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
法律主观: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包括哪些
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包括: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订立纯获利益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除此之外的其他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经其 法定代理人 同意或追认后才有效。
2.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所订立的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若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而处分标的物,标的物的所有权不会转移,出卖人与买受人订立的 买卖合同 为效力待定合同,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3.无权代理人所订立的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与他人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4.无权代表人所订立的合同。
二、效力待定合同处理方式有哪些
1.追认,合同生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若想使合同具有效力,要经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追认。
2.撤销,合同不生效
这里的撤销权是指合同的相对人在法定代理人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之前,撤销自己对限制民事行为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三、效力待定合同不被追认能主张缔约过失赔偿吗
效力待定合同不被追认的,能主张缔约过失赔偿。效力待定合同一般符合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违背 诚信原则 的行为,所以对方当事人可要求获得赔偿。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八条,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效力待定合同具体都有什么呢
法律分析: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由于不完全符合生效要件,所以其效力要等待有权人承认才能生效。一般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有以下四种:一、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二、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三、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四、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三百一十二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