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详情

质押合同和质权合同的区别

法律主观:

一、质权合同与质押合同的区别

依据《民法典》规定,质押是债务担保的方式之一,而质权是指设立质权后,质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对质押物享有优先的受偿权。而 质押合同 是进行质押活动时,由出质人和质权人签订的合同。两者是属于不同的范畴的,但是却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

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什么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三、签订质押合同应注意什么

第一,质押合同应采书面形式。第二,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质物移交的时间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述内容的,可以补正。第三,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第四,质押担保的范围一般应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 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五,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收取的孳息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六,下列权利可以质押: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第七,以动产设质的,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应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上就是关于质权合同与质押合同的区别的相关内容,根据有关规定质权是债务关系中的一种权利关系,而质押则是双方就抵押的东西进行协商内容而签订的合同,两种在债务关系中都是非常重要的。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的主要区别的是什么

法律分析: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的区别:

(1)、抵押标的为动产与不动产;质押标的为动产与权利。

(2)、抵押物不移转占有;质物移转占有。

(3)、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必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4)、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物的相应管理部门;以股票、知识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向其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5)、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清偿债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质押合同是实践合同吗

质押合同不是实践合同,具体如下:

1、质押合同是诺属于诺成合同。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基于主债务合同就质物担保事项达成的书面担保合同;

2、质押合同是质权人(通常是债权人)与出质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

质押合同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与数额。被担保的是金钱债权、特定物给付债权还是种类物给付债权等等;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指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时间;

3、质物的状况。质物的状况是指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与现状;

4、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5、质押移交的时间。由于只有当出质人将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质押合同才算生效;

6、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出质人与质权人还可以在质押合同中记载其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只要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和公序良谷,均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综上所述,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第四百二十八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质押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质押合同成立与生效是不同的概念,在现在签订合同频繁的经济时代,不少人还是把两者没有弄得很清楚,导致在现实生活中,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质押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下面就有的为您讲解两者的不同,希望您可以参考。

一,质押合同成立要件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

(五)质物移交的时间;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质押合同生效要件

1、主体适格:质押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质押人与质押权人签订质押合同,应当表现自己内心的真实意愿,并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允许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使其违背自己的真实意志而签订*抵押合同。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质押财产应当是流通物和可转让财产,禁止流通物和不可转让的财产,不得用于质押,如毒品、枪支弹药,以及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等。

4、标的确定与可能:合同成立时,内容须确定,合同中的给付可能实现。

三,质押合同成立与生效

合同的成立,是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合同因承诺生效而成立,故合同成立的条件一般就是承诺生效的条件。《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在这里,合同“成立”的前提件是“依法”,说明合同的成立应当具有法定的构成要件。联系《合同法》第二章“合同的订立”关于合同的订立,包括合同的主体资格、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内容、合同的订立过程等的规定,可以看出合同成立的要件一般包括:

第一,合同的主体须有一方或多方当事人;仅有一方当事人是不可能产生合意的,因而不可能成立合同。

第二,合同的内容必须具备合同的必备条款。第三,合同的订立程序须经过要约、承诺两个阶段,并达成合意,这是合同成立的根本要件,也是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另外要式合同须依合同方式,实践合同须交付合同标的,合同才告成立。

合同生效的条件是判断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对合同生效的构成要件,《合同法》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从逻辑上看,合同只有成立,才能考察其是否有效,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因此,合同成立的要件也可以看成合同生效的要件。除此之外,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规定精神,合同生效的要件还应当包括: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这些规定也就是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亦称实质要件。

有些合同,还须具备特殊要件方能生效。这些合同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一是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即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所订立的合同,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或所附生效时间到来时,合同才能生效

二是有些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殊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所规定的:“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时,在办理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合同才能生效。

质押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不同的,成立的质押合同不一定生效,但是生效的质押合同一定成立。所以对于质押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一定要分开理解。提醒大家一定要注意质押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如果您还有这方面的疑惑欢迎咨询律师为您专业的解答。

质押合同的效力是什么

1、质押合同的法律效力是:

2、(一)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二)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4、(三)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5、(四)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6、【法律依据】

7、《担保法》第六十三条,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质押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权利凭证还没有交给质权人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更多关于质押合同的效力是什么,进入:查看更多内容

版权: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lhlawzx.com/laws/5616.html
相关推荐

王熙 律师

主任律师

立即咨询
Lomu
用我千方百计,解你千头万绪。

文章

93

收藏

357

人气

1941

粉丝

836

一大早收到客户王大哥送来的锦旗,客户的一句“听你的”是对法律工作者最大的认可,一句“这事你做主”是对工作的所有肯定,确保每一位委托人“利益最大化”一直是我们工作的理念。也真心祝愿王大哥在以后的生活中一帆风顺,事事顺心。

王熙 律师

2022/12/6 18:47:41

立即咨询

月末最后一天的深夜,律师团队全力以赴的帮助客户解决问题 奋斗的3月已过去,4月我们继续奔走在解决问题的路上🏃🏃

王熙 律师

2023/4/3 11:45:07

立即咨询

一般保证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向出借人作出书面还款承诺的行为认定

王熙 律师

2022/11/24 16:03:35

立即咨询

外地户口在京办理离婚手续,需提供在京居住一个月以上的北京居住证,可以在北京全市办理离婚手续。利民政策[破涕为笑]

王熙 律师

2023/9/25 13:32:51

立即咨询

仲裁赢了👍

王熙 律师

2023/3/29 16:50:17

立即咨询

来自苏州的王女士,送给律师的爱心biu~😃

王熙 律师

2023/4/11 18:37:25

立即咨询

技术驱动法律,互联网+门店 “云律所”模式

让法律服务触手可及

咨询我的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