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没有提出违约金过高过低人民法院是否可以主动调整
法律主观:
一、违约金过高法院是否要主动调整
违约金过高法院是不会主动调整的,违约金过高只能当事人自己申请调整。
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二、对违约金的调整
违约金的调整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其中“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是指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
三、违约金调整法律规定
违约金调整法律规定有:
1.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2.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违约金约定过高法院如何调整
违约金约定过高调整方法如下:
法院是不会主动调整的,违约金过高只能当事人自己申请调整,违约金约定过高的,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予以减少。
违约金过高时如下写起诉状:
1、文头。一般写“民事起诉书”或“民事起诉状”;
2、列明诉讼主体。原告和被告是基本的诉讼主体。有第三人的,还要列明第三人;
自然人诉讼主体的,要按照“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职业,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的顺序写明。其中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确实不清楚的可以写个大概年龄)住址、联系方式5项是必须有的。单位诉讼主体的,要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址(住所地)联系方式,最好能附有其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诉讼请求。诉讼请求要用序号分开,每条按照“请求依法判令XXXXX;”的格式来写。另外,现在有的法院要求诉状还要列明案由。但案由不是必须有的部分;
4、事实与理由。即先说明事实(比如受到侵害),再说明要求赔偿的理由(实体法的规定)和提起诉讼(程序法的规定)的理由。实践中为了简便,有些简单的案件也可以不详细列明理由,只写“依法应承担责任”、“依法起诉至贵院”即可;
5、文尾。文尾要写清递交诉状的法院、具状人(原告)起诉时间。向人民法院递交的诉状中,必须有至少一份是由具状人亲笔签字(盖章、按手印)的原件。
综上所述,违约金约定过高的,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予以减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如何调整商品房买卖中的违约金
法律主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商品房买卖中违约金调整方式为;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违约金调整的法律依据
法律分析:
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和第五百八十五条。迟延履行违约金是典型的“惩罚性违约金”,而非“补偿性违约金”。
1、所谓“补偿性”违约金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而应当承担的违约金。“补偿性”违约金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数额,如果违约金数额过分高于损失,可以请求法院和仲裁机构依据公平原则对违约金数额适当调整。
2、所谓“惩罚性”违约金是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造成损失的,还要赔偿全部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3款规定的迟延履行违约金即属惩罚性违约金。惩罚性违约金的支付不以违约损失为前提,有损失的,除支付违约金外,损失另行赔偿;没有损失的,违约金照付不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租房违约金能高于房租吗
租房违约金可能高于房租,也可能低于房租,违约金由双方自行协商后确定,法律上没有规定违约金的标准。但是,一般情况下,违约金的标准应当于一方违约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数额相当。如果违约金约定过高(超过损失金额的30%),人民法院可在一方请求调低违约金的情况下,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违约金数额进行调整;同样的,如果违约金约定过低(低于实际损失的30%),守约方也可以要求法院调高违约金数额。
房屋租赁合同违约金怎么算
1、如果租赁合同中对违约金有约定(租房违约金的数额是由当事人双方通过事先约定而确定的)、则按约定的违约金比例支付。如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房屋租赁合同违约金为一个月的租金,那么一旦违约,出租人就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一个月租金同样数额的违约金,作为违约赔偿;
2、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可以请求变更,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30%的可认为约定过高,可要求降低。如房屋租赁费用每月仅为1000元,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达到了一万元,那么违约的一方可以请求降低。
3、房屋租赁合同中对违约金没有约定,应按对方违约对你造成的实际损失来计算违约金并退回押金和多余的房费。
4、租房违约金的支付是独立于履行行为即给付房租之外的给付,即如果承租人尚拖欠出租人租金1500元,那么房屋租赁合同违约金是不包含在这1500元以内的。
5、租房违约金的处理:双方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处理,赔偿约定的金额,如果协商不成,可到法院提起诉讼。
违约金过高的判断标准及调整方法
违约金过高的判断标准及调整方法:
判断标准:
1、合同约定:首先,需要仔细审查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条款。合同应明确规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数额和违约情况。如果违约金超出了合同约定或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则可能被认为是过高的。
2、实际损失: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时,可以考虑实际损失的程度。违约金应该合理地反映合同方因违约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如果违约金远远超出了实际损失的范围,可能被认为是过高的。
3、合理比例:另一个参考标准是违约金与合同总金额之间的比例。如果违约金占合同总金额的比例过高,可能被认为是不合理的。
调整方法:
1、重新协商:与对方重新协商违约金的数额,尽量达成双方都可以接受的结果。重新协商可能需要双方之间的妥协和讨论。
2、提起诉讼: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进行争议解决。请咨询专业律师,了解相关法律程序和可行性。
3、调解或仲裁:根据合同中可能包含的调解或仲裁条款,可以选择通过第三方调解或仲裁来解决争议。这可以提供一种独立公正的方式来评估违约金是否过高,并寻求公平解决方案。
面临违约金过高的情况需要注意的是
1、仔细审查合同:认真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违约金的规定。确保你正确理解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数额以及触发条件。了解合同中对违约金的约定是非常重要的。
2、法律咨询:寻求专业法律咨询是非常重要的。有资深律师为你评估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提供相关的法律建议,帮助你了解自己的权益与义务。
3、协商与沟通:如果你认为违约金过高,可以与合同对方进行协商和沟通。表达你的关切,并寻求达成一种双方都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案。
约定的违约金可以改数额吗
可以更改数额。首先,在合同签订生效后,双方可以补充签订协议更改违约金数额。此外,在诉讼时也可以请求变更违约金数额,法院会根据实际损失认定违约金数额。
约定违约金是一种合同关系,属于诺成合同,不以预先给付为成立要件。在合同成立生效后,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另外一种是在起诉时请求变更违约金金额。不管怎样,在我国违约金仅起到弥补损失的作用,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的,法院也不会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民法典关于合同违约金的调整
《民法典》对先有法律进行一些调整后被启用,其中有关合同违约金的调整为两方面,一方面是违约金的调增,另一方面是违约金的调减。增加的违约金不超过实际损失的金额,自增加后不得再增加。违约金超过损失的30%,经过法院衡量后,可适当减少。
一、民法典关于违约金调整的规定
1. 关于违约金司法酌增的规则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 关于违约金司法酌减的规则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二、关于违约金与赔偿损失是否可以并用的问题
当事人既可以约定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造成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为了准确适用上述规定,司法实践中必须厘清违约金与赔偿损失之间的关系,比如当事人关于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约定,即违约损害赔偿在性质上是否属于违约金;当事人在合同中同时约定违约金与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时,违约金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否可以同时主张;当事人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是否可以依据《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的规定,对其计算结果进行司法酌减等等。
1. 违约金与赔偿损失的区别
(1)民法学理解释
关于约定违约金与约定损害赔偿,民法学理权威解释认为,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惩罚性违约金的支付不以实际损失的发生为前提,只要有违约行为存在,违约方即应当支付违约金。约定损害赔偿,包括约定的赔偿损失额的计算方法,其适用应当以实际损失的发生为前提。(参见王利明、杨立新、王轶、程啸著《民法学》(第五版),第664页。)
故此,从理论上讲,如果当事人并未约定违约金用于填补损失,在违约方并未主张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能依职权主动调整违约金数额,此时,即使不存在实际损失,违约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对违约金进行干预,必须基于当事人的诉请。
(2)最高法院关于民法典的理解与适用中的观点
最高法院关于民法典的理解与适用中认为,通说认为,约定的违约金与约定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属于不同的民事责任方式。区分违约金与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在司法实践中具有积极的价值,尤其是在举证责任方面,居于优势地位并且熟悉法律规定的债权人,可以通过约定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绕开其关于实际损失举证责任的风险负担。
(3)具体适用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在具体适用中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金为预定的损害赔偿额,尽管此种违约金在性质上与预定损害赔偿额略有不同,但其目的是为了避免在计算损失方面存在的举证责任困难而替代损害赔偿发挥作用,此时违约金责任的承担仍然需要以实际损失的发生为前提条件。
2. 关于违约金与赔偿损失是否可以同时主张的问题
(1)民法学理解释
民法学理权威解释认为,在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可能小于违约造成的损失时,即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守约方可以再主张损害赔偿,因此违约金与损害赔偿可以同时并用。应当注意的是,在约定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时,由于其本身约定了损失赔偿,故此,守约方不能再另行主张损害赔偿。(参见王利明、杨立新、王轶、程啸著《民法学》(第五版),第660页。)
(2)法工委民法典释义中观点
法工委在民法典释义中认为,《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规定,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此时并非允许当事人在违约金之外另行主张赔偿损失,增加违约金后,债权人无权请求对方赔偿损失。
根据法工委释义中的上述观点,在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损失时,守约方只能通过请求调整增加违约金的方式弥补其尚未补偿的损失,不能就不足的部分另行请求赔偿损失,即违约金与赔偿损失不能同时主张。
增加违约金后,当事人又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其本意,应是指通过调整增加违约金之后,已经填平守约方的实际损失,此时由于违约金仅具有补偿性而不具有惩罚性,在已经完全补偿守约方损失后,其再另行主张赔偿损失,有违违约金的补偿性性质及公平原则,故此,法院不予支持其诉请。
如果增加后的违约金并未完全弥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则应当允许当事人再行主张赔偿损失。当然,该种情形只具有理论上的意义,在司法实践中基本不会发生,守约方作为市场经济中的理性人,在其因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而主张增加的,其根本不会以低于实际损失的数额提出请求,增加的违约金数额至少会填平实际损失。
(3)最高法院关于民法典的理解与适用中的观点
关于违约金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否可以同时主张或者择其一主张的问题,最高法院在民法典的理解与适用中认为,原则上在出现违约行为时,依据两个请求权指向的利益是否同一来作为判断的标准,具体而言,如果指向利益并非同一,债权人可以同时主张;如果指向的利益是同一的,则不能同时主张,此时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其中一项请求权。
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二者不得并用,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合同违约金的调整,一是增加违约金,二是减少违约金。增加的违约金不能超过损失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的可以适当减少。关于违约金和赔偿损失是否可以同时进行,依据的法律条款不同,给出的判断也不同,具体情况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