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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根据规定,如订立购房合同后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解除该合同:

1、合同订立基础发生了无法遇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显失公平的。

2、履行期限届满,一方当事人明确或暗示自己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3、一方迟延履行合同,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的。

4、一方存在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法律规定有哪些

法定解除的情况很多,主要有以下情形: 1、开发商隐瞒房屋真实情况构成欺诈的 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预售许可证明的,或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 抵押 的事实的,或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 拆迁补偿 安置房 屋的事实的, 买房 人有权 解除合同 。并有权利要求赔偿损失。 2、开发商将已售房屋私自抵押 根据《 担保法 》及《 物权法 》等规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 订立后,开发商私下将该 房屋抵押 给第三人导致 购房 人 购房合同 目的不能实现的,买房人有权 退房 并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3、 一房二卖 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 买卖合同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3项之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4、房屋不符合质量要求或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 因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房屋的主体结构、防水等存在严重影响正常居住的;卖方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没有约定处理方式或约定的处理方式不明确的,若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请求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并要求赔偿损失。 5、开发商迟延履行主要义务,无法办理产权证 开发商在交房期满后,经购房人催告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的办理 房屋所有权 登记的期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之日起90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 合同订立 之日起90日)届满后超过一年,导致买房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6、 担保贷款 合同不能订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 商品房 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7、开发商虚假宣传或者隐瞒重要事实,构成根本违约,致使购房人在购房时期望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8、不可抗力 根据《 合同法 》第94条第1项之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购房合同目的的,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9、不属于不可抗力的事由,但是出现在在签订额合同时无法预料的情形,继续履行合同无必要,或者也无法履行的情形。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条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除合同;或者存在不可抗力及司法解释中存在的房屋质量不合格、出卖人延迟交付、延期办理不动产登记、一方二卖等法定情形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九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五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1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

2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3.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

4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款项,经催告后在三个月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6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上述情况出现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定金返还买受人。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有什么条件

法律分析:存在法定情形之一的,买房人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要求退房:1、购房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后,买受人有权退房。2、购房合同被依法撤销后,买受人有权退房。3、按揭不能,买受人有权退房。4、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或迟延办理产权证超过一定期限,买受人有权退房。5、房屋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有权退房。6、房屋主体结构质量存在问题,买受人有权退房。7、房地产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的,买受人有权退房。8、型与图纸设计不一致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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