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无效怎么处理
摘要:在我们平时的生活中,我们经常会与他人签订相关的合同,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我们经常会遇到格式条款的情况。格式条款是一种十分常见的情况。可以有效地节省我们的时间。那么,合同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是怎么处理的?格式合同无效的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减少对方权利的;
6、造成人身伤害的;
7、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8、违反法律法规强制规定的。
格式条款无效会造成哪些后果
格式条款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格式合同将自始无效。也就是说从一开始签订合同时至合同被判无效时都是无效的,期间所涉及利益问题,应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必要返还的可折价赔偿,造成其中一方损失的,需要另一方承担责任,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则需各自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格式条款无效,造成合同撤销,最终所造成的后果,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者通过法律依据来判断其所承担的责任。一般包括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如果还违反其他法律的则需要承担其他的法律责任。
格式合同无效怎么处理
格式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将导致格式合同自始无效,《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这种自始无效,是指合同成立之时就不发生合同履行的效力。
我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由此可见,我国关于格式合同效力的问题,采用了具体列举的方式,凡是符合无效合同规定的,适用于格式合同。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人姝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事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无效格式合同所具有的违法性和可撤销格式合同所具有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性表明,这两类合同都可导致格式合同的相对人受到损害或者使用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为了体现法律保护合法行为、制裁违法行为的职能,法律要保护无过错的当事人的利益不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而受到损害,同时还要强制对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有责任的当事人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对于可撤销的合同而言,当事人虽然不能不承担无效合同的某些后果,但因合同被撤销,当事人之间也应承担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不合规怎么处理
合同条款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该条款无效。如果该条款对合同起关键作用的,该合同无效。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论述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和后果
按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
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假象、隐瞒真相,致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的认识而同意与其订立格式条款。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只有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格式条款才能成立。在一方当事人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是难以表示自己的真实意思的,采用欺诈或者威胁手段订立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恶意串通是指双方当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订立某种格式条款,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损害。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非法的目的;或其从事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是非法的。这种行为又称为隐匿行为。在实施这种行为中,当事人故意表现出来的形式或故意实施的行为并不是其要达到的目的,也不是其真实意志,而只是希望通过这种形式和行为掩盖和达到非法的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订立格式条款的基本原则之一。因为社会公共利益是国家和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当事人双方订立格式条款都必须遵守这一准则。
拓展资料:
格式条款无效后果法律后果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格式条款无效
当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时,该格式条款无效。
格式条款无效,并不意味着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整体无效,格式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其最本质的特征在于“未与对方协商”。“未与对方协商”,是指格式条款的提供方没有就条款内容与相对方进行实质上的磋商,相对方就条款内容并没有进行实际修改的余地。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注意:
1、遵循公平原则。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编制格式条款时,应注意相关条款不存在无效情形,所拟定的格式条款不应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2、履行法定说明义务。格式条款提供者对相关条款依法负有“说明义务”。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使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注明相关条款,并按相对方的要求对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避免对方以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充分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为由主张格式条款不构成合同的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格式条款未尽提示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
一、格式条款未尽告知义务如何处理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二、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实践中区分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可注意如下三点:
(一)并非一方提出、交给对方签署的所有条款都是格式条款
由于前述三方面的特点,格式条款通常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事实上的地位不平等、一方具有垄断地位、独占地位或优势地位时产生。一般来说,提出合同条款的一方不具有垄断、独占或优势地位,或虽然具有垄断、独占或优势地位,但没有利用这一地位,而是给了对方谈判的机会,对方在事实上拥有订立和不订立合同、订立什么样的合同条款的选择权,不产生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
(二)是否格式条款与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方式、方法有重要关系
1、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不与对方进行任何谈判,仅向对方出示合同文本要求其签字,则即使其使用的原本是合同范本,也要作格式条款认定和处理;一方提供给对方的原本是为不特定的多数人准备的格式条款,但在与某人签订合同时允许在其基础上协商修改,则该部分条款不属格式条款。《一般契约条款法》第1条第2款规定:“合同当事人双方对合同条款作具体商议的,不属于一般交易条款。”
(三)格式条款必须出自合同一方
对于政府为了规范市场,统一起草、印制,要求当事人在交易中统一采用的合同,如目前广州市商品房预售过程中统一使用的房屋预售契约,不能认定为格式合同,而只能作一般合同处理。这种合同严格来说只反映了政府的意志,没有具体反映某一发展商和某一业主的意志,政府是格式条款的提供人,发展商只是一方当事人,不是格式条款的提供人,因此不存在“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问题;这种合同文本一般由政府向发展商出售,由发展商向业主出示、按要求填写,但发展商使用该合同是因为政府部门的要求,而非自己自愿,而且发展商和业主的利益一般在合同中得到了较好的平衡,因此,也不能对发展商施以特别的限制,尤其是不能在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时,作出不利于发展商的解释。“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合同法的规定也说明了不是当事人拟定的条款不是格式条款。当然,格式条款由一方当事人拟定,交由政府审核或备案,不改变其格式条款的性质;合同条款由有关行业公会或上级公司拟定的,符合格式条款构成要件的,仍属于格式条款。
三、格式合同中的不平等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在示范文本上,套印不平等的格式条款。这一现象通常表现在使用频率很高的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例如,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空格或空行内,本该由双方协商后填写有关内容,而开发商或中介机构却已经印上有关内容,剥夺了买受人的选择权。
在店堂告示上,规定加重对方责任、排除他人权利的条款。一些商店、宾馆、休闲娱乐场所的告示牌标有“商品售出,概不退换”、“贵重物品和大量现金请交总台保管,否则后果自负”等内容,以免除格式条款提供方本应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有些酒店、商场、超市的促销活动告示已经构成要约,却规定只有格式条款提供方才有解释权。
在格式合同文本上也有诸多的不平等条款。主要包括:合同签订地、诉讼(或仲裁)地统一为格式条款提供方所在地;违约金的计算上加重对方责任;在质量条款上,作为合同提供方的出卖人不履行法定的质量保证期,给予买受人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不合理,买受人无权选择质量检验机构;在解除(变更)合同的条件中,限制对方的权利;有的格式合同规定,对方违约后,已交的保证金不能收回;有的格式合同规定,发生不可抗力后,通知相对人的时限不是及时而是若干天内;在部分中介机构提供的格式合同中,中介人只有权利、没有义务,或者权利过多、义务太少,且大部分的免责条款没有采用醒目方式标明,不足以引起相对人的注意。
广告中的损害相对人权利的条款。有的广告是商品销售的要约,有的广告是商铺招租的要约,还有的广告是推销服务、招揽工程项目的要约,均属于符合要约规定的商业广告,在这些广告的不显眼处经常有一行小字——解释权属本公司所有。这是典型的排除相对人权利的条款。
以上就是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格式条款未尽告知义务如何处理的相关知识,实践中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