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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阴阳合同纠纷该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发生阴阳合同纠纷后,一般情况下,后签的合同为准。无法判断先后的,应当证明哪份为真实意思,根据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认定其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八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百九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施工合同与招投标不一致的,属于阴阳合同,按照招投标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来确定各自权利义务\x0d\x0a\x0d\x0a《招标投标法》\x0d\x0a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x0d\x0a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x0d\x0a\x0d\x0a《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x0d\x0a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建筑施工领域的阴阳合同可以撤销吗

法律分析:建筑施工领域的阴阳合同一般不属于可撤销的情形,不可以撤销。但是其中的阳合同是无效的,因此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定该合同无效。至于阴合同,如果是依法订立的,仍然是有效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建设工程签订阴阳合同处罚

面临政府监管部门的 行政处罚 ,给予 警告 ,可以并处罚款,对涉事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 》 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 招标 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 投标 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 行贿 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 违法所得 的,并处 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 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 法规 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阴阳合同的纠纷应该怎么处理

对于阴阳合同纠纷的案件,应当作如下处理:1、认定阳合同无效,即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对外合同,因其不属于合同双方真实合意,不能认定为有效的民事法律关系;2、认定阴合同有效,该合同属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是被阳合同所掩盖的真实民事法律关系,应当认定其有效成立,合同双方应当以阴合同为准实际履行;3、如阳合同的订立是为虚构高额价款交易,使其他本可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股东或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则在认定阳合同无效后,其他股东或共有人有权以阴合同价款为同等条件,再次主张优先购买权;4、如阳合同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为招投标而经过合法的招投标程序,该合同在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备案,属有效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该种情形下阳合同因法律的特别规定而作为有效合同存在并得以实际履行,阴合同无效。阴阳合同本身就属于违法行为,其中以虚假意思订立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双方因阴阳合同发生纠纷的,可以先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请相关组织进行调解,合同中约定由仲裁条款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判决。如果通过签订阴阳合同来达到逃税的目的的,将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阴阳合同无效已经履行了怎么处理?

在建设工程领域中,存在大量的“阴阳合同”,又称“黑白合同”,是指当事人就同一标的工程签订二份或二份以上实质性内容相异的合同,通常“阳合同”是指发包方与承包方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依据招投标文件签订的在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阴合同”则是承包方与发包方为规避政府管理,私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履行规定的招投标程序,且该合同未在建设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但适用本条规定的前提是备案的中标合同为有效合同。签订了标前合同(阴合同)后又违法进行招投标并另行订立中标合同(阳合同),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中标无效,从而必然导致因此签订的标前合同和中标合同均无效。故本案并不适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因此,标前合同(阴合同)与备案的中标合同(阳合同)均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认定为无效时,应按照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建设工程合同结算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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