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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合同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

法律分析:缔约过失责任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是已经订立了合同,在合同还未开始履行,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违反预约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法律主观:

根本违约和预期违约导致的法律后果是出现根本违约的,违约人要按承担违约的责任,如果是预期违约的,承担什么法律后果,由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决定。相关法律规定,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本违约属于法定解除的事由,可以解除合同。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当出现法定解除合同的事由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本违约是由于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合同的目的不能根本实现,由此产生的一种解除合同的权利。,根本违约解除合同要催告。根据法律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构成根本违约时,守约的一方当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权。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是怎样的

合同一共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本约合同,另外一种就是预约合同,预约合同算是一种独立的合同,作为合同就会有违约条款的有关规定,那么预约合同的违约条款是否会和其他合同的违约条款有一定的区别呢,会有什么样子的特殊要求呢。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等方面的问题如下所述。

1、 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合同分为预约和本约。预约是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本约则是履行该预约而订立的合同。

2、 预约是独立契约。预约是独立的合同。预约生效后,当事人负有履行预约所约定的订立本约的义务,只要本约没有订立,就是没有履行预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按照《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其他权利转让或者有偿合同在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由于法律尚未对房屋租赁的预约合同加以明文规定,所以,其适用该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

4、 可见,《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预约,使预约合同成为有名合同,明确了预约合同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违反了预约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等法律责任。

5、 缔约过失责任和预约合同违约责任的区别。从责任形成条件上来看,“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而产生的责任,它以合同关系的存大为前提条件。”而“缔约过失责任则适用于合同订立中及合同不成立、无效和被撤销的情况下。”所以区分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要看合同关系是否有效成立。如果存在的是有效的合同关系,则应适用违约责任,而不必去考虑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如果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则可以考虑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6、 从所违反债务的性质和类型上来看。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债务,是一种约定义务,其核心为给付义务;而缔约过失责任则是违反了先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其核心是随义务。由于这两种债务在性质上存在着较明显的差异,因此也成为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之间的一个显著区别。

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等方面的问题如上所述。根据上文的描述预约合同违约同样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一般情况下预约合同违约的话都需要按照预约合同中的违约条款进行违约赔偿。因为预约合同也算是一个独立的合同,具有合同具备的法律效力。

购房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怎么判定

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债务,是一种约定义务,其核心为给付义务,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可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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