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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解释原则 举例说明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

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

《合同法》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出发,对格式条款从三个方面予以限制:

第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

第二,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也就是说,应当以可能订约者的平均的、合理的理解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

第二、对条款制作人作不利的解释.此项解释原则来源于罗马法上“有疑义者就为表义者不利之解释”原则,后来被法学界广泛接受.

第三、非格式条款优先于格式条款.如果在一个合同中,既有格式条款,又有非格式条款(即由双方当事人经过共同协商、达成一致后所拟定的条款),并且两种条款的内容不一致,那么采用不同条款,会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产生重大、不同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根据该原则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这也是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并且在一般情况下也更有利于保护广大消费者.

格式条款的适用,否定了合同自由原则

法律主观:

对格式条款解释应遵循的原则是:合同自由原则、严格解释原则、诚信解释原则。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 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二)对条款制作人作不利的解释; (三)非格式条款优先于格式条款。

简述格式条款解释的原则

通常理解:以客观合理性标准解释的原则;统一解释:以理性人的理解力为标准;限制解释:严格解释原则,不类推适用、不扩张适用;最狭义解释;调和解释:尽量使矛盾的条款在共通范围内都有效;个别商议条款优先:非格式条款优先。

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

【法律分析】

首先,对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提示义务,新增“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规定。根据不同交易模式及合同性质,“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可以包括交货安排、付款方式、验收期限、争议解决等,格式条款提供方需采用合理方式提示相对方注意该款内容。关于合理方式,有关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借鉴有关法规解释关于“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的规定,可以采用加粗、加黑、加下划线等方式提示说明。其次,对于格式条款相对方的救济措施,新增“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的规定。依据合同及相关法规解释,对于没有尽到提示或说明义务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格式条款。该条弊端在于,撤销权的行使不仅需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请求,请求行使时间亦受到除斥期间限制。如果格式条款提供方未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相对方无法知晓或明确该条款具体内容的,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亦无需对该条款效力进行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是什么

格式条款为合同条款,因此格式条款的解释,也应为合同解释的一项内容,自然也应适用合同解释的一般规则。但格式条款与一般合同条款不同之处在于它并非是由当事人双方相互协商拟定的,而往往是由格式条款提供方一方事先拟定的,因此,对格式条款的解释也必须遵循特别的规则。 《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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