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个人签字有效吗
法律主观:
工程合同个人签字的,一般无效。根据法律规定,从事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因此个人签订的工程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法律客观:
《建筑法》
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自己打印的合同签字有效吗
法律主观:
从合同效力上讲,只要双方签字盖章,合同就会生效,就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电子扫描或者是传真打印合同,签字之后也是有效的。如果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产生纠纷,对方否认 合同的效力 ,且没有其他 证据 来证明合同内容,法院通常不会采信该传真件。 《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签施工建筑劳务大清包合同,可以以个人的名义签吗,签了有效吗,怎样签,如结不了合同款,可起诉吗?
1、 如果合同是以公司名义签订,那么,该员工仅代表公司的利益,应该由公司承担付款义务,而不是员工个人承担。
因此,施工队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支付工程款,若是拒绝不肯支付,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或是去法院起诉处理。
2、如果合同是以员工名义签订,员工需要承担相应的付款义务,但不是承担最终的责任。
具体地,公司员工可以按照以下处理:
(1)先确认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去法院起诉公司支付工程款,提交相应的证据,比如通话记录、邮件等,只要能够证明老板有指示任务即可。劳务分包企业合同备案流程
1、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及劳动合同用工必须使用本市统一的《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和《建筑劳务作业人员劳动合同》文本。
2、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在劳务分包施工合同签订7日内,到项目所在地的分包、劳务市场办理合同备案和综合保险手续,劳务分包施工合同必须加盖合同双方单位的合同备案专用章。
3、劳务分包企业必须与使用的每位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及时向总包企业提供务工人员名单,要进行用工人数比对,并经总包企业盖章认可后,到工程所在地劳务、分包市场办理综合保险手续。
4、劳务分包企业使用的劳务人员因故离开,需及时到分包劳务市场办理综合保险注销手续。
保险费应由发包人缴纳。劳务分包人施工前,工程总承包人应获得发包人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的保险。
施工合同签字就生效吗
施工合同签字之后可以生效的,但不必然生效。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既可以只签字而不盖章,也可以只盖章而不签字,也可以既签字又盖章。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盖章之后才发生效力,签字不生效。
如果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合同未签字已经生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实际施工人签订合同是否有效
以江苏省为例,由项目经理或者实际施工人对外签订的合同,合同上既没有公章也没有项目部章,只有项目经理或者实际施工人的签字。这类合同的效力认定要分两种情况:其一,项目经理如果是施工单位的职工,那么这种行为一般认定为职务行为,对于职务行为,施工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其二,项目经理如果不是单位的职工,实质上是工程实际施工人的,这类合同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因法律上成立表见代理而认定有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的项目部或项目经理以承包人名义订立合同,债权人要求承包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项目部或者项目经理没有代理权限的除外。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 承包人的项目部或项目经理以承包人名义订立合同,债权人要求承包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项目部或者项目经理没有代理权限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