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产品质量中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买卖合同纠纷产品质量问题举证责任由卖方承担,因为在产品质量存在着瑕疵和问题的时候,这是和普通的民事侵权纠纷不一样,毕竟它涉及到人们的财产和人身的安全所造成社会的危害非常大,此时举证责任应当转移给卖方来承担。
一、买卖合同纠纷产品质量问题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买卖合同纠纷产品质量问题举证责任由卖方承担,合同质量发生纠纷的时候如何处理:
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合同编相关条款:
1、当事人约定优先。
2、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当事人就有关合同标的物的质量要求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4、卖方在出卖标的物时,通过产品介绍、产品说明书等形式对标的物品质进行的说明,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的约定,则该说明构成卖方对标的物品质的明示担保。如果实际交付的标的物与该说明不符,则属于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
二、如何提出标的物质量异议
一般情况下,买方认为卖方交付的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时,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向卖方提出,否则视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合格。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合同中可约定验货人,可以是买方及其代理人、买卖双方共同验收、或双方指定的有关质量检验机构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质量是否存在瑕疵问题的鉴定
双方当事人对标的物是否存在质量瑕疵或对标的物的具体瑕疵有争议,买方应提出质量鉴定的申请,由法院委托有关质量鉴定机构对标的物的质量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进行专业鉴定。
卖方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617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即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在日常生活当中,经常可以看到有一些人购买了一些电子或者其他类型的产品,回家之后发生爆炸等质量安全问题,并且造成了一定的人员伤害,此时的话应当要求卖方能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而卖方举证不承担应当要提供自己产品无责任的相关证明证据。
质量违约怎样承担责任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履行又称为不当履行,是一种违约行为。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
在此情况下,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了违约责任的,依照约定;如果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我国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违约承担责任的方式有哪些
法律主观:
一、具体的违约承担责任方式是什么
(一)采取补救措施
1、采取补救措施的含义。采取补救措施作为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质量不合格)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这种责任形式,与继续履行(解决不履行问题)和赔偿损失具有互补性。
2、采取补救措施的类型。关于采取补救措施的具体方式,我国相关法律做了如下规定:
(1)《民法典》第582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为: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
(3)《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退货。
3、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在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上,应注意以下几点:
(1)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以合同对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而依《民法典》第510条仍不能确定违约责任为前提。换言之,对于不适当履行的违约责任形式,当事人有约定者应依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者,首先应按照《民法典》第510条规定确定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又不能按照《民法典》第510条规定确定违约责任的,才适用这些补救措施。
(2)应以标的物的性质和损失大小为依据,确定与之相适应的补救方式。
(3)受害方对补救措施享有选择权,但选定的方式应当合理。
(二)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的概念与确定方式。赔偿损失,在《民法典》上也称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者所丧失的利益的责任形式。赔偿损失具有如下特点:
1、赔偿损失是最重要的违约责任形式。赔偿损失具有根本救济功能,任何其他责任形式都可以转化为损害赔偿。
2、赔偿损失是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损失。金钱为一般等价物,任何损失一般都可以转化为金钱,因此,赔偿损失主要指金钱赔偿。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以其他物代替金钱作为赔偿。
3、赔偿损失是由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首先,赔偿损失是对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与违约行为无关的损失不在赔偿之列。其次,赔偿损失是对守约方所遭受损失的一种补偿,而不是对违约行为的惩罚。
在当代的社会,合同订立需要经过两个环节,第一个环节就是要约,第二个环节就是承诺,不管是要约还是承诺,都是属于法律当中所规定的订立合同的阶段,如果这两个阶段当事人都同意的话,就可以订合同。
二、承担责任主体不同
交通事故责任的主体是直接参与交通事故的当事人,通常包括行人、司机、乘客。
而 交通事故赔偿 责任的主体是交通事故参与人,既包括直接参与的当事人如行人、司机、乘客等,也包括间接参与了交通事故法律关系的人,如车主、保险公司等。以下情况的事故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主体不完全相同:
(一)雇佣关系下形成的交通事故,由雇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雇员有重大过错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只针对实际驾驶人即雇员作出责任认定,对雇主的责任不作出任何认定,没有连带责任之说。
(二)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造成交通事故的,应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事故责任主体与 民事责任 赔偿主体不同,事故主体是未成年人,而承担责任的是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
(三)车辆出借的情况下,如果出借人出借的车辆有瑕疵,或明知借用人不具有驾驶资格而借用的,对事故的赔偿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出借人不是事故责任的主体,但在民事借用中存在过错)。
(四)若车辆参加交强险,承保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保险公司不是事故的责任主体,但依据法律规定应作为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
(五)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只能作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无责任的责任认定,不会作出连带责任的认定)。
三、其承担责任的条件是
(一)登记机关的登记记载发生错漏。
(二)登记机关对错漏登记存在过失。
(三)请求赔偿的受害人,只限于当事人本人。
(四)当事人确因登记机关的错漏登记受到了损害。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诸如申请人通过伪造有关文书,骗取登记机关的信任而进行不动产担保登记的;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登记文书毁损、丢失而使权利人的权利受到损害的;由于申请人本人的原因,造成错漏登记的;因错漏登记给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等,登记机关均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在形式审查主义立法例下,登记机关的责任范围是非常有限的。
实质审查主义的立法,不仅要求对书面材料的形式是否符合登记法的要求进行审查,而且要求对书面材料反映的权利状况是否与权利的真实状况相符进行审查。这样,只要出现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状况与真实权利状况不符,不管是何种原因造成的,都可以推定登记机关有过错,登记机关必须对由此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登记机关的责任范围很大。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
在我国,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了,法定的责任以及约定的责任。其中,法定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就包括了:1、继续履行;2、采取补救措施;3、赔偿损失;4、其他法定违约责任。约定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就包括了:1、违约金责任;2、定金罚则;3、其他约定的违约金责任。法定的违约责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只要符合相关的要求,守约方就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继续履行针对的是,在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条件下,守约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采取补救措施针对的是,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守约方出现损失,为了防止损失扩大,要求违约方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挽回损失。赔偿损失针对的是,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了守约方损失,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损失的赔偿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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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是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或者补充约定的,当事人出现违约行为时应当采取的补救措施。违约责任也不是一定不变的,合同各方在违约以后,可以再行约定采取合适的补救措施。常用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继续履行指合同义务没有履...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