托乙方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室内装饰装修的特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特签订本合同,供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

2、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

3、房屋间数:_______________

4、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

5、装饰装修项目、内容:_______________

6、工程委托方式(下述三种方式选择一种,甲方或乙方供料的,应填写材料清单,双方签名确认):______

(1)乙方包工包料;

(2)乙方包工,甲乙双方各自部分包料;

(3)乙方包工,甲方负责全部供料;

7、工程期限______天。

(1)开工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竣工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8、工程图纸提供方式:甲方应于开工前提供已确认的图纸3份给乙方作为施工依据。如图纸变更或不符,双方再进行协商修改,重新确认。

第二条 工程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

1、双方商定,本工程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元。

2、总计方式,每平方米装饰造价________元。

3、装饰价款合计: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____元 / 平方米 =____元。

4、逐项计算方式

(1)材料费____元;

(2)人工费____元;

(3)室内建筑物拆除费____元;

(4)施工清运费____元;

(5)搬卸费____元;

(6)管理费____元;

(7)税金____元;

以上合计____元。

5、付款方式

(1)合同一经签订,甲方即应付首期款 % 元。

(2)工程进度进入 阶段( 年 月 日)再付款 % _______ 元。

(3)工程进度进入 阶段( 年 月 日)再付款 % _______ 元。

(4)工程全部竣工,由甲方验收合格,签字后即付清工程余款 % ________ 元。

(5)工程进度与付款进度发生不同步的矛盾时,甲方应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进度付款。

(6)双方可以补充合同形式协商其他付款方式。

(7)施工中如有项目增减或规格型号、设备品种需要变动,双方签订补充合同确认变更项目和价格。增减项目的价款必须办理手续或当场结清。

(8)甲方未按合同规定预付工程进度款的, 每逾期一天按未付工程价款额的 % 支付给乙方。

第三条 工程质量

1、工程使用主要材料的品种、规格、名称,须经双方签字认可。

2、工程验收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室内装饰工程质量规范》;

(2)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制定的《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

(3)甲乙双方约定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因质量问题的鉴定费用、调解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条 材料供应

1、乙方须严格按照国家《物价法》有关价格条例规定,对合同中所用的材料、产品、设备一律实行明码标价,明码的价格作为本结算的最终价格,不受市场价格波动影响。

2、甲方或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品种,由指定者提供式样、色调和规格的样品或样本。

3、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产品、设备,应该是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如延期到达,施工期顺延,并按误工期处罚。材料经乙方验收发现不符合质量要求,要及时与甲方联系,验收后由乙方负责保管,由于保管不当而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五条 工程工期

1、如果因乙方原因而延迟完工,每天按人工费的 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如果因甲方原因而延迟完工,每延迟一天,从装潢工程价款中人工费的____作为误工费支付给乙方,违约金总额不超过人工费总额。

以下原因不能视为乙方延误工期。

(1)工程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变化。

(2)甲方未按时支付工程款。

(3)不可抗力。

(4)其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工。

2、由甲方自行挑选材料,产品、设备,因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和工期,其返工费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由乙方施工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

3、暂停施工

(1)甲乙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矛盾而停工,双方必须在一周内制定解决方案,确定复工时间。如最终责任不属于乙方,均不按违约或延迟工期论处。

(2)甲方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 48 小时内拿出处理意见。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工程,乙方实施甲方处理意见后,可提出复工要求,甲方应及时给予答复,由甲方承担损失和费用,并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因甲方不及时作答复,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认为甲方部分或全部取消合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4、施工中如因甲方原因要求重新返工的或因甲方更改施工内容而延误工期的,均需签证,甲方须承担全部施工费用。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由乙方承担责任,工期不变。

5、施工中,甲方未经乙方同意,私自通知施工人员擅自更改施工内容所引起的质量问题和延误工期,甲方自负责任。

第六条 工程验收

1、隐蔽工程的质量验收

(1)隐蔽工程验收范围指电器线路和电线保护装置、水管、家用中央空调。

(2)乙方根据合同约定对隐蔽工程先自检再验收,乙方必须在____小时前通知甲方参加。如甲方不能按时参加,须在开始验收 小时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两天。如甲方既未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应承认验收记录。

(3)如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整改后重新验收,如工程符合规范要求,验收 小时后甲方不在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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