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合同质保金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里没有具体规定质保金的多少,但是建设部有一个格式合同,规定的质保金是工程总造价的5%,一般工程都依据此比例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四百七十一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民法典关于质保期的规定
法律主观:
关于质保金的规定:
1、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质保金”,包括质量保修金和质量保证金。
2、在质保期内,施工单位有对所建工程维修的义务,如果不尽此义务,建设单位可以另找他人进行维修,所需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
3、项目工程质保金按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总额乘以合同约定的比例(一般为3%)由建设单位(业主)从施工企业工程计量拨款中直接扣留,且一般不计算利息。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民法典关于质保金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质保金的规定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没有具体规定质保金,关于质保金的相关规定如下:
(1)建设部门有相关规定,规定的质保金是工程总造价的5%,一般工程都依据此比例执行;
(2)在质保期内,施工单位有对所建工程维修的义务,如果不尽此义务,建设单位可以另找他人进行维修,所需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
2、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二、质保金的作用有哪些
质保金的作用如下:
1、从功能上看,违约责任较为消极和被动,因为其作用发挥更多地是在出卖人违约后,是通过事后得以体现。而质保金属于事先的防患于未然;
2、从受偿优先性上看,事后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仍属于一种债权请求权,基于债权的平等性原则,买受人的该种债权与出卖人的其他债权人处于平等受偿的地位,并无优先性可言。
请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可以约定质保金条款吗?
不是必须约定质保金。在合同中都会约定质保金的金额,用做保证与保修。
《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八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质保金的主要功能
项目工程质保金是指为落实项目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建设单位(业主)与施工企业在项目工程建设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施工企业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通过竣(交)工验收的项目工程出现的缺陷(即项目工程建设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维修的资金。项目工程质保金按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总额乘以合同约定的比例(一般为5%)由建设单位(业主)从施工企业工程计量拨款中直接扣留,且一般不计算利息。施工企业应在项目工程竣(交)工验收合格后的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十二个月)内,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后,及时向建设单位(业主)申请返还工程质保金。建设单位(业主)应及时向施工企业退还工程质保金(若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则扣除相应的缺陷维修费用)。
设计合同有质保金吗
法律分析:有,设计合同中的“质保金”是信誉录会员对自己企业信誉的质量保证金。信誉录会员不仅要接受信誉评分、交易评价的监督,同时要接受质量保证金的监督。如果信誉录会员在合作的过程中违反了规则,则需要扣除其相应的质保金作为处罚。按属于无法收回应收账款,账务处理计入“管理费用”,报税局审批后方可在所得税前扣除。2、按质量赔偿处理,贵公司与客户依据经济合同规定,领取的赔偿收入不属于流转税征收范围,应凭双方签订合同、协议、赔偿协议、对方公司签收证明入账,计入“营业外收入”。纳税人根据经济合同规定领取的违约金(包括售后服务部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3、关于企业发生的合同违约金、赔偿金的收支税收处理问题。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