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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后租户失踪怎么办

房屋租赁后租户失踪的,房东可以联系租户所在单位或居委会进行联系,租户失踪一个月未支付租金的;

房东可以根据租赁合同中的有关约定条款通过法律手段提起诉讼追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并有权收回房屋。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房屋租赁后租户失踪应该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可以联系租户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处理,租户迟迟不出现且不交付房租的,出租人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并收回房屋。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租户失踪东西不搬走怎么办

如果租户失踪而留下了物品没有搬走,房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联系租户。房东可以尝试联系租户,并要求其搬走留下的物品。如果租户没有联系方式或者拒绝搬走物品,房东可以采取下一步措施;

2、发出书面通知。房东可以向租户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搬走留下的物品,并告知其如果期限到期后仍未搬走,将采取法律途径处理。通知应当采用挂号信、快递等形式发送,并保留好相关证明材料;

3、找物业或司法部门协助。如果租户仍然不理睬,房东可以向物业或当地司法部门求助,请求其协助清理留下的物品。在此过程中,房东应当提供租户的身份证明、合同等相关证据材料,以便物业或司法部门对此进行处理。

如果租户失踪而留下了物品没有搬走,房东为了采取相应的措施处理该问题,通常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证明房东与租户之间关系的重要文件,应当包含双方的基本信息、租赁的物品或房屋、租金、租期等相关条款;

2、房屋证明。如果是租赁的房屋,房东需要提供相关的房屋证明材料,如房屋产权证、房屋租赁许可证、房屋租赁备案证明等;

3、租户身份证明。房东需要提供租户的身份证明材料,如租户的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等;

租户联系方式。房东需要提供租户的联系方式,如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

4、物品清单和照片。房东需要对租户留下的物品进行清点,并拍摄照片作为证据。在清点时,需要记录物品的名称、数量、品质等详细信息;

5、书面通知。房东需要向租户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搬走留下的物品,并告知其如果期限到期后仍未搬走,将采取法律途径处理。通知应当采用挂号信、快递等形式发送,并保留好相关证明材料。

综上所述,在处理租户留下的物品时,房东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不得擅自处理或损毁租户的物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房屋租赁后租户失踪怎么办

房屋租赁后租户失踪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如果租客损坏房屋造成损失或者拖欠租金的,出租人可向法院起诉承租人。【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租房租户跑了怎么办

走诉讼途径,在租客逃跑的情况下,没有调解的可能性,因为调解需要双方一致同意的前提下才有可能,所以诉讼就是唯一的办法,向法院起诉后才有可能要回拖欠的租金和水电费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九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第七百一十四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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