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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买卖合同后房子被保全

法律主观:

已经签了买卖合同与案件有关的房产能被保全。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在对该案判决前依法对房屋采取的强制性措施,保全限于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房屋被保全后想卖房子怎么办

房子被保全的,是不能进行买卖的,必须解除保全,才能买卖。因为房产一旦被保全,就证明该房产涉诉,房屋产权有争议,此时房产是不能过户的,因此无法交易。强行买卖还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申请查封后需要向执行局申请执行立案,委托评估后向社会公布房产信息,进行拍卖。

一、财产保全措施解除的五个条件是:

1、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在15日内未起诉的;

2、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

3、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请的;

4、人民法院确认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意见有理,而作出新裁定,撤销原财产保全裁定的;

5、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判决的义务,财产保全已没有存在意义的。

二、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的条件:

1、保全错误的;

2、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3、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 财产保全期间,被保全人请求对被保全财产自行处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损害申请保全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准许,但应当监督被保全人按照合理价格在指定期限内处分,并控制相应价款。

被保全人请求对作为争议标的的被保全财产自行处分的,须经申请保全人同意。

人民法院准许被保全人自行处分被保全财产的,应当通知申请保全人;申请保全人不同意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

保全的房产在执行终结后如何处理

保全的房产在执行终结后应当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在对该案判决前依当事人申请,可以依法对房屋采取诉讼保全等强制性措施。保全的房产在执行终结后五日内可以解除,情况紧急的四十八小时内可以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四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房屋已经买卖,还未过户,遭保全,如何处理

法律主观:

房产保全失效后可以过户。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在对该案判决前依当事人申请,可以依法对房屋采取诉讼保全等强制性措施。房产三年到期未采取续封或续冻措施的,保全措施自动失效。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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