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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的定作人的义务是什么?

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的义务:

1、按照约定提供材料的义务;

2、协助工作的义务;

3、验收工作成果的义务;

4、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的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五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

第七百七十八条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十九条

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承揽合同的定做人有什么责任

法律主观:

指承揽合同中要求承揽人完成一定工作,接受其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除一般的行为能力要求外,法律对定作人的资格并无特别限制,定作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一)按约定提供材料或检验承揽人所提供材料的义务。,合同约定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质量、规格提供材料;约定由定作人提供设计图纸或者技术要求、技术资料的,定作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供上述用品。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约定、提供的设计图纸有错误或者提供的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在接到承揽人的通知后有及时答复的义务。定作人因怠于答复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承揽人的损失。若材料由承揽人提供,定作人也有检验的义务,以减少将来工作成果瑕疵产生的可能。,(二)协助的义务。,《民法典》第778条规定,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受领承揽人所完成工作成果的义务。,定作人的受领既包括定作人接受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也包括在承揽人无须实际交付时定作人对承揽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的承认;既包括定作人接受承揽人交付的全部工作成果,也包括定作人接受承揽人交付的部分工作成果。,定作人受领义务的履行,是以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或条件为前提的,定作人在受领工作成果时应当依合同的约定进行验收,若因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不符合合同的约定而定作人拒收的,则不是定作人受领义务的不履行。定作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工作成果的,承揽人可请求其赔偿损失。定作人超过约定期限受领工作成果的,不仅须偿还违约金和承揽人支付的保管、保养费用,而且需承担工作成果毁损、灭失的风险。,(四)支付报酬的义务。,承揽人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的,定作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能约定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双方既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又不能通过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支付报酬的期限时,定作人应于接受工作成果的同时支付报酬。,定作人未按承揽合同的约定支付报酬的,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按合同约定向承揽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当事人之间如果仅约定定作人逾期支付报酬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没有明确支付违约金的数额计算标准,一般认为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违约金。,根据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谓承揽人的留置权,是指承揽人按照承揽合同约定占有定作人的财产,有定作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时,留置该财产以实现债权的权利。根相关规定,承揽人行使留置权需要满足以下前提条件:1、定作人无正当理又不支付价款;2、留置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3、留置后给予定作人2个月以上的履行期限;4、留置物的价值相应当于承揽人应得的报酬,但该条件针对是留置物为可分物的情形,如不可分则可全部留置。,承揽人留置权的行使即意味着承揽人可以继续占有工作成果,如留置后的2个月履行期限届满,定作人仍未能支付价款,承揽人则可以与定作人协商以定作物作价,或者以变卖、拍卖该工作成果的价款优先受偿。受偿的范围包括价款、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费用以及实现留置权的的费用。在扣除上述费用后,如仍有剩余则交由定作人,如不足,则定作人继续清偿。,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一般就是乙方,负责根据甲方的要求,订做相关的物品等,承担定做的义务。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五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二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

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主要义务包括( )。

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主要义务包括( )。

A.及时接受工作

B.依约支付报酬

C.对承揽人的施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

D.对承揽期间堆放材料的管理义务

E.协助义务

查看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 BE

【答案解析】 定作人的主要义务包括:及时接收工作成果;依约支付报酬;定作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数量和质量向承揽人提供原材料和工作资料,以保证承揽人正常进行工作;协助义务;任意变更或解除承揽合同场合的赔偿责任。(P258-259)

本题知识点:承揽合同,

简述加工承揽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承揽人的主要义务包括:

(1)承揽人应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

(2)承揽人应按合同的约定提供原材料或接受、检验、保管、使用定做方提供的原材料;

(3)交付工作成果,保证定做方顺利实现对定做物的利益;

(4)保密义务;

(5)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6)共同承揽人的义务。

定作人的主要义务包括:

(1)按合同的约定提供原材料;

(2)定作人应协助承揽人完成工作任务;

(3)定作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受领定做物;

(4)按期支付报酬、材料费和其他费用。

承揽工作需要定做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

法律主观:

一、承揽人要求定作人协作的定作人可以不履行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七百七十八条: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 合同 。

二、承揽法律关系有什么法律特征

(1)承揽关系的标的是一定的工作成果。

承揽关系是完成工作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以 承揽合同 的设立为前提,合同设立的目的是完成一定的工作,工作完成的标志是工作成果的产生。因此,承揽注重的是工作成果,而不是工作本身。承揽关系的标的是工作成果而不是工作过程。当然,工作成果的取得无疑要通过承揽人付出一定的劳务,但承揽法律关系却不是提供劳务。承揽人如果仅仅进行工作而没有工作成果,对于定作人来说就没有任何意义。

(2)承揽关系的标的具有特殊性。

承揽关系的标的是一定的工作成果,但这个工作成果在合同订立时却是不存在的,而是要通过承揽人的承揽行为来完成,承揽人如果将已经存在的物作为工作成果来交付,或是将不是承揽人行为而取得的物来交付,都不符合承揽关系的要求。另一方面,承揽关系的标的虽在合同成立时并不存在,但却已是特定化了的物。因为定作人提出的要求,就是承揽工作成果特定化的依据,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须符合定作人的要求、设计。

(3)承揽关系是承揽人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和劳力独立完成工作,这是承揽关系的人身性表现。

定作人之所以选定承揽人来完成一定的工作,往往是在对承揽人进行了解之后产生信任而决定的。因此,承揽人必须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劳力为定作方完成工作,并承担工作不能完成的风险责任。

三、承揽法律关系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判断一个法律是否为承揽法律关系,也必须从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两方面来考察

(1)形式要件

所谓承揽法律关系的形式要件,是指要从形式上看双方当事人无订立书面或口头的承揽合同,看工作成果与报酬是否成为交易对价。如双方这样约定: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则可视为双方存在承揽关系。

(2)实质要件

承揽法律关系的实质要件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看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为一方提供工作成果,而非劳务本身,另一方支付报酬。其次,要看一方完成工作成果的过程是否独立进行,而无须接受另一方的监督、指导和指挥。一方独立完成工作成果,是承揽法律关系区别于雇佣法律关系的主要特征。最后,要看一方是否对另一方完成的工作成果事先进行过某种要求,而不是对另一方完成工作成果的过程事先进行过要求,并且要看另一方是否按照事先的这种要求完成、交付工作成果。

综上所述,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承揽人要求定作人协助定作工作的,那么定作人就要履行协助义务,义务是不可以不作为的,否则承揽人可以因此解除合同。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八条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

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版权: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lhlawzx.com/laws/39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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