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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抗辩权的条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1、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同时履行提高抗辩权的前要条件是,双方当事人鉴于同一个双务合同互负债务,承担对待给付的义务。2、在当事人双方负有的对待债务中没有约定履行顺序。3、必须是对方未履行义务,这是一方能行使其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关键桂件之一。其适用的前提就是双方均没有履行各自的到期债务。其中一方已经履行其债务的,则就不再出现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的情况,另一方也应当及时对其债务作出履行,对方向其请求履行债务的,不得拒绝。4、对方的对待履行是可行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是以对方能够履行合同为必要的。如果对方不能履行合同,使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就失去了意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先履行抗辩权 法条

法律主观:

先履行抗辩权适用条件大致有以下四个方面:,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先履行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均只能发生于双务合同。因此,单务合同以及不完全的双务合同均不能产生先履行抗辩权。,2、先履行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异时履行是指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对一些买卖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般采用同时履行主义。而对于有些合同如租赁、承揽、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则一般应采用异时履行主义。,3、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4、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先履行抗辩权,本质上是对先期违约的抗辩。先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首先违约,是另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原因。先履行抗辩权是对负有先履行义务一方违约的抗辩,亦即对先期违约的抗辩。,先履行抗辩权是对违约的抗辩,这使其区别于权利消灭的抗辩。权利消灭的抗辩是因合同履行效力消灭,当事人享有的拒绝履行的抗辩权。,比如,发生不可抗力致使一方合同义务全部不能履行,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对相对方要求自己履行合同的请求,可主张权利消灭的抗辩,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当不可抗力致合同部分不能履行,亦发生权利消灭的抗辩,当事人可以履行能够履行的那一部分。,当不可抗力致合同迟延履行时,一般情况下,另一方的履行期限应当顺延(特别是在一方履行是另一方履行条件的情况下)。如果迟延履行一方要求在后履行的一方如期履行时,在后一方拒绝按原期限履行,不属于先履行抗辩权而属于权利消灭的杭辩权。因不可抗力致自己一方履行迟延,合同对另一方履行期限的规定随之失去效力。,既然先履行抗辩权属于负在后履行义务一方享有的抗辩权,这就使其与不安抗辩权有了明显区别。不安抗辩权是负在先履行义务的一方享有的抗辩权,当预期的回报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时,产生不安抗辩权。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并不要求对方履行义务期限届至,而只要求行使不安抗辩权一方履行期届至。,如果负在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履行期末届至,不产生不安抗辩权,因履行期末届至,他只能暂停履行的准备,而无从停止履行。先履行抗辩权的产生和行使,须双方履行期均已届至,但必须一方履行期在前,一方履行期在后。,在先一方未届履行期,另一方无权要求其履行,先履行抗辩权无产生的必要,在后履行的一方未届履行期,履行效力尚处于冻结状态,也无产生先履行抗辩权的基础。,不安抗辩权产生的实体条件是对方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危险,使自己的交换目的不能实现。在对方履行期届至以前,这种危险只是一种现实的危险,而不是一种现实。若等现实的危险转化为现实,则已无抗辩的机会和必要了。先履行抗辩权是对方的违约已成为现实。若在先履行的一方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则在后履行的一无从产生先履行抗辩权,如果其不依约履行,则构成违约行为。,综上所述,法律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的,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先履行抗辩权只能发生于双务合同。

法律客观: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合同法》第67条)。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根据大多数大陆法系合同法的理论,先履行抗辩权适用条件大致有以下四个方面:(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先履行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均只能发生于双务合同。因此,单务合同以及不完全的双务合同均不能产生先履行抗辩权。(二)先履行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异时履行是指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对一些买卖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般采用同时履行主义。而对于有些合同如租赁、承揽、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则一般应采用异时履行主义。(三)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四)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它包括三个要素:1、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能力。按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①财产显形减少。包括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②丧失商业信誉;③提供劳务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④给付特定物的债务中,该特定物丧失;⑤其他情形。2、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合同当事人一方在符合上述条件后,即取得先履行抗辩权,但先履行方取得该权力后会对双方当事人产生什么影响呢?也就是说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问题。对此,本人也进行下面一些探讨。根据后履行方在合理期限是否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我认为可以将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分为两个不同层次。(一)第一次效力1、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应通知对方,并给对方一合理期限,使其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中止履行既是行使权利的行为,又是合法的行为,当先履行方于履行期满不履行债务或迟延履行,并不构成违约。中止履行是暂停履行或延期履行,它并不同于解除合同,其目的不在于使既有合同关系消灭,而是维持合同关系。如果先履行方解除合同,则其行为构成违约,后履行方可要求其承担债务责任。先履行方中止履行,应当通知后履行方,通知方式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均可。2、在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未提供担保且未恢复履行能力而要求对方履行的,先履行方可以拒绝。3、在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先履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后履行方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后,先履行方不再有对方不能给付的危险,因此应当恢复履行合同。(二)第二次效力如果合理期限届满,后履行方未提供适当担保且未恢复履行能力,则发生第二次效力,即先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3、先履行方对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先履行方主张先履行抗辩权,必须有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确切证据,而不能凭自己的主观猜测。否则,将会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担违约责任,从而使自己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合同法篇——三种履行顺序抗辩权

抗辩权,指在法律上(特别是在庭审中)由答辩方提出的,用来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一经提出有效抗辩事由,就可以有效阻却对方提出的请求,因而经常为被告方当事人所使用。譬如法律规定某项请求只能在特定时限内提出,如果原告当事人超过这一时限提出相应请求时,其请求权能否成立并获得审判机构的支持,就取决于被告方能否根据法律的规定打出“时效抗辩”这张牌。

本文的题目:“履行顺序抗辩权”,是抗辩权下的一个细分概念,主要应用于合同纠纷。包括三项:第一,先履行抗辩权;第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第三,不安抗辩权。

一、先履行抗辩权(先交钱,后交货)

该抗辩权可以应用于交易顺序(义务履行顺序)明确先后的情况。司法实践中,这种顺序既可以通过合同约定,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与习惯确定。如一项买卖合同约定:先交钱,后交货。则在买受人还没付款的情况下,不能要求出卖人先发货。否则,对出卖人来说“先履行抗辩权”就成立了。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这里有两点值得注意:第一,只有双方互相负担义务的合同才有适用先履行抗辩权的可能性。绝大多数以市场交易为背景的合同都是双务合同,如服务合同、加工合同、定做合同、技术合同、聘用合同等等,一方负有付款义务,另一方负有提供相应货物或服务的义务。但如果某种合同只有单向的履行义务,如赠与合同、纯粹担保、无偿委托;等等,则不能适用。第二,先履行抗辩权的主要功能旨趣在于敦促合同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但未延伸到对履行情况作全面的价值判断。也就是说,在法条的表述上,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只有“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如果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并非完全“未履行”,而是“部分履行”“瑕疵履行”“替代方式履行”,或者是“已履行主义务(未履行附随义务),”此种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最好不要想当然地认为己方处于不败之地。如在(2017)粤12民终971号案中,法院就认为:对主合同义务的违反才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出卖人未履行开具发票义务,对于买卖合同关系而言仅仅是从合同义务。及时未履行,买受人也不应以此为抗辩理由拒绝履行支付价款的合同主要义务。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经过上一节的铺垫,同时履行抗辩权就很好理解。同时履行抗辩权与先行抗辩权的区别在于,前者的具体交易方式不能解读出明确的先后顺序。故在此种情况下,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同一时间同时相互负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在适用上,也有几点问题需要注意。第一,与先行抗辩权相比较,需要提出的抗辩事由与履行顺序具有一定的牵连性。如公司股东在未取得既有股东放弃行使先行购买权的情况下与外部主体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因尚不符合工商变更登记必要条件受让人无法登记成为股东从而完成交易,故此种情况下,如转让方请求支付价款,应认定受让方就“支付股权转让款”与“股权转让”二者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第二,我们建议当事人至少要能够初步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合同。虽然《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认为:当事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时,不负证明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的举证责任,但实践中往往并非如此。如在(2019)渝02民终337号案中,法院在说理时提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业主提出物业服务不到位的抗辩,人民法院首先应当依据合同法规定的履行抗辩权要件进行审查。业主提出物业服务不到位,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但诉讼中,业主举证有且仅有照片及视频资料,而物业服务具有无形性、动态性、内容多样性,法院根据原告的举证往往难以查明物业服务的真实情况......可见对于抗辩方而言,有可能在诉讼过程中被要求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第三,目前通说倾向性认为,同时履行抗辩权不能用在执行程序。同一份生效法律文书可能判定双方互付义务。对互负同时履行义务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一方不能以对方未履行为由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权(笔者对此持保留意见)。第四,如果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类同前文,最好根据债务可分性、数量等综合履行情况设定尺度适当的拒绝履行范围。

三、不安抗辩权

还有一种特别的情况,即本来应当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发现交易对手突然丧失了合同履行能力。此时,如果再沿用合同约定的履行顺序,比如要求其交付财产或者提供服务,则该方当事人将面临无法取得对待给付的风险从而受到严重损失。举个例子,张三与李四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原本约定张三先支付购房款一千万,李四后履行房屋过户登记的义务。此后,李四因为欠大量外债,房屋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查封。此时,如果张三再继续完成交易,可能面临钱、房屋两空的风险。如李四起诉他要求继续支付购房款时,机械适用合同约定对张三而言是不公平的,应当给予其一种救济的方式。即《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第五百二十七条【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样的几点问题要注意:第一,资信恶化事由必须在订立合同之后发生,或者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为双方所获知。否则即可以推定相关事由属于商业风险,应当由张三自我承担。或者是李四以“欺诈”方式骗取张三订立合同,应由张三以其他方式提出维权请求。第二,资信恶化的事由必须指向合同履行能力的减损,且具有现实性和严重性,达到“逾期违约”之程度。如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涉及重大诉讼且面临败诉风险、从事相关行业必须的资质被吊销,或者存在明显的抽逃转移财产,具有逃避债务履行的行为。第三,行使不安抗辩权必须要提供确切的证据证明,否则就混淆了此项抗辩权与违约的界限。

民法典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

法律主观:

民法典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是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可以。但是有条件,要给与对方一定时间段的履行期!对方明确表示不履行或过期不履行可解除但要通知对方。要保留证据。,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抗辩权是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抗辩权是阻碍请求权的行使。诉讼时效经过抗辩权本来就是抗辩权之一,时间一过就是永远过了,当然不适用诉讼时效。当相对人提出某一请求权时,才可以提出抗辩权,相对人不提请求,也就无所谓抗辩权。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履行抗辩权有三种

合同履行抗辩权有三种如下:

合同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合同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义务人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权利。合同履行抗辩权的设置,使当事人在法定情形下可以对抗对方的请求权,使当事人的拒绝履行行为不构成违约,可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履行抗辩权应满足条件是哪些

1、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同时履行提高抗辩权的前要条件是,双方当事人鉴于同一个双务合同互负债务,承担对待给付的义务。

2、在当事人双方负有的对待债务中没有约定履行顺序。合同的履行期已经届至,则产生合同债务的履行问题。既然双方互负债务,所以就有一个双方的履行顺序问题需要解决。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当事人的履行顺序的,按照约定履行即可,也不会产生问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问题。

3、必须是对方未履行义务,这是一方能行使其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关键桂件之一。其适用的前提就是双方均没有履行各自的到期债务。其中一方已经履行其债务的,则就不再出现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的情况,另一方也应当及时对其债务作出履行,对方向其请求履行债务的,不得拒绝。

4、对方的对待履行是可行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是以对方能够履行合同为必要的。如果对方不能履行合同,使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就失去了意义。

合同抗辩权的行使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没有请求权的行使,抗辩权自无必要行使。抗辩权的行使有一定的期限限制,该期限要么由法律规定,要么推定为合理期限,但抗辩权没有自己独立的行使期间,因为抗辩权是依附于请求权而发生的,如果对方请求权合法成立,则抗辩权也就合法成立,如果对方的请求权不合法,则抗辩权也无必要行使。

简述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条件。

【答案】: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约定先后给付顺序的,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应符合以下条件:

(1)存在于双务合同中。

(2)采购双方没有约定先后给付顺序,且已届履行期,这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区别于先履行抗辩权的重要条件。还需要注意的是,义务的履行可能是有期限的。履行是否约定了期限将会对同时履行抗辩权产生影响。

(3)对方当事人未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未履行指的是一方事实上未履行,即使是口头答应履行而事实上还没有履行的也属于未履行,这时另一方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义务。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也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相应的义务。

(4)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是可能的。只有对方的履行是有可能的,那么己方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才是有意义的。因为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是暂时的,即暂时阻却对方请求权的行使,待对方履行了义务之后,本方仍然还是要履行义务的。

合同履行抗辩权

(本文为你提供合同两篇。)

合同履行抗辩权(一)

按照我国合同法,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先后顺序,分为一方先为履行、一方后为履行或双方同时履行这几种情况。因之,合同履行抗辩权,也可分为先为履行抗辩权、后为履行抗辩权和同时履行抗辩权。由于先为履行抗辩权系在对方履约能力变差,如自己先履约则有财产损失危险之时行使,故理论上称为不安之抗辩权。先为履行抗辩权因对方提供相当的履约担保而消灭,故又称为保证履行抗辩权(本文用此称)。后为履行抗辩权和同时履行抗辩权均要求对方不迟于自己履行。这两种抗辩权的行使要件基本相同,只是行使后的法律效力有所不同。后为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可要求对方先履行,在对方履行后,再按原合同约定,向后顺延一定时间来履行义务。以下简单介绍合同同时履行抗辩权,后为履行抗辩权则在下期中济之窗讨论。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先履行义务,对方有暂停自己履行合同义务的保留性权利。它与债的担保方式之一的留置权在形式上有所相似,都表现为不为给付,而其性质和内容上又有区别: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属债权性质,是从属于双务合同,系相对权。它只对于主张双务合同上的反对权的特定人,有拒绝给付的相对效力。而留置权属物权性质,是绝对权。它在债权未受清偿前可留置其物,继续占有,对任何人均有权拒绝返还。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之拒绝给付,可以是物,也有以是行为;而留置权之拒绝给付,一般仅限于物。

(三)依同时履行所保证之债权,须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生之相互反对债权。依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其基于何种原因而发生,不作严格要求,只以债权之发生,须与该物有所牵连关系即可。

(四)抗辩权是基于公平原则,以使双方共同履行合同义务实现合同宗旨为目的。留置权是以担保为目的。

(五)同时履行抗辩权必须依义务人实际履行合同而消灭(保证履行抗辩权可依担保而消灭)。留置权可因债务人为债务之清偿提出相当的担保而消灭。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有四个:

1、双方之债务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只有当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的合同解除的条件出现时,同时履行抗辩权才消灭。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不完全履行合同或逾期履行合同而承担违约责任的,因其与原合同仍有牵连关系,所以同时履行抗辩权仍然存在。对于那些虽然不是因双务合同所发生的债务,但只要其相互之间具有牵连性,应允许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如合同解除后,双方对财产的返还等问题的处理,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均有要求对方同时履行义务的权利。再如房客对承租房有优先购买权,这与房主要求房客腾出而另卖给第三者之间有牵连,故应准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与货款支付之间,也应准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因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当事人在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问题上有履行之牵连,也应适用同时履行之抗辩权。

2、行使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须无先为履行合同的义务。即按合同约定,相对方应当先为履行合同的义务,或双方须有同时履行合同的约定。但如果相对人逾期履行合同,则可能使原合同约定无同时履行合同抗辩权的当事人获得同时履行抗辩权。如一份需方自提货的购销合同,按合同约定需方应于某月一日提货,某月五日

付款。因需方超过该月五日后才提货,供方则因此获得要求需方在提货时结清货款的同时履行合同的抗辩权。

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须相对人有未为履行或未为履行之提出的行为。该履行必须是合同规定的主要履约部分。对合同次要部分的违反,不能作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条件。但如合同有特殊约定的应另行对待。如购销合同中的交货方式在一般情况下,是不能作为供方抗辩交付的理由。但若供方是为了清仓之目的,以低廉的价格推销商品,而要求需方自提时,如需方提货后不运走则有悖供方清仓之原意,所以供方可要求需方提走货物以作为交付的抗辩,即供方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如相对人仅为部分履行,则本方提出对未履约部分有抗辩权应予准许,即享有部分履行抗辩权,亦称不完全履行抗辩权。

4、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以合同具备能履行的客观条件为准。即如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免责事由时,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如可归责事由造成一方给付不能而成为损害赔偿之债或瑕疵物补全之债时,他方亦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保证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根据合同规定应向对方先为履行之前,如果发现对方履行债务的能力明显减弱,以致可能难以履行对待给付义务时,可以要求对方提供必要的担保,若对方不提供担保,也未为对待履行,该当事人则享有了暂停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这是大陆法系中的情事变更原则在合同法立法上的具体运用。行使保证履行抗辩权,是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所产生的一种法律效果。保证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有三个:

1、须合同一方在订约后履约能力发生恶化。主要指财产状况恶化。如合同订立时,另一方即不具备履约能力,那么合同本身就应被确认为无效。所以履约能力的削弱或丧失的状态必须发生在合同签订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十七条中规定:“当事人一方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时,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这个证据除财产恶化状况外,还可以是其它的情况。

2、须对方履约能力显著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即其履约能力的变差程度必须是已达到了难以履约的程度。否则,属滥用抗辩权,应承担违约责任。

3、须无对方提供履约担保的情况。保证履行抗辩权因对方提供充分的担保而丧失,因对方实际履行而告结束。

法律规定抗辩权是怎么履行的

法律分析:法律规定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条 【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六条 【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七条 【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八条 【行使不安抗辩权】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注: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法律规定抗辩权是怎么履行的

法律分析:法律规定抗辩权很多种。合同履行时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债权转让时债务人抗辩权;债务转移时新债务人抗辩权;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等等。在不同情形下适用不同的抗辩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四十八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五百五十三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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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来自经验的积累,各个法院的立案庭已经被我摸的透透的,立案必须保证顺利通过

王熙 律师

2022/12/6 18:3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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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时常感觉疲惫,与TA鸡同鸭讲?是不是频繁产生怒火,和TA针锋相对?是不是总会唉声叹气,拿TA无可奈何?如何化解矛盾,做到知己知彼,有效沟通?来优天赋-情感危机化解讲座告诉您!利用2000多年传承至今的数字技术,让你看懂TA的人生说明书,打开幸福法门!

王熙 律师

2023/6/30 7: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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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难得一见

王熙 律师

2023/8/18 13:3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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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纠纷,对方上诉拖延时间,二审驳回对方上诉,维持一审胜诉判决👏

王熙 律师

2023/4/23 16:5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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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楼下的郁金香🌷

王熙 律师

2023/4/3 13:3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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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完工后甲方拖欠工程款两年之久,当事人多次催要累累碰壁......天用律师出马成功收回78万余元工程款,同时经天用律师全力争取,法院支持了逾期利息!

王熙 律师

2023/5/16 17:3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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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的欠条,到现在已经16个年头,郝姐和所有被欠款人一样担心过,焦虑过,放弃过,但是最终她选择了天用律所为自己维权,不到7周的时间化解了郝姐16年的烦恼,欠款什么时候能拿到,取决于你什么时候付出行动

王熙 律师

2022/11/23 17: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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