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详情

民法典规定的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根据《民法典》规定,担保物权范围包括债权、利息、违约金、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其中,在质押物种类中,可以包括股权、知识产权等。此外,债务人和债权人还可以就担保范围进行协商。

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将其拥有的动产或不动产质押、抵押或留置给债权人作为保障债权的一种方式。根据《民法典》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债权、利息、违约金、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除了上述基本范围外,担保物权的种类也在不断扩大,如在质押物种类中,可以包括股权、知识产权等,这意味着我们在进行融资或借贷时,可以在部分情况下选择这些质押物作为担保,提高担保资产的流动性。需要注意的是,担保物权的范围并非固定不变,债务人和债权人可以就担保范围进行协商。如果担保物的价值发生变化,债权人也可以要求债务人重新提供担保物,以保证其债权得到充分保障。

担保物权的设立是否需要形式上的约定?是的。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质押、抵押、留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约定。实际中,债务人和债权人应当签订专门的担保协议,明确担保的种类、范围、期限等内容。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是指债权、利息、违约金、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除此之外,还可以根据情况选择其他质押物作为担保。在设立担保物权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注明担保的种类、范围、期限等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三条 质押物权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债权、利息、违约金、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债务人和债权人可以就担保范围进行协商。

担保人的担保范围是否包括利息诉讼费和律师费

担保物权 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 违约金 、损害 赔偿金 、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也就是说,法律赋予当事人界定担保范围的自由意志,如但当事人未就该范围进行约定的情况下,则担保范围就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如 诉讼费 和 律师 代理 费等)。 《 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民法典中关于担保的规定是那几条

法律主观:

法律规定的担保方式有抵押,质押以及留置等,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没有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对担保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的范围包括主债权以及利息,违约金等。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民法典关于担保责任的最新规定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百九十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第三百九十一条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担保人对利息承担担保责任么

法律主观:

一、保 证人 行使预期追偿权。 人民法院受理 债务人 破产案件后, 债权人 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 破产财产 的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二、保证人可要求主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 反担保 。 反担保可称为担保之担保,即是为 担保人 提供的担保。其目的是确保第三人追偿权的实现。 三、保证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民法典担保人代偿后可以主张利息吗

民法典的规定,担保的范围由担保人和债权人协商确定,如果担保的范围有利息的,担保代代偿后,可以向债务人主张利息。

我国法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民法典关于担保责任的规定

法律主观:

一、民法典对担保责任的规定

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四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第六百九十五条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第六百九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七条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二、担保责任有哪些

保证分为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责任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连带保证责任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三、担保责任的期限是多久

当事人可以约定期限,没约定一般为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六个月。

国家为了保证担保人的利益不受到侵害,在民法典中规定到,当担保期限届满后,担保人将无需承担债务人的债务责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保证期间债务人是可以转让债务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高利贷担保人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吗

法律分析:借款人借高利贷的,如果借款人还不起,担保人需要还,之后再向借款人追偿。这个过程需要贷款人起诉,然后法院判决,等判决生效后贷款人会申请执行。此外,因为民间借贷的当事人约定的利息高于年利率36%就属于高利贷,对高出的部分利息法律不予保护,因此,超出的部分担保人不用承担偿还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版权: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lhlawzx.com/laws/4476.html
相关推荐

王熙 律师

主任律师

立即咨询
Lomu
用我千方百计,解你千头万绪。

文章

827

收藏

302

人气

1941

粉丝

385

齐心协力,完成月立案目标,保证我们的委托人案件在2022年末能够顺利走到法院,年后能够顺利开庭

王熙 律师

2022/12/2 18:07:28

立即咨询

从诉讼费承担方式上即可判断:我方当事人索要工程款一案大获全胜👏👏👏

王熙 律师

2023/6/21 11:54:16

立即咨询

一大早收到客户王大哥送来的锦旗,客户的一句“听你的”是对法律工作者最大的认可,一句“这事你做主”是对工作的所有肯定,确保每一位委托人“利益最大化”一直是我们工作的理念。也真心祝愿王大哥在以后的生活中一帆风顺,事事顺心。

王熙 律师

2022/12/6 18:47:41

立即咨询

当事人给律师的惊喜🧡

王熙 律师

2023/6/15 22:03:38

立即咨询

安全生产事故受伤截瘫,律师助力由次责改判无责!

王熙 律师

2023/5/12 11:55:25

立即咨询

技术驱动法律,互联网+门店 “云律所”模式

让法律服务触手可及

咨询我的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