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管理规定
经济合同管理规定
保证本公司在国家的政策、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法经营,保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加强公司内部的合同管理,减少经济纠纷,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公司各业务部门签订的商品购销及贸易类经济合同,其他合同的管理规定将另行制定。
合同的内容要求
第一条 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损害本公司的利益。
第二条 订立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为公司创造经济效益。
第三条 为保证经济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禁止随便携带已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的空白合同或空白便条,如确有需要,须经主管业务的副总经理批准并办理领用手续,使用完毕经审查无误后,办理销准手续。
合同的签订要求
第四条 公司的所有经济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第五条 为便于管理,公司的经济合同实行统一编号制和一式五份制。合同签订后,除交付对方必要的份数外,负责该项业务的业务员应存底,同时送合同监察员、业务主管部门及财务部门各一份存查。
第六条 所有经济合同原则上应采用公司统一制定的格式合同。业务人员对于格式合同的条款须有全面、正确的理解,对于选择的条款和不采用的条款应明确标注,以免产生误解。
第七条 在订立经济合同前,应对对方当事人的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及资信状况进行认真审查,并应将上述情况形成书面资料存查。
第八条 合同的关键用语应力求准确,表述应规范,明确,文字书写要工整。
第九条 合同应具备下列主要条款:
(一) 合同标的(如货物、劳务等);
(二) 标的物数量和质量(质量应写明执行何种质量标准或由双方议定);
(三) 价款或酬金,除写明数额外,还应明确支付地点、计算标准、支付方式等;
(四) 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 违约责任;
(六) 数额较大的经济合同,有条件的应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保证(可采用担保、抵押、保证金、留置等方式)。
第十条 合同订立后,如经双方协商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双方签字盖章。
合同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本规定范围内的所有经济合同都必须严格地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第十二条 合同中涉及支付贷款,依据货款数额按照以下权限审批:
(一) 货款总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业务部门、财务部审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经财务总监核准;
(二) 货款总额在100万~500万元的,由业务部门、财务部、主管副总经理审核,报总经理审批,经财务总监核准;
(三) 货款总额在500万~2000万元的,由业务部门、财务部、主管副总经理,报董事长审批,经财务总监核准;
(四)货款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由业务部门、财务部、主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经理报董事长审批,并经董事长办公会通过。
第十三条 合同条款中如有涉及定金预付内容的,依据定金数额,按下列权限审批:
1. 定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业务部门、财务部审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报财务总监核准:
2. 定金数额在10万~50万元的,由业务部门、财务部、主管副总经理审批,报总经理审批,经财务总监核准;
3. 定金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业务部门、财务部、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核,经财务总监核准,报董事长审批。
第十四条 各下属公司一律不得擅自对外担保贷款。
第十五条 各业务部门只能在各自经营范围内对外签订购销合同及进出口代理合同,其他合同(如借款、担保、承包、合资、联营等),必须经公司法人代表,特别授权方可签订。
第十六条 以上审批权限应严格遵守,严禁隐瞒不报,不准逾级逾时上报。
合同的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结合前一章有关规定,合同的审批应按照主办业务员、部门经理、合同监察员、公司经理、总公司领导这一顺序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各级审批人员应对合同进行全面审核,并写明具体意见。业务人员、部门经理应着重审查合同的真实性和经济效益;合同监察人员应主要从合同的规范性、合法性等方面进行审核;公司经理对合同负责全面审核。以上人员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责。
第十九条 具体每一经济合同的审批应填写合同审核表,审批表格样式附后:
第二十条 已订立的经济合同经双方协商,确有必要变更或撤销的,按照合同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二十一条 合同审批表和双方的往来信件、传真、函电、票据、单证等,均应作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同合同一起存档备查。
合同的履行及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济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各业务部门应积极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同时督促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
第二十三条 对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且我方已掌握其确切资料,可为维护公司的利益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二十四条 为了对合同签订后的履行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执行合同的业务员、合同监察员在审查合同时,应根据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和方式制作合同履行进度表。
第二十五条 合同监察员应根据合同履行进度表,监督合同的履行情况,并由具体业务主办人员同合同监察员共同视履行进度填写进度表。
第二十六条 合同对方如不履行合同或出现违约,业务人员应立即将具体情况向合同监察员和部门负责人通报,共同制定对策。
合同出现问题后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经济合同在订立或履行过程中发生问题和纠纷的,业务部门应及时向主管机构和领导逐级汇报,汇报应采用书面形式,情况特别紧急的(如货入仓),应先行采取紧急措施,保证财产不受损失。
第二十八条 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违约的,我方应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并通知对方尽快履行合同,要求其承担因违约给我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通知或其他意思表示应采用书面并可留作依据的方式。
第二十九条 如通过协商方式不能解决纠纷,业务部门应及时与公司法律事务室联系,听取法律意见,以便通过程序妥善处理。
第三十条 各业务部门及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对于违反上述规定,导致公司经济利益受到损失的,将根据公司奖惩制度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有哪些步骤
合同的成立必须基于当事人的合意,即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订立的过程就是当事人双方使其意思表示趋于一致的过程。这一过程在合...
合同的成立必须基于当事人的合意,即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订立的过程就是当事人双方使其意思表示趋于一致的过程。这一过程在合同法上称为要约和承诺。想必很多人都想了解,合同订立要注意什么?合同订立有些什么步骤?下面由我为大家介绍一下。
一、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有哪些步骤:
第一,要约;
第二,承诺;
第三,合同的成立时间和成立地点;
第四,格式条款;
第五,缔约过失责任。
二、合同订立需要的条件: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法。商所谓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订约主体与合同主体是不同的,合同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是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法。
2、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法。商所谓“依法”签订合同,是指订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由于合同约定的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权利和义务是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和承担的,所以订立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法。商如果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认和保护,这样,当事人达成协议的目的就不能实现,订立合同也有失去了意义法。
3、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法。商即合同必须是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法。商所谓协商一致,就是指经过谈判、讨价还价后达成的相同的、没有分歧的看法法。
4、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法。商要约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法。商如果合同没有经过承诺,而只是停留在要约阶段,则合同未成立法。商合同是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交涉开始,由合同要约和对此的承诺达成一致而成立法。以上只是合同的一般成立条件法。商实际上由于合同的性质和内容不同,许多合同都具有其特有的成立要件法。
三、合同订立后出现的两个结果:
合同的订立是缔约当事人间相互接触、协商的过程,是动态行为与静态结果的统一体。合同订立的动态行为是缔约人相互协商的过程。合同订立的静态结果是合同订立过程结束的状态,即动态行为的后果。
1、是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即合同成立,此可谓合同订立的积极结果,也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图的实现。
2、是当事人之间不能达成合意,即合同不成立,此可谓合同订立的消极结果,也就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图不实现,即订约不成功或失败。
合同订立的程序和构成要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合同订立的程序:当事人为要约和承诺的意思表示均为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的构成要件:订约主体必须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经过一定程序或者方式,即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订立合同必须经过当事人协商一致;合同订立的结果是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建立合同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有哪些?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有: 1、要约,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 2、承诺,当事人一方完全同意要约方提出要约的主要内容和条件的答复。要约人收到承诺时,双方就要订立合同。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合同订立的程序是什么
1、须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合同为各方达成的协议,属于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因此,订立合同须由至少两方当事人参与,仅一方当事人不存在订立合同问题。订约当事人是否为双方或多方,决定于参与订约的人是否为相互独立的意思主体。在一般情形下,订约当事人各方的经济目的是相反的,但在某些情形下,订约当事人各方也可有相同的经济目的,但须能为相互独立的意思表示。2、须有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的互动。合同订立是由独立的主体相互接触,互为意思表示,直到达成协议的过程。因此,合同的订立须有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从要约、再要约,直到承诺。3、须为特定当事人之间为缔约而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只能是在特定的人或者特定范围内的人之间进行,并且当事人须以缔约为目的进行接触,当事人之间相互所为的意思表示是为订约发出的。若不特定的人之间或者虽为特定人之间相互接触,进行协商,但并不是以订约为目的,则不属于合同订立问题。合同的签订,一般应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既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订立的过程就是当事人双方使其意思表示趋于一致的过程,这一过程在民法典上称为要约和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一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八十三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四条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简述合同订立的过程
简述合同订立的过程
一.合同订立的程序 合同订立包括:
第一,要约;
第二,承诺;
第三,合同的成立时间和成立地点;
第四,格式条款;
第五,缔约过失责任。
二.需要条件: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法。商所谓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订约主体与合同主体是不同的,合同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是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法。
2、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法。商所谓“依法”签订合同,是指订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由于合同约定的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权利和义务是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和承担的,所以订立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法。商如果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认和保护,这样,当事人达成协议的目的就不能实现,订立合同也有失去了意义法。
3、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法。商即合同必须是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法。商所谓协商一致,就是指经过谈判、讨价还价后达成的相同的、没有分歧的看法法。
4、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法。商要约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法。商如果合同没有经过承诺,而只是停留在要约阶段,则合同未成立法。商合同是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交涉开始,由合同要约和对此的承诺达成一致而成立法。以上只是合同的一般成立条件法。商实际上由于合同的性质和内容不同,许多合同都具有其特有的成立要件法。
三.签订合同后出现的两个结果:
合同的订立是缔约当事人间相互接触、协商的过程,是动态行为与静态结果的统一体。合同订立的动态行为是缔约人相互协商的过程。合同订立的静态结果是合同订立过程结束的状态,即动态行为的后果。
1.是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即合同成立,此可谓合同订立的积极结果,也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图的实现。
2.是当事人之间不能达成合意,即合同不成立,此可谓合同订立的消极结果,也就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图不实现,即订约不成功或失败。
可见,合同的成立仅是合同订立的积极结果,仅表现合同订立过程结束时的一种静态状态。
一、合同订立的程序 合同订立包括:第一,要约;第二,承诺;第三,合同的成立时间和成立地点;第四,格式条款;第五,缔约过失责任。 所有的合同成立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程序。 比如,理论上探讨的,交叉要约,一般不导致合同的成立。因为在交叉要约中只有要约,没有承诺。 1.要约的内容 对要约的具体内容要确定的理解。掌握时,结合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和第六十二条规定。 2.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在要约和要约邀请之间的差异。要约邀请只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这样的意思表示来讲,表示并不受它的意思表示拘束。常见的要约邀请包括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都属于要约邀请。其中商业商业广告部分,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时候作为要约处理。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的规定第三条提到,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原则上作为要约邀请对待。但是,如果宣传资料和销售广告里,商品房的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做的说明或者具体的语诺是具体的确定的而且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的影响,应当视为要约。说明和语诺即使没有载入到商品房的房屋买卖合同中,也应当作为合同的内容来对待。当事人违反的时候,要承担违约责任。 在实践中,要约邀请或者与要约有关的发生争议的,是悬赏广告。悬赏广告有一种是单方法律行为说,另一种要约说。在合同里,一般作为要约处理,而不是要约邀请。 要约的生效,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数据电文要约的到达。合同法第第16条第2款规定: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1)要约的撤回 撤回和撤销的区别:撤回,要约尚未生效;撤销,要约已经生效。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到约人。 (2)要约的撤销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二)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三)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4.要约的失效 要约的失效前提是要约已经生效。 要约失效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拒绝要的约通知,到达要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 1.在承诺中,承诺既可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也可以以行为的方式作出。 有效的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有效的承诺,几个要件: (1)必须是受要约人作出的。 (2)只能向要约人作出,向第三人作出的不构成有效的承诺。 (3)必须在要约确定的的承诺期限内到达。 (4)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际性变更。 2.承诺期限。主要了解第二十四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承诺期限,期限为一个月或一个星期、一年。没有约定承诺期限的起算点问题。如果没有约定承诺期限起算点的情况下,根据不同的方式确定承诺期限的起算点问题。 (1)以信件或电报方式作为承诺的,承诺期限为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2)以信件方式作出的,信件中未载明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作为起算点。 (3)以电话、传真等快速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期限。 3.承诺生效的时间。以通知方式作出的,以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以行为作出的,以行为作出时生效。 无论是要约,承诺还是合同的解除、抵销,意思表示的生效原则上都是在到达时生效。 在民事法律中,意思表示如果有相对人的时候,原则上是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承诺生效产生的法律后果。承诺生效的时候,合同正式成立。 对于承诺只能撤回,不能撤销。因为当承诺生效的时候,合同已经成立了。 承诺生效之前,会有承诺撤回问题。承诺的撤回与要约的撤回相同,只要在时间点遵循这样的标准,与承诺同时或者承诺到达之前到达到要约人的时候,这个承诺都是可以撤回的承诺。 4.迟发的承诺和迟到的承诺 (1)迟发的承诺。 《合同法》第28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之外,否则视为新要约。承诺的表示应当在承诺的期限内发出并到达,否则不能构成承诺,而只能构成新要约。 (2)迟到的承诺。 迟到的承诺,又称为承诺迟延,是指承诺的表示在发出时虽然不构成迟延,但由于传递故障等原因,到达要约人时超过了承诺的期限。原则上是有效的,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过期限而不接受该承诺。 承诺的变更分为实质性变更和非实质性变更。 在非实质性变更情况下,如果作出了变更,合同的内容以承诺原内容为准。 5.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了,特殊情况下合同成立,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合同法第二十五条已经规定了,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如果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的地点,就是承诺生效的地点是合同成立的地点。如果采取合同书订立合同的,在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作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对于形式要件的探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格式条款在什么情况下有效;格式条款什么情况下无效;格式条款的解释。 注意,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关系。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第十七条如果在保险合同中,涉及到的免责条款时,不再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进行说明。而是不管对方有没有都必须对条款进行说明。如果没有说明的,作为无效处理。 只有在第三十九不符合的情况下,才是按照第四十条的规定作为无效来处理。 格式条款解释,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二、缔约过错责任 除了第四十二条规定外,还有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之间因为过错而承担的赔偿责任,性质上也是缔约过错责任。担保法司法解释里,关于按照法律规定必须要办理登记才能生效的抵押合同,作为抵押人违反诚实信誉原则拒绝办理登记的,这种情况下也是要承担赔偿责任,这时的赔偿责任在性质也是一种缔约过错责任。 如果作为质押人拒绝交付标的物的,这种情况下,质押合同是成立的,还没有生效。那么,违反责任是诚实信用拒绝办理的时候,承担的是缔约过错责任。 缔约过错里,在损害赔偿范围里,赔偿的是信赖利益损失。这种信赖利益损失原则上讲小于等于违约责任中可期待的损失。合同正当履行后,可能会产生一种收益的损失,不属于赔偿范围。 合同法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合同法》规定,缔约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应当遵守五个原则,即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善良风俗原则。
法律后果
一、当事人违反平等原则,在缔约过程中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所订立的合同。
二、当事人违反合同自由原则,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所订立的合同。
三、当事人违反公平原则,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导致合同显失公平的,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所订立的合同。
四、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缔约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对方当事人对合同性质、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重要内容产生“重在误解”而签订合同的,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所订立的合同。
五、当事人违反善良风俗原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合同无效。
合同法,合同订立的过程是什?
合同订立,就是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经协商达成协议的过程。包含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合同订立的流程
第四章 合同的签订
第十五条 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合约意向,经协商一致,除即时清结者外,一律应订立书面合同,严禁口头协议和非正式书面协议。杜绝履行在先,签订合同在后的情况发生。特殊情况,须经相关部门领导人书面同意。
第十六条 合同文本要求文字表达严谨、详尽、不得有模棱两可,表达有歧义的语句出现。
第十七条 合同文本必须写明对方的全称、证照号、地址、联系人、电话、银行账号,签约人为被授权人时必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并填写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号码。 合同对争议解决方式和管辖的约定,原则以由我集团各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八条 合同的签订严格按审批流程进行,各环节审核过程采用签批单进行记录,签批意见可批注在合同稿件上,签批人做出标记,注明签批处数并签字,也可将签批意见另行附页并签字。由合同经办人负责对签批意见进行处理落实,签批过程的原稿随整理的正式稿件同时归档。
第十九条 合同签订时,需要办理下列手续的,由具体经办部门负责办理:
(1)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办理批准手续的;
(2)公证手续;
(3)担保手续;
(4)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及合同约定需要办理的手续。
第二十条 签订各类合同必须使用在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 合同专用章由办公室主任保管,办公室主任凭有签批意见的合同审批单及法人授权委托人签署的合同方能加盖合同专用章,两页以上的合同必须加盖骑缝章,未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及法人授权委托人签署的合同,财务部门不得办理结算手续。
第二十二条 严禁在对外签订的合同的空白文本上盖章。对于不能在同一地签订的合同,应由对方先签字盖章或各自签署后互换文本。
第二十三条 补充合同的签订适用本章的规定。
第五章 合同签订的审批流程
第二十四条 (1)合同签订的审批流程:经办公司(部门)起草经办人签字 ---法律部门初审定稿签字 --- 相关技术部门审批签字(无技术条款直接进入下一步)---公司财务部门审核签字 --- 公司主管领导审批签字 --- 集团总法律顾问终审签字 ---- 法人授权委托人签署合同,办公室主任见有签批意见的合同审批单及法人授权委托人签署的合同后加盖合同专用章。
(2)涉及到重大经济、法律责任,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应经集团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提交董事长或者董事长委托人审批。需公证手续的,经办公司(部门)负责办理。
合同订立的形式有哪些,合同订立的程序是怎样的
合同成立和合同订立的区别如下:合同订立,是指缔约人进行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意见的状态,包括缔约各方自接触、协商、达成协议前讨价还价的整个动态过程和静态协议。合同订立是交易行为的法律运作。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就合同只要条款达成了合意。合同成立需具备下列条件:(1)存在两方以上的约定当事人;(2)订约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合同的成立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仓储合同订立的程序
建议委托当地的律师进行代书
简述机动车辆保险合同订立与生效的过程
当客户有投保意愿后保险人及时作出承诺并按投保人的投保险种打印出保单,暨保险合同订立,一般保险合同上都有起止日期,在此日期内即为生效。
合同订立的法律程序是
A.要约─承诺
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合同法中合同订立的程序有哪些
合同订立分为两个阶段:(一)要约。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根据《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就是一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和对受要约人均具有约束力。(二)承诺。承诺又称为接受或接盘。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1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表明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合同即宣告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