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的任意撤销与法定撤销
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法定撤销权只存在两种情形: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只有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才能撤销;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
赠与的法定撤销与任意撤销有如下的区别:
第一,撤销的内容不同。任意撤销权撤销的是已经生效尚未履行的赠与合同,权利行使消灭的是债权行为的效力;而法定撤销权的撤销对象区分两种情况;合同尚未履行时撤销的是赠与合同,已履行时撤销的是转移赠与物所有权的物权行为。第二,行使阶段不同。任意撤销权需在赠与财产权利实际转移前行使;法定撤销权则在赠与财产权利实际转移前、后均可行使。第三,行使条件不同。任意撤销权只有行使时间上的限制,没有法定事由的要求;法定撤销权则必须在具备法定事由时才能行使。第四,行使后果不同。行使任意撤销权的结果是是赠与人免除履行义务,效果上相当于合同的解除;而行使法定撤销权后,没有履行的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发生赠与物的返还。
赠与合同撤销的法律后果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请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
(一)赠予财产完好无损时,赠与人可以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动产返还需要交付,不动产的返还除了交付还应该变更登记,对于股权,产生分红的,应该再返还的时候连同分红一起返还。
(二)赠与财产出现毁损灭失并且赠予财产属于特定物的情况时,不能返还或不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赠与财产转移至第三方时,不能认定是恶意转移的,应当认定受赠人无法返还财产,可以折价补偿
(三)在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时,如果赠与财产发生自燃贬损的,受赠人只需返还财产,一般不用承担贬损责任;在法定撤销中,因为受赠人存在较为严重的过错,如果受赠人在赠与撤销后故意使赠与财产发生贬损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贬损补偿责任。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在赠与人交付赠与物之前其有任意撤销权,同时赠与人也可以基于法定的条件撤销赠与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赠与人的任意撤销
法律主观:
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予的东西尚未交付之前, 债权人 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赠与人可以撤销。 撤销权的规定实际上是任意性规定,非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因此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 赠与合同 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外,赠与方若“承诺放弃任何情况下的撤销权”对自己发生合同上的约束力,产生合同效力。对赠与人具有约束力。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