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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条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需要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一、双方协商一致决定解除合同。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三、一方预期违约。也就是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五、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条件是什么

1、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合同后,又将同一商品房抵押给第三人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

2、出卖人将同一房屋出售给两个以上的买受人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

3、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将同一房屋出售给买受人的,买受人得知情况后可以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或者解除合同。

4、其他商品房权利存在瑕疵,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主要指出卖人所售的商品房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买受人可以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5、因房屋面积误差过大,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6、出卖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受人可以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条件有哪些

法律主观: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存在以下情形时可以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 1、 开发商延期交房 的; 2、开发商销售手续不全导致合同无效; 3、开发商未经购房人同意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的; 4、因国家政策原因不能办理按揭贷款的; 5、商品房存在抵押或其他经济纠纷的; 6、 商品房合同 约定的面积与产权登记时实测的面积误差超过3%; 7、商品房质量严重不合格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 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 商品房买卖合同 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合同没有约定 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 继续履行合同 ,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 实际面积小 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卖方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条件是什么

法律主观:

卖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条件有:买方延期支付定金、延期支付首期款、逾期办理资金监管、逾期办理银行按揭经催告仍未履行的或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方明确表示拒绝继续购房的;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条件

法律主观:

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前提条件是:逾期交房超过一定期限的;房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不能修复或经修复仍不能达到约定质量标准的;由于开发商的过错不能依约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的;购房者拒不支付房款的。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有哪些条件

法律分析: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条件有以下这些:

1、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2、当事人约定了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3、出现法定可解除情形时,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法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条件是什么

一、在 房屋买卖合同 履行中,只要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不违反法律和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任何一方都可以 解除合同 。 二、出现《 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要哪些条件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条件: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购房合同目的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房屋卖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即卖方明确表示将不交付房屋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3、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卖方未告知买方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买方购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4、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卖方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方购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5、卖房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预售许可证明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6、卖方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7、卖方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8、因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9、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10、卖方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汉有约定处理方式或约定的处理方式不明确的,若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请求返还购房款及利息。

11、卖方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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