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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货物质量能终止买卖合同纠纷吗

法律分析:要看是否有以下情形,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解除;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买卖合同质量问题抗辩

法律主观: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第六百一十七以及第六百一十八条规定了买卖合同中出现质量问题的解决办法,即当事人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买卖合同标的物的质量《民法典》也有相关的规定,就质量问题引起的合同纠纷,买受人可以请求对方承担相应责任。,《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规定,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第六百一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第六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第六百一十七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第六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瑕疵承担的责任,因出卖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的,出卖人无权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违约责任条款约定通常有两种方法:其一是约定专门的违约条款;其二是在质量责任、交付责任等约定的同时进行约定,这比专门的设定违约责任条款更隐蔽,但有一定的局限性。,违约责任的约定切勿只是“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等,如此约定必须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无法主张赔偿,因此违约责任条款应该明确违约责任实现程序、数额或计算方法,最简便明了的方式就是直接约定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元。,凭买卖合同可以起诉欠款人。理由如下:,实际上,诉讼是适格民事主体的权利,守约方可直接起诉,也可催告后起诉。起诉并没有前置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满足上述四个条件,便可凭买卖合同可以起诉欠款人。

法律客观:

审理案件应注意的事项:1、对质量抗辩应并案审理。所谓抗辩权,又称为异议权,抗辩人据此可以提出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或减少价款等要求。如果要求赔偿因质量问题造成买方损害的,买方提出请求的,法院可以基于与本诉的牵连性关系而作为反诉处理。因此无论是买方的辩驳还是反诉,人民法院均应把质量异议进行一并审理。但当前应防止两种在审判实践中不可取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货款之诉与质量纠纷之诉要素不同,因此是两个不同之诉,无论是买方的质量异议或反诉都应分案审理;另一种认为,对于买方提出质量抗辩,应分析其要实现的目的,如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予以一并审理,对于要求卖方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的,则应分案审理。这两种观点的不可取之处,在于可能导致双方当事人选择不同法院进行诉讼,易在认定事实上产生分歧引起新矛盾,即使在同一法院审理也要造成重复诉讼和资源浪费;而并案审理无论从节约司法资源和减轻当事人诉累角度来都是有利的。2、认定买方一般质量抗辩无权拒付货款。只有卖方的违约行为属于根本性违约,使买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买方才有权行使拒付货款的权利,除外的买方质量抗辩不构成拒付货款的理由。如无双方特别约定,卖方的根本性违约,既包括买方接受货物后,发现所供产品不能合理使用而导致买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又包括《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的原因是:“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而对属于一般性违约的质量抗辩,不属于根本性违约的,买受人只能要求卖方承担其他相应的违约责任,无权在行使抗辩权的同时拒付货款,而应按买受人拒付货款的情形认定其违约并承担责任,遏制当前有些当事人以质量抗辩为由恶意追求不当利益的行为,最好令其得不偿失,从司法上促使这类不诚信行为的减少。3、加强宣传增强经营者的依法维权意识。法院应当利用审判职能,通过公开审判,或者采用其他形式加强这方面的案例宣传,增强经营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懂得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据笔者走访了解,在买卖过程中还有很大部分当事人采用口头合同形式;买方接收货物后,不组织质量检验或在使用过程中不注意留存样品;在发现质量问题与卖方交涉无果后,往往不主动提出合法的请求、不收集相关证据,对确有质量问题的产品抗辩时却陷入被动局面。为此宣传中应建议尽量做到:采用书面合同形式,明确质量标准及违反质量要求的违约责任;质量检验细致到位,及时发现问题并向对方提出,对接收种类物产品时,可以与卖方一起封样保存,固定证据;在与卖方沟通、协商无果情况下,应通知卖方共同对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送检,协商不成后应或通过仲裁、诉讼等渠道解决,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货物质量纠纷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货物质量纠纷处理如下:1、向对方发出质量异议的通知,并提供相应的证明。向对方提供的只需是质量瑕疵存在的证据。同时您要注意保留:对该瑕疵是表面检查不易发现的这一特征的证明、对已发出通知的证明。尽可能的采取可证明的通知方式,如快递、电报、电话(可查、可录)。毫不迟延的催促对方采取补救措施,并尽快解决质量问题,提出明确要求。2、退换、修理可以完成合同需要的,可以通知对方限时退换、修理。费用由对方承担。同时双方能就此质量问题的处理意见,形成书面协议。在书面协议中,要表明如对方不能按此协议解决质量问题,保留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3、减少价款。签订买卖合同时,往往出现这种情形:供方不写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或将提出异议的期限订的过短。这样非常不利于买方,没有验收标准,就没办法确定货物是否有质量问题,有了质量问题也没约定如何提出异议,还有时间限制。所以建议买方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将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等内容约定清楚,也可以请律师陪同签订合同。一般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及时解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七条 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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