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协议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
补充协议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典中,针对主合同当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事宜可以通过订立补充协议进行约定。,《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对合同进行补充的方法应该按照顺序进行,首先应由当事人进行协议补充,在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当事人经协商但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才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合同补充协议的拟定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需全面具体,一定要和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基本信息保持一致;,2.补充协议是对原合同的补充或者变更,一定要说明拟定补充协议的原因;,3.协议补充的内容或变更的内容要用全面,具体的语言描述出来,不要再留下“未尽之意”。,建设工程合同补充协议效力的认定一般是有效的,但是前提必须是由主合同的存在,也就是关于建设工程签订书面的合同,补充协议只是主合同的一种补充的约定。,施工合同是原始的双方签订的施工协议,补充协议是在施工合同基础上进行的修改和补充。如果是招投标的施工合同,根据《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已经订立书面招投标施工合同之后,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因此,如果是招投标施工,施工合同补充协议违背了原始施工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则是无效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签合同补充协议有效吗
法律主观:
合同与补充协议可以一起签订。补充协议是指主合同中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及条款进行再次补充约定的协议。所以不论是在合同签订中,还是在合同签订后,只要经过双方当事人和合意,都是可以签订补充协议的。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什么情况可以签补充协议
法律主观:
一、 合同 补充协议在什么情况下签订
合同“补充协议”或者称为“协议补充”,是指当事人对于合同中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而达成的协议。“补充协议”是相对于已经存在的合同而言的,“协议补充”就是通过协议方式补充已经存在的合同中存在的漏洞。
已经存在的合同与“补充协议”之间是主从关系。已经存在的合同是主合同,“补充协议”是从合同。已经存在的合同作为主合同不以“补充协议”的存在为前提,或者说不受“补充协议”的制约而独立存在。
反之,“补充协议”必须以已经存在的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
二、签订合同的补充协议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1、补充协议的当事人应当与原合同当事人严格一致。
2、补充协议的形式应当与原合同一样完备。
3、严格防止与原合同发生内容矛盾。
三、补充协议的效力
1、签订合同之后,发现内容还需补充的,可以拟定合同补充协议。合同补充协议的拟定需要注意几个必备信息:一是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需全面具体;二是说明拟定补充协议的原因;三是协议补充的内容或变更的内容。
2、补充协议是对原合同的补充或者变更,一般要明确约定,如果补充协议条款与原合同不一致或发生冲突时,应当以补充协议为准,但原合同明示不得变更的条款,补充协议中对该条款发生的变更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四、什么是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是对原合同的补充或者变更,一般要明确约定,如果补充协议条款与原合同不一致或发生冲突时,应当以补充协议为准,但原合同明示不得变更的条款,补充协议中对该条款发生的变更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补充协议是依附于主合同的存在,不可能单独独立存在,因此它不能单独成为合同,所以具有从属性。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同一份劳动补充协议签三次等同无期限吗?
你所说的无限期合同是指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吧,如果你已经与单位签订过三次固定期限合同,那么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除非你同意签订固定期限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