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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中分包单位挪用资金造成拖欠工程队工程款~总包单位是否要承担责任

建设工程中分包单位挪用资金造成拖欠工程队工程款,总包单位(发包人)不需要承担责任。第一,发包人甲公司与工程队之间并无合同关系,没有支付工程款的义务。第二,发包人家公司已经将合同款支付给分包人乙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工程队不可对其主张代位权。第三,只有在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形种,发包人家公司才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施工人承担合同责任。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该司法解释针对建筑市场的新变化、司法实践的新问题、管理政策的新突破,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工程鉴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和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等问题作了规定。在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方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规定要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同时,司法解释还规定实际施工人有权对发包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以期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工等建筑工人权益的保护。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损失赔偿数额的认定,司法解释规定,对于损失大小无法确定的,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关于借用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民事责任,司法解释规定,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司法解释规定应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将承包人应获得的利润也包括在内。为加强对农民工等建筑工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司法解释还对承包人处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了限制,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损害建筑工人利益。

综上所述,你的问题有得到解答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跟分包方有纠纷可以起诉总包吗

法律主观:

不需要。建设工程中分包单位挪用资金造成拖欠工程队工程款,总包单位(发包人)不需要承担责任。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分包单位拖欠工程款,总包单位有什么责任

律师解析

1、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2、总承包单位要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3、如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分包单位可以让总包单位代付工程款给实际施工人吗?

分包单位让总包单位代付工程款给实际施工人的情况,可能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分包单位与实际施工人之间存在挂靠关系,即分包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承接工程,但实际上由另一方完成施工。这种情况下,分包单位可能会让总包单位直接支付工程款给实际施工人,以避免自己的中间费用或风险。但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因为分包单位没有法律根据取得工程款,而且也违反了建设工程分包的规定。如果发生纠纷,总包单位可以请求分包单位和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与实际施工人之间存在合法的转包或再分包关系,即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或全部工程再次发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这种情况下,分包单位可以与总包单位协商,让总包单位代付工程款给实际施工人,但必须经过建设单位的认可,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没有经过建设单位的认可或合同约定,总包单位可以拒绝代付,并要求分包单位履行合同义务。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农民工向总包单位追索。这种情况下,总包单位有先行清偿的义务,即先垫付农民工工资,再向分包单位追偿。这是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防止他们因为分包层级过多而无法获得劳动报酬。

综上所述,分包单位让总包单位代付工程款给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性和风险取决于分包和转包的具体情形和合同约定。建议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时,注意审查对方的资质、印章、授权等文件,避免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并及时取得签证、往来函件等证据材料,以便发生纠纷时能够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

我们来举个例子:

假设有这样一个案例:甲公司是某建设工程的发包人,乙公司是该工程的总承包人,丙公司是乙公司的分包人,丁公司是丙公司的转包人,而王先生是丁公司的实际施工人。王先生完成了工程的部分施工,但丁公司拖欠了王先生的工程款。王先生向丁公司、丙公司、乙公司和甲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裁判,王先生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向发包人甲公司主张工程款,在甲公司欠付给乙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甲公司应当对王先生承担责任。同时,王先生也可以向转包人丁公司主张工程款,因为他们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但是,王先生无权向分包人丙公司和总承包人乙公司主张工程款,因为他们之间并无合同关系,也不是发包人。除非有特殊情形,比如甲公司已经向乙公司支付了全部工程款,或者乙公司或丙公司明知丁公司无资质而与其签订转包合同等。

总包拖欠分包工程款怎么办

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的途径要求甲方支付工程款。

贵公司在诉讼或仲裁中可以将总包人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将甲方作为第三人;也可以将甲方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将总包方作为第三人;也可以将总包人和甲方同时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进行诉讼或仲裁。需要强调的是,甲方只在拖欠总包单位工程款项的范围内向贵公司承担支付工程款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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